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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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学] 利害关系人声请对方户籍誊本
时间Sat Oct 18 11:14:57 2008
http://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3210989 (网志版)
前言:
过去一直认为非本人 or 亲属不能声请户籍誊本,不过最近才发现,若符合户籍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内,并符合其他条件下,可以向户政事务所直接申请对方的户籍誊本。就诉讼上的实益而言,能够於诉讼行为之前,确定当事人的身分以及户籍地址,并解决部分管辖以及送达的问题。
不过需注意的是,由於法规规定极为抽象,因此行政机关亦发展出一些限制,这方面必须参考「行政函释」部份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态度。以下区分「参考资料」「法规」「行政函释」三部份,行政函释部分有点多,请自行参酌。
特别声明,
究竟能否申请到户籍誊本,仍须依各地户政事务所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某种程度的裁量权限,此资料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
1.法源法律网所载行政函释
2.桃园杨梅镇户政事务所
http://www.ychbo.gov.tw/30402004.html
3.彰化县员林镇户政事务所
http://www.chyl.gov.tw/laws_3_12.htm
4.彰化县秀水乡户政事务所
http://www.chhs.gov.tw/laws_3_12.htm
法规:
1.户籍法第 65 条: (民国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户政事务所申请阅览户籍资料或交付户籍誊本;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人为之。
利害关系人依前项规定申请时,户政事务所仅得提供有利害关系部分之户籍资料或户籍誊本。
户籍誊本之格式及利害关系人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2.申请户籍誊本及阅览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原则 (民国 95 年 12 月 06 日发布 )
一、户籍誊本及阅览户籍登记资料之申请人:
(一)当事人。
(二)利害关系人。
(三)受委托人。
二、第一点第二款所称
利害关系人,指与当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契约未履行或债务未清偿。
(二)同为公司行号之股东或合夥人,且为执行职务所必要。
(三)诉讼系属中之两造当事人。
(四)当事人之配偶、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旁系三亲等内之血亲。
(五)户长与户内人口。
(六)其他确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得丧变更之关系。
三、申请人须缴验之证明文件: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亲自申请者,应缴验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利害
关系人应并缴验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正本。
(二)委托申请者,受委托人应缴验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及委托人出具之委
托书;委托人为利害关系人者,应并缴验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正本。
但有特殊原因致缴验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正本有困难者,得缴验影本
,并应具结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字样及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前项所称身分证明文件,指国民身分证、外侨居留证、台湾地区居留
证、定居证、中华民国护照或其他足资证明身分之文件。
行政函释:
以下是搜集到有关「利害关系人」部分,概略分为六大类,分别是:
1.金融机构
2.法院文书
3.票据关系
4.亲属继承
5.债务人继承人
6.其他
1.金融机构
内政部95.7.24.台内户字第095010560841号函
(一)
金融机构得由其分公司代为请领户籍誊本,并由该分公司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交由受委托人代为申请。
1.委托书(应载明分公司名称及分公司负责人姓名并加盖二者印章)。
2.分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分公司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3.利害关系证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缴验正本有困难者,得缴验影本)。
4.上揭影本资料皆应具结「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字样并盖有该分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印章。
(二)金融机构之诉讼代理、代理人持凭法院证明文件亲至户政事务所请领债务人之户籍誊本,如该法院证明文件业已载明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之姓名,该代理人得迳持凭身分证明文件及法院证明文件正本请领债务人之户籍誊本;如另委托他人办理者,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书、国民身分证影本及该法院证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托人代为为申请。
(三)户政所受理申请户籍誊本寀件,得视实际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节调查事实及证据之规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缴之证明文件。」
内政部 (90)台内户 字第 9010198 号
相关法条: 户籍法 第 9 条 ( 89.07.05 版 )
