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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aismichong (好轻松)》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舅舅在今年结婚 但结婚前双方其实就有些问题存在 但我舅舅还是坚持结婚 : 舅妈本来不去公证 後来还是去公证了 : 结婚之後 舅妈时常以舅舅脾气不好或是其他理由跑离家中 有时候回娘家 : 有时候甚至也不知道跑到哪里去 很久之後才回来 最近最夸张 离家之後就消失 : 我爸爸和我舅舅去他娘家 他娘家人也避不见面 打电话舅妈也不接 : 离家的理由是我舅舅都没给他生活费 他会饿死只好离开 可是我舅舅明明每月给他6.7千 : 问题:想要请问离家多久可以登报作废或是寄存证信函 : 如果诉请离婚有效力吗??因为爬文和查询之後还是有点看不懂相关事务法律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去年5月23日起公证结婚即不生法律效力,需至户政机关办理登记,婚姻才是有效。 您可能需要确定你除了公证外还有登记。 民法1001条虽明定夫妻有同居义务,但夫妻之一方未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同居时。他方 仅得以民法1001条为请求权基础提起同居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577条,夫妻同居之诉 在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但纵使在同居之诉获得胜诉判决,依据强制执行法128条 二项之规定,夫妻同居是无法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在为保护人性尊严,而且国家也 不可能以强制力命夫妻一定要为性行为吧。那麽在夫妻同居之诉获得胜诉有什麽用呢 ?用处在达到民法1052条一项五款的绝对离婚原因「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 状态中」中恶意遗弃的主观情事。该款的恶意遗弃他方,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491号 判例以为不仅须有违背同居义务之客观事实,并须有拒绝同居之主观情事始为相当。 客观事实当然就是客观上目前夫妻处於分居的状态。但要证明有拒绝同居的主观情事 ,则必须先提起履行同居义务的诉讼,获胜诉後,再不履行同居义务才构成主观上的 恶意遗弃。此时即可以诉请判决离婚。 另外登报作废与存证信函对婚姻效力并无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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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35.21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140.119.135.21 (05/06 00:42)
1F:推 hsinyeh:我怎麽记得是5/23 是我记错吗@@? 05/06 00:43
2F:→ wjck00383:是我记错 对不起 05/06 00:46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140.119.135.21 (05/06 00:47)
3F:推 bushman:发存证信函or登报还是具有一定效力,因为有些人不想打 05/06 00:52
4F:→ bushman:两次诉讼,花费一年时间以及6000元,而想一次完成 05/06 00:52
5F:→ bushman:直接请求离婚,毕竟法律也没规定,一定要先请求履行同居 05/06 00:53
6F:→ wjck00383:登报还是得打两次诉讼吧...... 05/06 00:59
7F:→ wjck00383:且舅妈亦可能有不宜同居、不堪同居、不能同居等种种抗辩 05/06 01:01
8F:推 bushman:没有规定,一定要打两次,只是打两次的成功可能性较高而已 05/06 01:04
9F:→ bushman:法律也没有规定,一定要透过判决,才能主张对方恶意遗弃 05/06 01:06
10F:→ wjck00383:本案舅舅主张恶意遗弃就是要诉请离婚哩。 05/06 01:09
11F:推 Eventis:如果是躲债,通缉,逃亡,诸如此类情事,即使同居之诉胜诉,也 05/06 19:29
12F:→ Eventis:不一定被认可恶意遗弃.同居之诉只是让那个主观拒绝浮出来, 05/06 19:30
13F:→ Eventis:但还是可能有其它理由的;虽然本例同居之诉就够用了. 05/06 19:30
14F:→ Eventis:但是其实我很想推敲"舅舅脾气不好"到什麽程度,不要被反诉 05/06 19:31
15F:→ Eventis:个"不堪同居之虐待",就有趣了.虽然相对难举证得多. 05/06 19:32
16F:→ Eventis:而且,要主张非恶意,举证的强度应该会比"不堪同居之虐待轻" 05/06 19:33
17F:→ Eventis:之所以这样提出是突然想到,比如说老公家暴,老婆逃家,依照 05/06 19:34
18F:→ Eventis:我国采消极破绽主义的立场,老婆如果不提离婚之诉,老公是离 05/06 19:35
19F:→ Eventis:不了的;但是老婆逃家以後老公想另结新欢,又用同居之诉与恶 05/06 19:36
20F:→ Eventis:意遗弃来裁判离婚,似乎反而留了一扇後门? 05/06 19:36
21F:→ Eventis:虽然说这种情况同居会败诉就是0.0 05/06 19:43
22F:→ wjck00383:如果出庭以逃亡、通缉为由抗辩,应该会先被抓起来^^" 05/06 22:53
23F:推 Eventis:当然是一造辩论判决啊XD 05/06 23:18
24F:→ Eventis:可是离婚用的是人事诉讼程序,法院职权调查的空间很大. 05/06 23:21
25F:→ wjck00383:如果我是法官,当然选一造辩论阿,何必找自己麻烦呢。 05/06 23:28
26F:推 jesil:好棒 05/07 00:02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140.119.135.21 (05/07 00:05)
27F:推 Eventis:如果这种情况变多,以後575-1的得可能都会改写成应Orz 05/07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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