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请懂法律的 教我怎麽办
时间Sat Dec 19 22:29:20 2009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窃盗罪,不是侵占遗失物罪,差别在於前者
警察有业绩压力後者没有这麽大,简单的说请坚持告窃盗!
我两次东西都被干,警察都跟我卢说这是侵占遗失物,我很生气,直
接要他给我把侵占遗失物跟窃盗罪的构成要件说清楚,说不清楚就不
要乱误导,不过我还是很有礼貌的跟警察说这是窃盗!!
再者关於店家收受赃物这部分,除非店家知悉该相机系为赃物,否则
无赃物罪之构成可能!在民事实体法上,店家同时为善意受让第三人
,对於该相机之取得而言可主张民法948及801条善意受让制度
之保障,对於相机买家而言,亦可主张民法948及801条善意受
让制度,仍取得该相机知所有权,原相机只能对窃盗者主张就贩卖价
金部分主张不当得利(卖价高於实体价),或侵权行为(卖价低於实
体价,主张实体价)来作补偿。
第一个回答:如果警察知道是谁偷,那麻烦您告窃盗,警察必须主动
侦查,如果有犯罪嫌疑人时,就必须依法开通知单要求
对方到案说明,如果拒绝者,也必须声请检察官发拘票
。
第二个回答:因为购买相机的买家,除非他知道相机是赃物,否则民
事法律体系上,他会受到善意受让制度之保障,取得该
相机之所有权(前提是有付相当对价之价金),所以纵
令找出买家是谁,也无法要求他把相机拿还给你。
※ 引述《idjoy (烟)》之铭言:
: 我发生了一件事 我很气愤也很不平
: 我希望 有懂法律的可以告诉我怎麽办..
: 我上星期5(12/11)在东海的操场被偷了一台相机
: 之後12/18号 就是昨晚
: 我发现我的相机在y拍上被拍卖
: 卖方是一个小3c卖场
: 我一眼就认出了我的相机 因为上面的水钻就是我亲手贴的
: 12/19号 我立即联络卖家 并报警
: 警方有陪同我去那个店家了解状况
: 那个店家是说 是有一个男人拿来卖的
: 时间也刚好在12/11号
: 但是他们已经在12/17号下午卖出去了
: 对比过相机的编号 正好是我的相机没错
: 当然我也跟他说明了 那是我的相机
: 店家是说 原本他买这台相机时 也不知道这是赃物
: 所以他也是受害者
: 他当时是说他想帮我的忙
: 但是买走的人因为是现场买的 没有留下任何资料
: 店家唯一可以给我的
: 就是买主离开前 店家希望买主去他们的拍卖网址上给他们评价
: 假如买主有留下评价 就有帐号
: 店家就可以发mail告知他
: 那个买主在去他们店家前 有跟他们有电话联络
: 我就有提 既然有电话联络 那调通联纪录去查就好了啊...
: 跟电信局配合一下 而且是17号下午刚卖出 总查得很快吧
: 但是那个卖家就说 他们一天有那麽多通来电电话
: 他那知道是那通谁的?而且他开店那麽久
: 第一次发生这种事 这样会影响他的店家信誉
: 然後警方也说对啊对啊 同意店家的说法
: 店家还拿出当初卖它手机时 跟那个小偷签的切结书
: 上面有身分证 但是一查 那张身分证是假的
: 警方事後有透过一些管道
: 确定了偷我相机的人是一个前科累累的惯犯
: 店家有说 那个惯犯会固定来他们店家卖手机
: 这几天都还会再去
: 我就有跟警方说 你们可以巡线逮捕了
: 但是警方就说 "我们派出所离这边那麽远 开车都要10几分钟bala..."
: 以一句"看看"待过...
: 搞了一个下午 筋疲力尽
: 回到警局 我请警方开立案单给我
: 推拖了很久很久才给
: 警方说 我这个就只能算遗失物 不能算被窃..
: 因为当时我只有相机被偷 皮包跟ipod没被偷
: 可能是我"自己掉相机的" 不合小偷的逻辑
: 所以只能算"遗失"
: 而且 他居然还叫我要"体谅店家作生意的辛苦!!"
: 要我自己去跟店家做沟通
: 再且 他还说
: 就算找到相机 我自己要跟买主 店家 做沟通
: 因为他们说买主也是无辜的第三者
: 可是我查过资料 就算他们不知道那是赃物
: 还是要负起法律责任
: 我有权利要回我的相机
: 之後 警方跟我说
: 现在 分两回事
: 1.他们会发偷我相机的人传票 来不来做笔录 他们不保证
: 但是他如果不来 就会请法院发传票给他 开始通缉
: 2.然後 他说我自己的相机 就要看那个买主会不会自己去留评价
: 让店家有线索可以联络他...
: 如果没有的话 那我相机找不到就算我倒楣 没那个运气
: 他们不负责找
: 其实我打到这里我已经开始掉眼泪了
: 我爸妈都不在台湾 哥哥当兵
: 我一个女生这样自己报案
: 忙了一个下午 讲什麽话都被打枪...
