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军中婚外情
时间Fri Apr 2 08:43:12 2010
※ 引述《AffogatoDog (秋天的风)》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在某军事院校的研究所
: 其中招收的学生分为军费生(职业军人)
: 以及自费生(一般老百姓硕士研究生)
: 因为是军事院校校
: 所上男女比例悬殊
: 军费生几乎都是男生
: 唯有自费生有少少的女生
: 在这样的环境中
: 某位已婚高阶军人(四十多岁,已婚 育有二子 最大的也有20出头岁了)
: 勾引了(或者说诱拐了)
: 其中的一位自费生女生(20出头岁)
: 常常一起行动
: 也时常带她出去玩
: 最终也与那位女生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 不久之後那位女生的男朋友从女生寄给那位军人的的信件中发现了这样的事实
: 问题:
: 以这样的case来说
: 是否应该向军方单位检举
: 而又是否会造成
: 男军官的老婆对女学生提告呢
: 或者法律上对女学生的不利?
: ps.目前没有捉奸在床的照片等等
: 只有男友握有信件与自白等以兹证明
首先
一、已婚男性与未婚女性交往,是否就构成通奸??
退一步说,如果只是朋友,何来通奸之说??
二、诱拐一词是不合适的,女同学也应该差不多二十三、四岁左右,基本上已经有足够
的判断能力。
三、女生的男友从「女生寄给军人的信中」发现事实,基本上证据薄弱,况且,男友可
能已经触犯了刑法的妨害书信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条 (妨害书信秘密罪 )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我猜想,这是电子邮件的寄信备份
是否也可以构成「破坏电磁纪录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破坏电磁纪录罪 )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众或
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另外,是否一定犯军法??军法其实条文很少,但惩处却很重
对於通奸并不在陆海空军刑法的规范范围,因此可以适用「中华民国刑法」
五、通奸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通奸罪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本条文是告诉乃论)
六、军官的老婆是有可能提告的,不过不大可能只有一方有罪。
所以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七、依刑事诉讼法明定不能以自白为唯一证据。
八、男朋友并非女同学的法定配偶,基本上无权力主张任何权力。
可能的情形
男友向军方检举,军方予以告诫,然後被女朋友反控「破坏电磁纪录罪」或「妨害
秘密书信罪」,然後军官的老婆要告通奸,却因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