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关於借钱的问题
时间Thu Nov 19 19:49:50 2009
※ 引述《airman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婶婶倒我妈的会同时也向我妈借钱,但借完钱人就不见了
: 听说她把倒会的钱和向的钱同时都拿给他儿子在美国生活
: 然後自己躲在台湾,因为她身上的不动产都过给儿子了
: 问题:
: 我想请问的是,有办法能告婶婶她本人和她儿子吗?
: 要告的话,能告什麽罪呢?让她儿子一回台就被限制出境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感谢大家
婀....一天一篇的回应就选这篇民事纠纷好了!
首先您婶婶我简称A,令堂简称B,婶婶的儿子为C这样讨论比较快。
事实部分:
A成立合会,B为合会成员,会首A收取成员的会费後,据为己有,将
汇款汇入给C,且将名下不动产过让给C,就上开事实的讨论,兹分刑
事&民事讨论:
刑事-
会首负有收取互助会成员会费、保管会费及转移会费给得标人之义务,
然客观上A收取会费後,未将收取费用移转给得标人,而意图为C之利
益将该笔会费拿给C,其行为对於其他互助会之成员而言系为被身为会
首应负之义务,且主观上对於违背处理他人事物之行为直接之故意,且
无阻却违法性及罪责之事由。故成立背信罪。
然A之行为构成背信後,又意图为他人不法之所有,将该笔金额从持有
转而所有,业已达侵占之程度,故违背任务行为,苟系其持有之他人所
有物,意图不法据为己有,即应论以侵占罪作处断。
民事-
合会部分如果B系未得标者,可依照民法709-9向会首及已得标会
员请求应给付之各期会款,且於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标之会员
。在诉讼上,如果可以证明A在侵占得标金後,将名下财产过让给他人
的话(无对价关系),可以提起撤销诈害债权之诉(民法244),要
求法院撤销A不动产过让之契约,然後再合并提出给付之诉(民法70
9-9)要求会首还钱,此时可以顺便提出三分之一的担保金声请假扣
押不动产。
白话版:
备妥合会单跟会员名册就可以去警局报案,告会首侵占罪,另外再提起
民事诉讼,先将不动产赠与契约撤销,要提供担保金声请假扣押不动产
,再顺便提出返还合会标金之诉。(详细诉讼程序建议请律师吧!找多
点人分摊律师费或是找法服申请法律扶助,有价钱公道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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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是病人与上帝的事,我的工作是安排他们见面
By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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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4.18.95 (11/1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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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ganbaday:推 11/20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