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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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这样侵占成立吗?
时间Thu Dec 10 12:39:07 2009
※ 引述《zlc (DC)》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女性友人跟男友分手後,男方去警局告女方侵占,并出示收据、发票证明等等...
: (但其实都是送给女方的礼物)
: ,女方被通知到警局去,大忙一场後,最後是和解收场。但最近男方又打电话给女方,
: 要她准备上法院,女方近日询问警局员警,员警回答是男方後来又跑去说不撤销告诉。
: 问题:
: 1.请问上述之情况,被告侵占是成立的吗?
先说结论 侵占不成立
犯罪的成立是以不法且有责为要件
侵占罪刑法的规定在
第 335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一侵占的成立必须是意图犯
这是比故意更强烈的要求
也就是你必须是积极策画 图谋不轨 费尽心机要A他的东西
并且A到手上不还给对方
才会成立这个罪
相反的如果只是分手前的礼物
分手後想要要回来你不还
第一 赠与後就是你的了 没有侵占问题
第二 就算分手前只是借你的
现在在你手上也只是民事上使用借贷返还的问题
绝不可能成立刑法的侵占罪
要是这样成立的话
那我可能会被一堆人告@@~ 或是很多收到男友或女友礼物的人
随时要活在被告的恐惧之下
这明显不合理
所以不用担心 不会成立不会有问题
: (女方并未收过存证信函等通知)
: 2.如果真要上法院,有什麽需要(可以)准备的吗?
这个不会到法院
在检察官那边就会被挡下来
如果你担心他一直烦你
你可以反控他诬告或伪证
第 168 条 於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於检察官侦查时,证人、监定人、通译於
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或供後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69 条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
据者,亦同。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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