金融机构持载有当事人或保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资料之信用卡申请书及持卡人逾期未缴付帐款之证明文件,申请持卡人或其保证人之户籍誊本,如足资证明契约或债权债务关系者,得依上开规定核发户籍誊本。
内政部95.12.8.台内户字第0950190647号函
土银设有六个
区域中心,目前主要办理辖区内有关各营业单位之徵信及授信审查、核定、核转等业务;授信後覆审、逾放催收业务,依本行分层负授权规定,为具有独立权责之负责人,故区域中心人员持该中心出具之委托书,代为申请债务人户籍誊本,属本行概括授权其处理逾放催收业务之必要行为,应为法令所许可,爰请依上揭规定,本於职权自行核处办理。
2.法院文书
内政部97.7.3.台内户字第097108698号函
依强制执行法第4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和解成立者,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调解成立者与诉讼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本案有关债权人申请第三人之户籍誊本,应提凭
法院判决书、债权凭证等具名执行名义之证明文件,经户政事务所依职权审认符合上揭规定者,始得以利害关系人身分申请第三人誊本。
内政部 91 年台内户字第0910005676号函
一、有关利害关系人持凭
法院告知缴交诉讼对照人之户籍誊本通知书、支付命令或合法金融业者出具之退票单申请债务人户籍誊本者,可予核发。但同一证明文件以核发一次为限。如债务仍未清偿,需另提重新请求履行债务未果之证明文件办理。
二、法院支付命令记载为送达代收人并非债权人,如其欲申请债务人户籍誊本仍应检附债权人之委托书办理。
内政部96.12.31.台内户字第0960201196号函
依司法院秘书长96.12.20秘台厅民一字第0960022528号函略以:「…..法院命当事人提出户籍誊本之目的在使支付命令送达合法,而民事诉讼法第515条规定:『发支付命令後,3个月内不能送逹於债务人者,其命令失期效力。』,因此
超过3个月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债权人持已逾补正期间3个月之通知书,向户政机关请领债务人之户籍誊本,是否符合户籍法第9条『利害关系人』之资格,宜由主管机关依相关申请原则,本於权责酌处。」本案如有疑义,宜请申请人另提凭其他证明文件办理。
内政部90年台内户字第9003289号函
由於案件经检察官
不起诉处分确定後 ( 即再议期间经过而未声请再议或虽曾声请再议而经驳回确定 ) ,该案件已非系属於检察署,如原告诉人欲以诉讼上「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原被告户籍誊本之依据,宜请其检具已声请检察官再行起诉之证明文件为妥。
法务部 (73)法律 字第 3140 号
相关法条: 户籍法 第 11 条 ( 62.07.17 版 )
户籍法第十一条所称之「利害关系人」,似指与当事人发生身分上或财产上之利害关系之人。本件来函所附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五十九年诉字第一四
○七号民事判决,当事人栏上记载之原被告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而发生财
产上之利害关系,彼此间属上开条文所指之「利害关系人」。惟卢○吉仅
为被告卢○丁之
诉讼代理人,经查诉讼代理人之代理权於代理事件终了时
即归於消灭。上项判决既已确定,有同院判决确定证明书影本在卷可按,
则卢○吉之诉讼代理权自归消灭。其复申请继承登记,除另经卢○丁或其
他同案当事人之委任外,似不得於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後,仅持凭高雄地方
法院已确定之判决书而主张其为卢○田之利害关系人以申请卢○田之户籍
誊本。
3.票据关系
内政部 90 年内户字第9061798号函
申请人持凭
商业本票请求交付户籍誊本,因本票格式甚多,户政事务所仅能做形式上审查,且商业本票未载明发票人详细资料 ( 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址 ) ,易生同姓名之误,难以辨识发票人身分。仍请提法院通知检附发票人户籍誊本之文件办理。
申请人持凭银行本票申请发票人户籍誊本时,则应提凭退票证明办理。
内政部 88 年台内户字第8889991号函
户政事务所受理利害关系人持凭
本票或支票申领债务人之户籍誊本时,户政事务所仅能就票据上所记载之文字为形式上之审查,无法辨识其真伪,应由利害关系人一并持凭退票证明办理。
4.亲属继承
内政部96.9.5.台内户字第0960139557号函
依户籍法第9条规定:「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户政事务所申请阅览户籍登记资料或交付誊本....。」又依申请户籍誊本及阅览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原则第2点规定:「所称利害关系人,指与当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确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得丧变更之关系。」按
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於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惟养子女如有申办相关案件需要,必须申请本生父母及其亲属户籍誊本,经证明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得丧变更关系者,得依上揭利害关系人之规定办理。
内政部 (85)台内户 字第 8501934 号
相关法条: 户籍法 第 12 条 ( 81.06.29 版 )
姓名条例 第 6 条 ( 84.01.20 版 )
本部六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内户字第四四三九八二号函规定:「‥依姓名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 (现行姓名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 规定
申请改名者,如不能向其同姓名者取得其户籍誊本时,得依户籍法第十二条 (现行户籍法第十一条) 规定,以利害关系人身分,迳向同姓名管辖之户政机关申请户籍誊本。」应无不妥,不宜废止。惟可依 贵局来函说明二後段所拟意见,户政事务所於核发该项同姓名者之户籍誊本时加盖「本誊本仅限同姓名申请改名使用。」章戳,以兼顾同姓名者之权益。
内政部 81 年户司发 字第 8100812 号
相关法条: 户籍法 第 9 条 ( 81.06.29 版 )
已故赖世雄先生只身在台,由里长许树木先生处理其丧葬事务,今为办理其弟赖许光来台奔丧事宜,须申请赖君除户誊本事,如经查明里长许树木确为赖君
死亡登记之申请人,可予受理。
