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aomiao (x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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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婚姻] 离婚和赡养费?
时间Sun Dec 21 00:39:36 2008
※ 引述《mainn01 (mainn01)》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爸因为之前有用拳头打我妈的被面左侧肩挟骨处,有瘀青也有申请到了保护令,
: 事情也经过一年了,现在法院也判决离婚,但我爸还可以继续上诉,所以他要上诉.
: 他要上诉的原因是因为他认为当天去验伤的伤是假的,是我妈找外遇的对象打的.
: 但是当天我和我妹都有看到他举手打我妈的背部,可是我妹比较偏袒我爸,
: 她上法院说没有看到我爸有打她,我私下问她她向我承认是律师与我爸交她说的
: 现在法院判决离婚,我爸要再上诉,我爸说要我 也说没有看到他打她.
: 我也很明白这是伪证.
: 我爸说她要想办法部要离婚,老实说,我以前就有问过我妈,
: 她说她对我爸已经没有爱可言
: 我也不清楚她是不是真的没有外遇,我要她看着我并告诉我她没有,她也做到了
: 但总是会有一些人说一些我在哪里看到她跟谁在唱歌阿,这之类的话.
: 我妈也有不对的地方,在诉请离婚的这一年中我爸曾晕倒两次,她都没有靠近扶他,
: 或者打电话.
: 我爸本身疑心病也很重所以我妈也忍受很久了.他现在还笃信我妈有外遇.
: 问题:
: 1.我听我妹说那几位律师说赡养费和离婚是两回事,
: 所以我爸告诉我他打算撤调离婚要赡养费,
: 我打从心底觉得是骗我的,他说赡养费是要拿来用在还我妹和我弟的就学贷款.
: [可是这两件事情怎麽可能是两回事呢]
: 2.判决书上写着'血肿'并非'瘀青',这两者有差吗?
: 3.赡养费大概是怎麽决定的?可是我最小的妹妹也已经18岁ꐊ
第一个问题,您可以去查阅民法第1057条,
赡养费给与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1.请求之一方无过失
2.判决离婚
3.请求之一方生活陷於困难
首先令尊有暴力相向之情事
(此处暂不论令尊主张的验伤单问题,纯就法院已认定之事实而言),
对於婚姻破裂不能主张无过失。
第二,最重要的一点,未受判决离婚者,是不可能请求所谓"赡养费"的,
令尊还要上诉,离婚判决尚未确定,
不知道那几位律师是怎麽跟令妹说的,如果令妹没有听错,
律师可能有违反律师伦理或是太肉脚的问题,
纵使是想要让当事人容易了解,也不能把金钱请求都说成"赡养费"。
也许是想从主张令堂有外遇进而主张配偶身分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
不过那都跟赡养费没关系。
另外,"赡养费"是对配偶而言的,
不论是判决离婚或两愿离婚都不会解除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
判决离婚後,不论是令尊或令堂,对子女该扶养的都不能少,
在下斗胆推论,以"赡养费"支付令弟妹学贷的说法,
一定是律师或是令尊传达讯息有错误,甚至是完全不实的讯息。
最後一个要件,令尊生活会不会因判决离婚而陷入困难呢,
从您文中不能判断,
不过此处也不需要讨论了,因为前两个要件都不符合,
目前要谈赡养费还太远。
第二个问题
"血肿"与"瘀青"的差别,我不是医学专业,并无法为您详细说明,
不过就法院认定事实而言,说白话一点,就是令堂有被打、有受伤,
瘀青也是对人身的侵害,如果向法院争执"瘀青""血肿"的问题,
实质上应该没有太大实益。
瘀青也是因为血管破裂出血後造成组织肿胀啊。
第三个问题,
赡养费数额如何决定,实在不是可以很容易解决的问题,
要看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法官的心证与裁量。
您文中对於各项细节并没有说得很清楚,
在下也不敢多加臆测。
这方面的细节,我想富於诉讼经验的律师比较能处理。
而令妹岁数的问题,是关系到父母子女间扶养义务,
与离婚官司无关。
最後,与三个主要问题无关,
但这是在下鼓起勇气回文的原因。
在这里先不讨论离婚采破绽主义或有责主义的学理问题。
夫妻之一方既然已经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
勉强维持形式上的婚姻,意义又何在呢?
令尊对令堂动手是您亲眼所见,
而令尊也是一直怀疑令堂有外遇,
令堂也根本无心继续维持与令尊的关系
这样的婚姻,持续下去,能使双方得到什麽呢?
当然在民法上依然有财产等种种效力,
在社会生活上,也许可以维持假象来保住面子,
但是就婚姻而言,两人共同生活的意义已经不存在。
持续上诉,纵使令尊得到胜诉判决,未来的生活也不会更美好。
诉讼对人际关系的破坏,并不是一纸胜诉判决可以弥补的。
也许令尊可以考量好聚好散的可能性,
不要让人生留下太多遗憾。
另外是更严重的伪证问题。
我不想讨论刑法上伪证罪的问题。
就国民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而言,国民希望法院的裁判是有公信力、正确性的,
然而法官不是神,没有神奇机器可以洞悉人的内心,
裁判的正确性与公正性,需要每一个参与审判过程的人的全力配合,
令妹年纪还小,但是已经学会上法院的证人席说谎,
说严重一点(不过也是事实),令妹已经学会作伪证。
当然令尊委任的律师绝对在伦理上有非常严重的瑕疵,
不过,很惭愧,这就是当前台湾律师的品质,
长兄如父、长姐如母,您是不是应该思考上法庭作证的严肃性,
如果可以,也应该导正令妹的观念。
这并不是"反正只有我一个人说谎也不会怎样"、"反正电视上的大人物成天都在说谎"
或是"亲情似海"可以带过的问题,
如果觉得当夹心饼乾很为难,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法第307条近亲关系拒绝证言权,
这样就没有人可以强迫您或令妹上证人席作证,可以避免天人交战。
法律考量人情,特许拒绝证言权,就是希望确保证言的正确性,
不要让亲情妨碍发现真实,也不要让诉讼破坏人伦关系。
或许会有人觉得在下小题大作,
不过司法裁判品质的提升,并不是睡一觉起来就可以实现的愿望,
它需要每个国民的协力。
也许事过境迁,以後您看着电视抱怨民主化数十年後法官怎麽都还在乱搞的的时候,
可能会後悔当初有机会帮助提升司法审判品质时,自己袖手旁观。
如果很同情令尊,可以在法庭上证言令堂在令尊昏倒时不闻不问等事实,
但请不要再作伪证。
在下才疏学浅,如有谬误,还请各位前辈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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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85
1F:推 amaranth:瘀青本质是皮下的小血肿,不过英文有独立名称 12/21 20:26
2F:推 amaranth:临床上血肿习惯用在称呼较大,内为液态的病灶 12/21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