作者phantomli ( 御风)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有关着作保密和约
时间Fri Jul 9 22:01:55 2010
※ 引述《AngelKino (KINO)》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最近小弟应徵了一个有关於游戏试玩以及评论的工作,公司要求我们要签下保密合约
: 内容不外乎是着作文章不能外留给公司以外第三人使用
: 其中问题最大的是有关权利担保的部分
: 问题:
: 合约里面对於着作权的权利担保部分
: 第三条 (权利担保)
: 甲方担保本契约稿件之内容系自行创作,并未抄袭,改作或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权利
: (包括但不限於着作权等),若有任何纠纷,概由甲方负责解决,决不损及乙方权益
着作原创性声明(ok)本来就应该,受雇人拿钱写评论 ㄟ~
概括性约定 (ok)本来就如此,侵权就侵权,本就没有可限定的~
(就爱抄英美契约~ included but not limited...)
推诿卸责条款(不ok)若受雇人有184,雇用人无法以特约免188连带责任~
但若被告侵害着作权,当然是受雇人自己处理刑责问题~
: 如乙方因之受有损害,则甲方除应赔偿乙方因此所付出之损害赔偿金、律师费、
: 诉讼裁判费用、车马费等相关损失与负担外,尚应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看吧,知道免不了!要架安全网~)
内部求偿约定 (ok)188条第3项本就有此规定。
但那个律师费、车马费是怎麽回事?这二笔有问题~
赔偿金、诉讼费都还好~(上面那二笔有争执空间)
: 请问各位大大
: 该部分是否有涉及不对等条约?
: 或是为反善良风俗的情况发生?
^^^^
单看这部分,并无不对等之情况,
只是公司法务都喜欢把契约赔偿范围无限大,
没办法,立场使然~
除损赔范围有掺水之外,其他部分多为法律有规定的。
明显违反规定的部份,涉讼时法院也会依71、72条宣告无效的。
另外,没看到保密条款阿~?
第一段不是说有?
这工作感觉蛮有趣的(但赶稿不轻松吧~)
祝就职愉快、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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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ventis:太仰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话,经过几审就会提心吊胆几次唷@@a 07/09 22:05
2F:→ phantomli:在下慧根不够,请E大明示~!!(虚心受教中) 07/09 22:07
3F:→ Eventis:我的慧根也不太够,参不透法官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读XD 07/09 22:17
4F:推 AngelKino:我现在是被我父母卡着没办法签约...... 07/09 22:21
5F:→ legist:所以你还未满20岁喔? 那这份约签下去也是效力未定... 07/10 09:14
6F:→ AngelKino:虽然还没满20 但是距离20岁也不远了 07/10 16:06
7F:推 legist:那等你满20岁就可以回头承诺这份约 让它变成有效的 07/11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