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tptt (摸鱼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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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更生介绍
时间Sun Feb 22 19:04:20 2009
从债清起跑(2008.4.11)到现在已将近一年
各地院纷纷有不同的裁定见解出炉可供参考
本人在去年十月小小分享过一篇关於债清这条路的面貌长相
在多了四个月的经验值後 似乎又可以跟大家小聊一下
毕竟 再过一个月 因个人人生规划的问题 将脱离这行列一阵子
促使我再发一篇文的动力是...
上礼拜某地院执行处的书记官请教了我关於债清流程一事
原本我打电话过去 还只是单纯想问他陈报状是否有任何问题 因为延宕了一段时间
我很讶异...他跟我说..他们的事务官不确定後续如何处理..所以完全无法继续任何动作
还向我询问其他地院的作业流程是怎麽走的..
我惊讶於这场「游戏」中 裁判竟然不知游戏规则
也佩服该书记官的老实...
他说了一句:上面的人不知道怎麽处理是一回事..但总也不能都摆着不动
或许吧 连事务官都不知道该怎麽处理了..
银行及法院在开庭时竟也咄咄逼人的质问债务人为何不自己走更生而找律师..?何解?
我是个自以为有能力就要回馈给社会的人
而我目前的能力 大概就是可以比代办公司更公正的说出债清的真相
事实上接触债清是个有点苦闷的工作 每日听到的不外乎是扣薪 查封拍卖 圈存抵销
我以下聊的 就是经验了(更生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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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大致上就是两阶段
第一阶段是到更生裁定 (法官:你可以来走更生了~)
第二阶段是更生方案认可 (事务官:就照你提的还款方案还钱六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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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法条明定法官须考量的主要点:
1.债务人不能清偿或不能清偿之虞(债务人还不出钱来)
2. 九十五年参与「一致性协商」却毁诺系不可归责於债务人
(没参与过95年一致性协商的这点就不用考量 )
因此就分出两种类型债务人
第一类型:95年参与过「一致性协商」
第二类型:95年没参与过一致性协商 相对的,决定走更生前须与银行谈过「前置协商」
(当然是前置协商不成立才让你来走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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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类型的债务人 法院见解之不同
1.假设欠债300万元,一致性协商给的条件都是先算出银行愿意让你用多少年分着还
假设愿意用十年让你还且零利率,那就是可以分期120期,300万债务除以120期,
一个月要还2万5千元.
(而银行态度是:你要不要签这个条件是你家的事,但不签的话,利率一样回到19%)
债务人假设收入才3万元,有一个老婆及一个小孩要养,
其实他若真缴协商还款,根本不可能真的用5000元就可以养一个家...
**经典争议:他後来因为「入不敷出」而毁诺,那算不算是不可归责於债务人?
a法官:银行给协商机制却不给协商,未考量他的必要支出,
债务人是没得选择,而且他竟然还缴了x期,
显然很有还款诚意,不是恶意毁诺,所以不可归责於他,更生裁定!
类似判例可参 台北地院97年度消债更字第115号(法扶律师)
b法官:你签的时候本来就该考量自己的能力,并没有人胁迫你签,
所以是你自己的问题,所以是可归责於你自己的,更生驳回!
2.首先须说明,债清条例是承认债务人可以有自用住宅的(可与房贷银行议定自
用住宅条款)!
同一地院不同法官,就类似案件,亦有两极看法,案情类似如下
债务人因有庞大房贷支出,假设95年协商条件为月还1万元(不包含房贷还款),
房贷要月负担1万元,当事人收入2万5,有一个小孩要养,自己跟小孩必要支出1万5
今日不包含房贷的必要支出就是1万5,收入刚刚好可以缴1万的协商还款,
但必要支出若将房贷亦算进去,就完全无法负担协商还款...
a法官:恩...他的房贷支出跟协商还款缴完後,根本无法生活,他负担太沈重,
所以不可归责於他,让他更生吧~更生裁定!
b法官:他明明就没多少收入,为什麽不把房子卖了,负债减少之外,
也就没有房贷支出了,那就缴的起协商了,是他自己不会想,更生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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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比较明显的见解两极情况~
有时候..过不过...很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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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二类型的债务人
所遇到的情况 大致上就是考量:
1.银行提的前置协商是否真的不能接受?还是债务人可以负担却故意不接受?
2.债务人真的不能清偿了吗??
