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强哥)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关於着作权买断的问题
时间Thu Jun 17 10:15:11 2010
※ 引述《smallxsmall (小小儿)》之铭言:
: 我是插画工作者
: 有时候碰到业主会要求要将作品"买断"
: 像是最近有个案例
: 业主询问希望在合约加上:
: 双方同意以乙方(业主)为本着作权之永久着作人,
: 我方享有着作权法所定之着作财产权。
如果业主要的是买断,那就是他这份合约打错字了吧XD
哪有人买断还让原作者留有着作财产权的(是来乱的吧Orz)
通常至少都是业主拥有所有的着作财产权,
着作人格权要不要保留给原作者,可以再谈。
: 有查过着作权法的内容
: 但还是有些地方不太清楚
: 想请问一下
: 如果作品已被"买断"
: 1.是否我就无法再声称作品的创作人是我?
: 2.我可以作非商业性的公开展示吗?(例如作品集或展览)
简单讲,你想保留上述权利(声称原作者是你以及非商业性公开展示)
就也清楚地写在合约,让对方知道你的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至少第一点的要求并不过份;第二点就要看业主的想法)
: 业主会想这样询问
: 通常是想作额外的用途
: 那如果说不是"买断"而是用"授权"的方式
: 是不是就可以让对方也达到使用的目的
: 但着作财产权人仍然是我
授权就是你仍保有全部的着作权,只是他可以用你的作品
至於你还能不能授权给他人用,或是你自己能不能用,
要看是你们怎麽授权的(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
如果是专属授权,内容签的严格一点,也可能会导致
你自己不能用,只有他能用的情况。
不过,如果你上面打出来的业主的要求,是业主打错而不是你打错的话,
那这个业主也满粗心的XD
: 不太明白
: 请帮忙解惑了
: 非常感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09.22.227
1F:推 depravity:业主可能不是初心是似懂非懂或不懂装懂 XD 06/17 10:55
2F:→ Eventis:着作人是"创作着作之人"(着作权法3I(2)),原则上这是一个客 06/17 11:12
3F:→ Eventis:观发生的事实,除了依着作权法11-13条规定而有不同认定外, 06/17 11:13
4F:→ Eventis:创作完成以後即没有再加以变更的余地.否则,既然已不是创作 06/17 11:13
5F:→ Eventis:着作之着作人,手中又何来着作权,让与或授权呢? 06/17 11:14
6F:→ Eventis:不过在本例的情况,在这里的买断,依契约的意思应解作12条, 06/17 11:15
7F:→ Eventis:第一项但书的以出资人为着作人的约定.一旦有这个约定,就是 06/17 11:16
8F:→ Eventis:大势已去,用不太洽当的比喻可以把自己想成出借子宫(创意及 06/17 11:17
9F:→ Eventis:技术=卵子及子宫)的代理孕母,生出来自始就要跟着别人姓@@a 06/17 11:21
10F:→ Eventis:往後就会发生似"我一个创作歌手,居然不能唱我自己写的歌" 06/17 11:22
11F:→ Eventis:这样的状况.....(谜)..... 06/17 11:24
12F:→ Eventis:另,着作权法上的专属授权(着作权法37),在专属授权范围内, 06/17 11:25
13F:→ Eventis:着作财产权人不得行使权利,亦即会产生着作财产权人侵害自 06/17 11:26
14F:→ Eventis:己的着作财产权的神妙现象-参照歌手谢和弦关站事件. 06/17 11:28
15F:→ Eventis:因此如果是要保留自己可以利用的情况,比较偏向非专属授权, 06/17 11:30
16F:→ Eventis:但约定不得再授权他人的情形. 06/17 11:31
17F:→ Eventis:至於着作人格权依着作权法21,专属着作人本身,并不得让与或 06/17 11:32
18F:→ Eventis:继承,没有要让不让的问题,充其量只能"约定不行使";但本例 06/17 11:32
19F:→ Eventis:是出资人自始取得着作人地位的状况,如果受聘人不具着作人 06/17 11:33
20F:→ Eventis:的地位,就更不用谈什麽着作人格权了@@a 06/17 11:34
21F:→ ssminko:讲到着作人格权买断 会想到黑心论文代写这种极端的案例XD 06/17 13:28
22F:→ Eventis:论文代写那个把他论72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处理了.不过论文 06/17 14:58
23F:→ Eventis:代写有两种,一种是本身资料已经准备好,由他人整理编排,接 06/17 14:59
24F:→ Eventis:近润饰/编辑/排版这种动作的话可能还是可以论为有效.但是 06/17 15:00
25F:→ Eventis:纯粹捉刀的那种,应该可以认为是一种舞弊式的论文写作方式, 06/17 15:02
26F:→ Eventis:依学位授予法7-2观之并证诸一般人所认知的学术伦理规范,当 06/17 15:02
27F:→ Eventis:属违反公序良俗之约定,而论为无效. 06/17 15:03
28F:→ Eventis:发觉这样一推好像几乎从头到尾都不是专门在推这篇,应该推 06/17 15:04
29F:→ Eventis:一开始的原文才对Orz 06/17 15:04
30F:→ legist:感谢E大推文,把我没有精准讲对的地方做了补正^^ 06/17 17:56
31F:→ legist:感该要另发一篇的啦~哈哈 06/17 17:57
32F:→ legist:应 ←又打错字了Orz 06/17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