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公共危险罪...纵火嫌疑人!?
时间Wed Apr 1 08:25:25 2009
警察发的通知书,没有强制力可以不去,如果你害怕也可以去!
置於你涉嫌的的罪名应该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放火供有人居住之建筑物罪,
概称公共危险罪,既然你都说你那天更本人不再纳,何来纵火之有?
建议你去做警询或讯问笔录时,可以表明那天人更本不在现场,
可以找大年初二跟你在一起的人作证,提出不在场证明以供辨明犯情,
又,关於该詹姓同学之指控,恐涉有刑法第169条诬告罪之成立,不过本案
似有争议之处,毕竟指称之人应系用证人身分指证,除非能客观上证明指称你
涉嫌犯案当时,系出於故意才能成立本罪。
再者,若侦查中该证人无故不出庭,其实也无侦查之必要!其理由为,按照刑
诉第156第二项被告之自白都需补强证据,况且系他白更须补强证据!出庭
审理亦同!
(上述更正错误部份,对於写错部份深感抱歉)
回归问题:
1、可以,警察系侦查辅助机关,有权判定何人涉案。
2、仅姓名误写但其他资料正确不影响案情时,仅需补正就好(释字43号参照)
如果你认为传错人,可以到警察局跟他说我有不在场证明。
3、可以,刑事诉讼被告享有的消极权利为缄默权,积极权利有对质诘问权(J587)
辩护权(刑诉§27 I)、在场权、证据调查请求权(§161-1)、救济权(上诉)
你问的问题就是证据调查请求权,可以要求看监视录影画面。
※ 引述《qqj99 (咖啡冰沙)》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昨日中午收到一封挂号通知书,内容是我疑似犯下公共危险罪,必须到警察局做笔录。
: 透过认识的警察协助,得知案情的内容为...
: 1月27日大年初二我疑似在三重正义北路上的好乐迪纵火,
: 在被警方锁定的人当中,有一位我不认识的詹姓同学竟然指认监视录影器上的人物是我,
: 线索是他说萤幕上被拍到的纵火嫌疑人叫作XXX,是OO国中毕业的,
: (我已经国中毕业7年了...)
: 结果警方就单凭这两点去查,却发现只有我一人(这点我很怀疑),所以发通知书给我。
: (OS:大年初二我们全家都和我妈回娘家去了,我哪里还有办法跑去好乐迪纵火!?)
: 问题:
: (1)我的名字是大众到不能再大众的「ㄒㄧㄣ ㄧˊ」,就读的国中是三个年级加起
: 来有5000人的国中,我不晓得为何凭这两点警方就锁定我是嫌疑人,警察办案在
: 传讯民众时的线索可以是只有这样的吗?
: (2)收到的通知书里头的资料都是我本人没错,但是信封上我的「ㄧˊ」却是写错的
: ,所以想请问这样不专业的情况为何发生?我可以主动询问警方是否传错人吗?
: (3)做笔录的时候我可以要求看监视录影器拍到的画面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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