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关於买卖凶宅的告知义务上的纠纷
时间Tue Jun 1 00:06:56 2010
※ 引述《OrcLord (树雨杏忆)》之铭言:
: 事实经过:大约在4年前,我爸爸的一间房子租给别人,那个人在房子里烧炭自杀,之後成了
: 凶宅。所以後来打算降价求售,请隔壁邻居帮忙带有意的买家看房子,在看屋之前有告知这
: 是凶宅才带人进去看。有一位婆婆看上了愿意买给他的儿子,所以带儿子来签约购买,儿子
: 看房子时都没出面只有签约才出现,购买者登记在儿子的名下。
: 在签定契约的当天,我爸爸发现契约内容没有记载[有明确告知此为凶宅]这件事,原本打算
: 补上,那位婆婆说写在里面不好看可不可以另外写一张字条,所以另行写一张,字条上有
: 注明告知为凶宅的事情(有婆婆.我爸爸.代书的签名)(签约与字条为同一天)
: 然後4年後,那位先生突然打电话说我们未善尽告知责任,要求房屋原价买回or以目前的
: 市价补上差额,否则就要告我们联合诈欺。这位儿子宣称是我本人购买,虽然这房子是
: 婆婆介绍的他本人不知道这是凶宅,所以说我们未善尽告知责任,而且宣称婆婆不识字。
: 问题:关於告知义务上的事,在决定要出售时候请邻居帮忙带人看房子时就已经讲明是凶
: 宅愿意看才带人来看,我们可以确定婆婆知道凶宅(因为当初看过好几次),但是字条上缺
: 儿子的签名形成瑕疵,不知道是否还有效力?
: 关於和解上对方要求买回或补差价都需要百万元以上
: 还有我们应该怎麽做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烦请指点个方向,感恩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我指引个大概方向,我还要写报告。
一、买受人(简称原告)对买到凶宅部分,主要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第九十二条,
因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由第三人
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而「凶宅」部
分於本件买卖契约中属於契约的重大交易告知事项(其他尚包括辐射屋、含矽
沙成分屋、漏水屋),倘若出卖人(简称被告)於交易时并未告知,而与原告
间为买卖契约,其原告乃因交易时之意思表示受到被告之诈欺而买受之意思表
示时,自可依据民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撤销其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迳而解除
双方之买卖契约或要求出卖人减少当时之买卖价金,并要求返还差额,此部分
合先叙明。
二、本案有所争议在於当初系买受人之母亲(即文中所述婆婆,简称诉外人A)向
被告为买卖契约前之准备事项,亦即关於凶宅之重大事项均有告知,而系诉外
人A向被告所成立买卖契约,仅房屋登记给原告,倘若事实为此,则应属第三
人利他契约,依实务之见解,该第三人与被告间并无契约关系,自无提起民事
诉讼救济之权利,即欠缺权利保护之必要,而依照民诉第二四九条第二项判决
驳回。
三、若非上开关系,而依照原告之述,从头到尾均系伊自行购买,该诉外人A仅为
介绍关系,则诉外人A与原告可能系属居间之法律关系,而此时被告有将凶宅
之事项告知(如被告附件纸条载明为凶宅,且有被告、诉外人A、代书之签名
为证),则该诉外人A可认为系原告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状态,其本身知悉该
重大事项而未告知,就此过失义务,原告应自负同一责任。
四、除上开事证外,另可检查当时房屋售价系否明显低於市价,倘若该房屋於市价
在非凶宅为一坪20万元,而售出时为一坪15万元左右,而原告仍买受,其
从经验法则可推知买受人於买受当时就应察觉低於市价之风险,迳而成立买卖
契约,此时原告自负风险,不可因为凶宅而要求减少价金或解约。
五、金额有超过30万以上,就找个律师吧!以上回应不保证正确,仅供参考之用
,如有错误请前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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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帅═马═╬═╬═╬═╣
║ ║ ║ ║╲║╱║ ║ ║ ║ 此时,
╠═╬═╬═车═╬═╬═╬═╬═╣ 帅有何用?
║ ║ ║ ║╱║╲║ ║ ║ ║ 有车又如何?
╚═╩═╩═╩═╩═╩═╩═╩═╝ 有马子又怎样?
干她妈的,有帅又有车,马子当然可以当炮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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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229.245
1F:→ proletariat:话说一般象棋里头"车""马"跟卒是黑子,红子是"俥""傌". 06/01 20:10
2F:推 OrcLord:小弟诚心感谢大大的意见,我有信心来面对这事情,再次感谢 06/03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