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nlinw (SA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请问关於支付命令
时间Fri May 21 21:56:57 2010
事实经过:
本人去年承揽某整合行销公司一件文案
在今年1/31交出最後完成品後,对方迟迟未付尾款
我与该公司签署的合约书中有注明延迟付款需每日支付总制作费1%作为罚金,直到付清
立合约书人盖有对方公司章及负责人私章
今天我去做法律谘询,律师建议我直接提出支付命令,与我原先想的存证信函差异颇大
虽然一个下午都在做功课,但还是有许多地方不了解的
问题:
1.请问我的支付命令债务人应为公司还是负责人?或是两者都写?写在一张还是分开?
2.状纸中,债务人的栏位里有一项为「送达代收人」,请问是什麽?
3.「送达处所」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话,是否即为公司地址?
若我将公司及负责人都写入支付命令中,负责人是否要另附其居住地址?
4.请求标的中有利息这一部份,与我的合约中所写的「罚金」是否相同?
5.「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我应该写多少?仅尾款的金额?还是连同罚金?
6.法院提供的范本写说:「债务人应给付债权人新台币○○○元,并自本件支付命令送达
之翌日 民国○○年○月○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计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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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时间是指我把文件送到法院的翌日?还是债务人收到这份命令的翌日?
若为後者,我要怎麽知道会是几月几号?还是这部份我不需填写?空下来给法院的人填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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