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继承] 该选限定继承or抛弃继承?
时间Sat Jul 18 04:07:31 2009
※ 引述《wsxsw (新生活运动)》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朋友的母亲於多年前帮人作保
: 而需帮人承担200多万债务
: 银行在三个多月前有强制执行扣款动作
: (那时朋友和他母亲全家才知道有这笔债款)
: 当时朋友母亲因本身也没啥存款和资产,就唯一存在户头里的四万多块被扣掉了
: 最近朋友的母亲过世了
: 所以面临到这份债款的继承问题
: 问题:
: 1.朋友父母已经离婚...所以朋友父亲是否没有继承问题?
: 2.朋友本人和两个姊姊是否为第一顺位...是否他们皆需要办理抛弃或限定继承?
: 3.两位姊姊都已婚,各自有子女了...这些外孙是否也需办理?
: 4.朋友的母亲的亲兄弟姊妹也要一起办理吗?
: 5.除上述之外,还有哪些人可能也要一起办理?
: 6.办理抛弃或限定继承的时间需要在过世後多久之内提出申请?
: 7.朋友母亲过世後,有她劳保的补助金,这笔劳保钱也需要申报为财产吗?
: 8.办理抛弃或限定继承,需要什麽资料?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个人建议走民国98年6月12日修正施行的继承法!
当然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为民国98年6月12日之後才有新法适用!
若在此之前,则需依照继承施行法相关规定参酌知,惟题示情形不明,
故以下回答皆推定在民国98年6月12日以後死亡的方式,此部份先
行叙明。
又按照新法之规定,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而开死,且继承人自继承开始
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又继
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民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及一千一百四十八条均有明文,可知本次采取『盖
括继承有限责任』,原则上继承人仅就继承之遗产对於债务负担有限之
清偿责任,剩余不足清偿之债务转为自然债务,继承人得抗辩不负清偿
责任。
思考如下:
实体面上-
民§1147→民§1148I→民§1148II→民§1148-
1(请注意,如果死亡在民国98年6月12日之前不适用本条)→民
§1153
→请先找出继承标的,看遗产跟负债有多少!
程序面上-
程序之开始有三种,一为继承人自行陈报且开具遗产清册,二为债权人
声请法院令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或三法院於审判中发现有此情形时,依
职权令债务人提出遗产清册。(参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一千一百
五十六之一条)又需再自知悉继承开始时三个月内向法院陈报,如走第
一种情形法院会定相当之期限做公示催告令债权人陈报债权,过期限後
再依照其债权比例就遗产之部分作分配清偿,分完就没事。(民法第一
千一百五十七条至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参照)
上面的问题已经有人回答,我仅就劳保的死亡给付部份做回答,而此为
保险金,不用列入遗产,亦及劳保的死亡给付金不需要去扣被继承人生
前所负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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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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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 Airsu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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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3.54
1F:推 wsxsw:谢谢您的回答^.^ 07/18 13:08
2F:推 angeloo:果然专业, 克里斯熊今年有报国考吗? 07/18 15:30
3F:→ ChrisBear:报律师啊 不过公法已经爆炸了-.- 07/18 22:04
4F:→ codcape:不推说不过去 07/19 02:38
5F:推 s84250:可以请问一下嘛? 因为我爸刚好是98年6月12日过世 08/03 21:33
6F:→ s84250:而且我未满20岁 又是单亲家庭 08/03 21:34
7F:→ s84250:那我该怎麽抛弃继承呢? 08/03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