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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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伪造印章
时间Sat Mar 28 23:07:50 2009
※ 引述《highlander (免死金牌)》之铭言:
: 不同意见仅供参考.
: 伪刻与盗用(盗盖)印章概念并不相同,举证责任也不同
: 印章确定为本人所有时,推定为本人所盖,由本人就被盗用事实举证
: 印章为伪刻,则由对此伪刻印章所生权利主张之人举证
: 是否宜将伪刻与盗用真正印章之情形,全部等於一个盗盖印章概念
: 合而为一去解读所有法律问题值得商榷
: 一颗本人所有之真正印章,本人负有保管责任,至少要尽防止损害发生责任
: 交给他人保管,授权为某种法律行为,另有其他事实存在,是否必不成立表见代理?
: 此与被伪刻一颗天上掉下来的印章,情况有别
: 95台上1027与88台上1027,案例事实均提出对印章真正不争执
: 若本人(被盗用人)有将印章交给盗用人保管之事实
: (盗用与否为事实认定并不一定成立盗用)
: 有其他事实(会议记录,事後承认或协议书)足认表见代理之可能
: 不宜迳以盗用印章并等於不法行为为保证这一项概念,而遽谓必无表见代理
: 判决的重点似集中在斟酌,盗用印章与否事实的认定问题
: 以及有无其他事实足认表见代理
: 简单来说是其他事实攻击了本人主张的盗用,无表见代理
: 导致本人主张盗用且必无表见代理被动摇
: 最高法院认为高院迳为排除其他事实之认事用法不妥
: 非最高法院主张只要有一个盗盖印章的事实
: 而这个盗盖印章背後的法律行为态样合法,一律可以成立表见代理或保证行为
: (过去实务见解认为交付印章与他人保管,可该当民法169表见代理
: 70台上657判例,推翻上述见解认为
: 单纯交付印章事实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须有其他事实辅助
: 故当交付印章与其他事实同时存在时,有可能成立表见代理)
诚如H大所言,盗用印章可以分为几种不同情形。
1.窃取印章盗盖
2.交付印章给他人,他人盗盖
3.伪刻印章盗盖
而最高法院两判决亦表示对其他得使表见代理成立的其他事实,高等法院未做
详查。95台上1027对事後被上诉人与陈明察(被上诉人之弟)、周文智等人所立协议书
,是否该协议书证明被上诉人事後同意担任连带保证人存有疑惑。88台上1027也对
国内信用状融资契约中被上诉人用印存疑。
惟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对55年台上字第1054号判例之解读仍有不同意见。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4年重上更(一)字2号判决中明白表示陈明察所为之盗盖系属
该判例中的不法行为,只是最高法院认为保证契约不是不法行为。纵然有其他
事实未调查完备。浅见是以为,针对如何适用55年台上字第1054号判例,即何谓
"不法行为",高雄高分院的见解较值得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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