: 法律 真的是保护懂法的人
: 我现在真的了解了
: 虽然警察还带我从协合派出所跑到大雅路那边跟店家协调
: 可是过程中我明显觉得 我被店家跟警方踢皮球
: 警方还说 我们就约10天
: 10天内要是那个小偷没来警局备案 他们才发传票
: 10天呐!我真的觉得很扯!
: 然後那个店家完全都不用负任何责任的吗?
: 然後警方还跟我说 我自己的相机找不到的话 就看开点吧
: 可是其实只要他们积极点 一定可以追得到
: 我真的真的无法接受他们给我这样的答覆....
: 眼看到失落的东西 已经在眼前了
: 我相信警方只要拿办胡市长车门被击破的案件态度来办案
: 一定可以很快追回我的相机
: 可是为什麽他们不?只因为我是一个小市民? 只是丢了一台相机?
: 比不上陈江会的重要性..?
: 我希望有乡民可以给我意见
: 无论我那点有对有错...我很无助...
: 希望有人可以帮忙我...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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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7.223
1F:推 idjoy:那我想请教 警方已经用"遗失"帮我立案 可以更改为"被窃"吗? 12/19 22:46
2F:推 idjoy:也就是说..我拿不回相机了 ....是吧? 12/19 22:50
3F:→ hsinyeh:我教你一个办法 12/19 22:50
4F:→ hsinyeh:现在手机拿起来拨110 跟他讲事情经过 问他说这算被窃还 12/19 22:51
5F:→ hsinyeh:遗失 他跟你讲说是窃盗後你就说某某分局跟你讲只能算遗失 12/19 22:51
6F:→ hsinyeh:然後请问该怎麽处理 很快承办员警就会请你回去了 12/19 22:52
7F:→ ChrisBear:那个承办员警会被上级督导督导XD 12/19 23:12
8F:推 hsinyeh:我就曾经这样阿 安全帽弄丢 我自己找到赃物 12/19 23:15
9F:→ hsinyeh:然後去报案的警局请他派员警陪我去查车主或抓人 12/19 23:15
10F:→ hsinyeh:然後跟我讲说承办员警今天休假 要等他上班再处理 12/19 23:16
11F:→ hsinyeh:挖哩勒 抓准现行犯警察局还有警察休假这招喔 12/19 23:16
12F:→ hsinyeh:然後我就在他们警局门口打110 跟她说这状况 说我找到赃 12/19 23:17
13F:→ hsinyeh:物 承办员警休假说无法处里,那该怎麽办 12/19 23:18
14F:→ hsinyeh:不到五分钟 分局长就来请我进去入座了 12/19 23:18
15F:推 cawba:失主不能主张 民950 偿还其支出价金,得回复其物吗? 12/19 23:21
16F:推 depravity:那条是说要拿回来要付钱不是说愿意付钱人家就要给你 12/19 23:33
17F:推 gadoma:可以阿...那文不是括号中有说了 12/19 23:33
18F:推 depravity:可以是说在前一条不是括弧吧 @@a 12/19 23:40
19F:→ depravity:而且"得"仅表示可以提出这要求 没说对方一定要答应 12/19 23:42
20F:推 idjoy:所以是我倒楣了...挨 算了我放弃吧 12/19 23:44
21F:→ hsinyeh:我是觉得权利还是要去争取拉 你要想不只为了你 12/19 23:47
22F:→ hsinyeh:还有其他丢相机的人 我个人觉得那店也有问题 12/19 23:47
23F:→ hsinyeh:听叙述该惯窃常常有相机拿去卖 如果是偷来的 12/19 23:47
24F:→ hsinyeh:应该都没有充电器跟保证书和盒子 店家理应知道那是赃物 12/19 23:48
25F:推 Kniveschou:格子趣那种吧 我猜... 12/19 23:49
26F:→ hsinyeh:但是还是叫他签啥鬼切结书然後收购 我觉得事实上应为收受 12/19 23:49
27F:→ hsinyeh:赃物罪 格子趣管理不是这样 应该不是 12/19 23:49
28F:→ hsinyeh:格子去只租格收管理费或抽成 没听说还有收购物品的 12/19 23:50
29F:推 LinHsuanJu:若赃物切结是以定型化契约方式缔结,那善意的证明力大减 12/19 23:51
30F:→ idjoy:台中市大雅路 12X号 神威3C 请小心该店货品 12/19 23:51
31F:推 hsinyeh:所以我觉得还是要去提告 勿枉勿纵 12/19 23:53
32F:推 Kniveschou:抓几个人垫背也爽 12/19 23:57
33F:推 hcya:虽店家可善意取得所有权 但原所有人还有949条的回复请求权 12/20 23:40
34F:推 depravity:我倒觉得要签切结的明明就是店家心里有鬼 12/21 07:32
35F:→ depravity:不觉得来路有问题干嘛要签 @@ 所以那张当笑话看就好 12/21 07:33
36F:→ depravity:和签手机门号借人故非使用者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比 12/21 07:34
37F:→ depravity:有效不到哪去 XD 12/21 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