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lawtw (alex_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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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骑楼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时间Wed Jul 29 17:36:57 2009
※ 引述《squalo1 (只能潜伏)》之铭言:
: ※ 引述《kqqr2 (kqqr2)》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 : 某天我在我家附近的(约30秒路程)一栋约7层楼的大公寓前的骑楼
: : 正要迁我的机车
: : 突然有一位那栋大楼的住户跟我说
: : "这里不能停,只有本栋住户才能停,我们自己停都不够了"
: : 语气还极度的差
: : 劈头就说
: : "你干什麽的"
: : "你几楼的"
: : 当然我是相当不高兴,但是当下我也摸摸鼻子就走了
: : 但我想虽然是他们家"前面"的骑楼
: : 也不代表他们如此的权利能够禁止非他们住户的人停
: : 问题:
: : 想请问就一般常见的骑楼,它的"所有权"是属於政府的还是那栋大楼住户的?
: : 就一般的情理上来说我想那栋大楼的住户或店家拥有比较大的使用权
: : (ex别人店家做生意要留多一些好走的路给客人走)
: : 所以如果骑楼的所有权在政府手中的话
: : 就算他们可能在情理上拥有较多的使用权
: : 我想他们并没有如此的权利去禁止他人来使用
: : 想请问我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 : 若是骑楼的所有权在住户手中
: : 那麽也想请问他们有合理的权利限制非他们住户的人停吗?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我也有一样的疑问,但是对象是针对公营银行
: 该公营银行的骑楼有画停车格
: 过去停车似未有此规定
: 但是现在警卫说规定非行员或客户不得停於骑楼
: 并指名骑楼墙面上贴有告示
: 我的疑问是公营银行或是公家单位的骑楼
: 算是公用地还是私有地
: 既有画停车格
: 是否可以限制停车人的停车目的究系为何?
:
依据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64号解释认为:骑楼通道建造系为供公众通行之用者,所有人虽
不因此完全丧失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但其利用行为原则上不得有碍於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即本此而将骑楼纳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广场、「骑
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同条项第3款规定:人行道:指为专供行人通行之
「骑楼」、走廊,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不管「骑楼
」是属於「道路」或「人行道」,总括来说,依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骑楼
」均属供公众通行的道路。
简单来说,骑楼「所有权」虽属住户「私人所有」,但「使用权」却是属於「公众」的,
至於骑楼是否可以停放机车,这就必须向大大所在的交通主管机关询问了,如果该骑楼确
实属於主管机关核定可以停车的话,一楼住户是没有权力阻止他人停车的。
以下提供大法官释字第564号解释文给大大参考:
人民之财产权应予保障,宪法第十五条设有明文。惟基於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对人民依
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国家并非不得以法律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
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在公告禁止设摊之处摆设摊位者,主管机关除责令行为人即时停
止并消除障碍外,处行为人或其雇主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就私有
土地言,虽系限制土地所有人财产权之行使,然其目的系为维持人车通行之顺畅,且此限
制对土地之利用尚属轻微,未逾越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财产权之意旨并无抵触。
行政机关之公告行为如对人民财产权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该公告行为之要件及标准,
须具体明确规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授予行政机关公告
禁止设摊之权限,自应以维持交通秩序之必要为限。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称骑楼既属道
路,其所有人於建筑之初即负有供公众通行之义务,原则上未经许可即不得摆设摊位,是
主管机关依上揭条文为禁止设摊之公告或为道路摆设摊位之许可(参照同条例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均系对人民财产权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为之作成,宜审酌准否设摊地区之交
通流量、道路宽度或禁止之时段等因素而为之,前开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尚
欠具体明确,相关机关应尽速检讨修正,或以其他法律为更具体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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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30.54
1F:→ Eventis:这是基於法规建造的,不过在法规不要求所有权人建造时,所有 07/29 18:21
2F:→ Eventis:权人也可以自行设置骑楼并开放公众使用,并得据以申请法规 07/29 18:22
3F:→ Eventis:上的其它优惠(e.g.税),如果所有权人因此享有其优惠,或可论 07/29 18:23
4F:→ Eventis:为亦相当程度丧失其自主使用权.但所有权人亦可能佛心来着, 07/29 18:23
5F:→ Eventis:没必要设骑楼仍然设通行用的骑楼,并且亦不申请相关的优惠. 07/29 18:23
6F:→ Eventis:此时骑楼的使用权应该仍属所有权人所全权支配. 07/29 18:24
7F:→ Eventis:道路交通法规说穿了也只是交通规范的法规,并不当然能剥夺 07/29 18:25
8F:→ Eventis:所有权人基於宪法15条对财产的保障,宪法143条对私有土地的 07/29 18:27
9F:→ Eventis:保障,及民法765对所有权人於法令限制外的绝对支配权. 07/29 18:27
10F:→ Eventis:何况就法条文义极限,也并没有剥夺骑楼使用权的效果,其列有 07/29 18:31
11F:→ Eventis:骑楼,不过後面"供公众通行之地方"的例示而已. 07/29 18:32
12F:→ Eventis:并不能就此反推,在没有其他法令的依据下,一个有"骑楼外观" 07/29 18:33
13F:→ Eventis:的"通行地方",所有权人即当然丧失其使用权. 07/29 18:33
14F:→ alexlawtw:感谢Eventis大大的补充! 07/29 21:38
15F:推 sindyevil:推 07/30 08:21
16F:推 squalo1:感谢Eventis,alexlawtw两位为我解惑,感激! 07/30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