第二类型的债务人所遇到的问题就蛮抽象的(债清条例没有明文定义)~
也因此比较没有两极见解的问题
像沈冠伶学者就有提过 「不能清偿」可参考德国新破产法的定义:
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之给付义务即系不能清偿,
而债务人停止给付时,通常应被认为不能清偿债务
另有裁定(台北地院97年度消债更字第582号)
很认真的说了个理由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
大致上主要是说债务人到期无担保债务共欠58万元,他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剩1万9可自由动支,因可动支额仅1万9,显低於到期债务58万,所以是不能清偿
且就算是以每月最低应缴金额5%计算,也要还2万9,当然也超过1万9的可动支额,
因此认定不能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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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大概是更生裁定前
遇过的比较经典案例
那以我的经验来看..更生裁定过後,後续的第二阶段都显得比较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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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裁定後就是各家债权人去申报债权
法院就将申报的债权制成债权表 债权表内就是债务人所有的债务总额
(题外话:今天如果银行漏了申报债权且过了补报债权期间,
那该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就是依当初债务人陈报联徵资料上注记的数额,
不过这个情形我有遇过蛮夸张的..
主要是去电询问债权表处理情形,结果书记官竟然告诉我..
因为xx银行还没陈报债权..在等那家银行,
我当场很尴尬的反问...
不是应该直接就做债权表了吗?怎麽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呢?
他也回了我一句:呃...是这样说没错..可是..嗯!
真的..令人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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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债务人自过更生裁定後,主要就是处理更生方案(白话就是:还款方案)
这部份我想套句我前辈说过的话「一场人性的拉扯」
如何在债务人可以负担的上限内提出方案 又让事务官觉得合理公平?
真的很难! 说穿了 这已经跟法律专门无关了
碍於此部份真的很琐碎 好像也没啥好说的 所以就不多提
当然法条上是有说:更生方案出去後, 由法院或银行全体债权人决定公允可行与否
当然 我遇过的案件中..
银行陈报的意见都是:不能接受该更生方案
还款数额真否已达XXX,似有可议
显无还款诚意,恳请 钧院促成双方二次协商
还款成数过低,应延长还款年限!
诸如此类~ 所以基本上 是一点也不期待「全体」债权银行皆同意更生方案
而截至目前为止 事务官收到更生方案後 也都会来电或来函要求调整修正更生方案
这样的要求也是好的 来了调整的要求 也比较清楚事务官的心证如何
毕竟 大家都希望债务人好不容易走了这遭,
就尽力在合理范围内调整拉长还款年限
(打着打着 不禁想到我手上还有二十多件待处理的更生方案..压力又沈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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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
把更生讲的差不多了
下面聊一下可能遇到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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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生裁定後,原本有扣薪(移转命令)
或查封拍卖(有按时缴房贷的债务人)的强制执行都应该停止
可是强制执行法院的书记官不会去看更生公告.
所以很常遇到,强制执行仍继续跑的情况,
此时大概也是去电提示书记官该案当事人已受更生裁定
(不过令人无奈的是...有些书记官很搞不清楚状况,
就回说:所以呢?你们不具状陈报谁会知道..出一下陈报状是会怎样?
真的很想不给他面子的回说:我没有义务具状陈报,你违法执行也不关我的事.. )
2.信用卡主卡人更生裁定 附卡人是否须连带清偿?
这个问题 在pttlifelaw板里有见过讨论,相当详细(从此板受益匪浅)
理论上应不须连带清偿,
但如果是一般保证人的话 还是难逃必须清偿的命运
3.开庭最常遇到的就是法官要求债务人与银行二次协商
而二次协商是银行公会订出的游戏规则 最好条件是180期 0%利率
唯一可能有问题的是,如有债务也被卖至其他资产管理公司(AMC)
那尽量要说明有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导致只有金融机构协商是不够的
法院会为了消案件一并请那些资产公司一起来问他们愿不愿意接受二协条件
不过就经验,资产公司比较硬,通常都不愿接受,这也是常常让二次协商破裂的主因
不过,也会因为这样,法官会认真思考给予债务人更生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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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再次强调以下
更生没有保证过这一回事
还款也不是二到三成 (还到七成八成也有可能,依个案!)
更生裁定前,银行要怎麽强制执行都是合法的
没还钱,银行催收也是合法的
有信托财产的 也可能被诉要求撤销信托
有担保债权银行最大,房贷没缴,更生裁定也救不了
不要找代办公司
代办公司收费高都是管销及业务业绩 ,甚至有些更生声请状还是业务自己写
(我听到时也觉得很夸张,不要不信,最好还是找有接债清案件的律师或法扶,
比代办公司动辄十万二十万的收费还便宜,也比较可以听到实话,当然也比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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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大概就长得像我说得那样~
当然还是有很多讲不清楚 或不周全的
如果有疑问可以提出来,我再尽量就我知道的解释
当然 如果上述有误 也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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