内政部 77 年台内户 字第 651640 号
相关法条: 户籍法 第 11 条 ( 62.07.17 版 )
谢德良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祭祀公业登记,由该公司以利害关系人名义提出申请其派下员户籍誊本,可否受理一案,请查验利害关系证明文件,依户籍法第十一条规定核处。
5.债务人继承人
内政部94.1.26.台内户字第0940068221号函
债权人如经举证与债务人(被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者,得准予申请债务人之继承人(含已弃继承人)之户籍誊本。
内政部 91 年台内户字第0910060899号函
农会因借款人(含保证人)於借款期间内死亡,嗣後未履行缴息清偿之义务,且抵押物又不办理继承,该会为向其继承人(子女、配偶)等行使追偿,需其继承人之户籍资料,如经查确为利害关系人 ( 按利害关系人应与权利义务得丧变更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为限 ) ,户政事务所应依据其检具之利害关系文件实质审查,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之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酌予核发。
内政部 93 年台内户字第0930012425号函释:
按司法院秘书长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秘台厅家二字第○九三○○二五八一一号函略以:「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需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之。如债权人释明与被继承人即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得向该管辖法院查询债务人之继承人迄查询时为止是否有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之受理事件;惟继承人系何时知悉其得继承,因案而异,其仍有可能於债权人查询後,始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有关
债权人请领债务人之继承人户籍誊本,应持凭法院复知迄其申请时为止,该继承人未向管辖法院办理抛弃继承之书面ꐊ憟騜麮z。
6.其他
内政部97.8.25.台内户字第0970130854号函
土地共有人申请其他共有人户籍誊本除提凭土地共有证明文件外,尚应提具权利义务得丧变更关系事由之文书或迳於户籍誊本申请书内叙明申请理由,俾利户政事务所审认,并予叙明。
内政部(46)台内户 字第 119120 号
相关法条: 户籍法 第 9 条 ( 43.12.18 版 )
查户籍法第十二条 (现行户籍法第十一条)
所称利害关系人,并不以
我国国民为限,亦非仅以自然人为限。惟请求阅览户籍登记簿或交付誊本,其双方必需互有利害关系,例如已离婚及丧失国籍之前妻,得请求交付其婚姻关系存续期中所生子女之户籍誊本,社团法人得请求交付其社员之户籍誊本等,均无不可,至请求交付誊本者,如在国外,可以书面申请,并应依照规定纳费,其纳费方式,可用邮政汇寄,或用其他方式缴纳,复查户政机关抄发誊本,并无送达指定地点之业务,依习惯系由当事人自行领取,如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确有困难,得委托户政机关代为寄发,惟应自备邮资。
内政部 78 年台内户 字第 669384 号
相关法条: 户籍法 第 11 条 ( 62.07.17 版 )
同意将有关寺
庙之管理人视为利害关系人以便申请该死亡信徒之户籍誊本。
内政部95.8.28.台内户字第0950138540号函
依核发
英文户籍誊本作业要点第5点规定:「民众得向户籍地所在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英文户籍誊本,申请案件应於六个工作天内核发。」现户或除户英文户籍誊本均应以当事人现户籍地所在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之任一户政事务所为核发机关,如非属当事人本人亲自申请,仍以该当事人现户籍地所在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之任一户政事务所为核发机关;另当事人如因户籍已迁出国外或注销户籍等除户情形玫在台现无户籍者,以最後除户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之任一户政事务所为其除户英文户籍誊本之核发机关。
内政部91.5.14.台内户字第0910063338号函
学校、学术研究机构或医院申请提供民众户籍资料,均为促进学术研究发展,增进公共利益之需。虽户籍法未规定得予提供,惟如不予提供,将影响政府施政规划及学术发展,仍请依现行函释规定予以提供。
内政部90.11.29.台(90)内户字第9009801号函
有关
公证人派员前往户政事务所查证户籍誊本等案。
业经内政部函复:
一、屏东县政府建议法院受理民众申请单身证明时,法院可依户籍誊本上之离婚记事及当事人提出之离婚证明文件正本迳行办理,毋需要求当事人向户政事务所申请离婚登记时附缴之证件影本。内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台(90)内户字第9008290号函,请司法院秘书长参采。
二、户政事务所核发户籍誊本、印监证明等,如未发现伪、变造情事,应推定该证明文件之内容为真实,无庸再行查证或由承办人於该证明文件上签章证明。
三、前揭二案司法院秘书长以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90)秘台厅民三字第25889号函复略以‧‧‧‧公证人受理单身宣誓书等之认证,本得依户籍誊本记载之。惟境外若干地区或国家,均要求须检附己离婚或已死亡之原始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接受。有关至户政所查证户籍誊本等资料真伪部分,公证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增订查证规定。
内政部90.3.13.台(90)内户字第9003263号函
业经内政部核复:如查明该
电信局所出具之用户积欠电话费单据系属利害关系证明文件後,依据户籍法第9条规定,自行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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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ushman 来自: 61.57.152.166 (10/18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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