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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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婚姻] 这样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时间Tue Sep 2 16:52:06 2008
※ 引述《XD530 (我不是是非)》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还未成年时,因为怀孕(我是坏榜样ˊˋ),所以有订婚,但没有举行结婚仪式,
: 订婚那时有宴客,大概十桌左右,订婚完我就去户政事务所登记了。现在我成年了,
: 而且我知道了那个男生的本性,我很绝望,很想离婚,可是家人却觉得离婚很丢脸,
: 那个男的又只听从他爸爸的话,因此不肯签字。
: 问题:
: 请问只有订婚仪式这样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 如果不行的话,还有什麽方式能让我申请离婚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在今年5月23日之前,
如果只有举行订婚仪式,
嗣後并未完成结婚之形式要件(公开仪式及两人以上证人),
纵使双方已经办理户政结婚登记,
双方仍无婚姻关系存在(今年5月23日之後则以是否登记为准).
既然双方婚姻关系不存在,
则逻辑上不能办理离婚登记(但实务上的确有双方为求省事合意办理离婚登记者),
也不应该诉请离婚.
只要提起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的诉讼即可.
之後,即可持判决书办理户政登记.
以下提供就类似案件於法学资料检索系统上所搜寻到的判决提供参考: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事件,本院於97年○月○
日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确认两造间之婚姻关系不成立。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 实
甲、原告方面:
一、声明:如主文所示。
二、陈述:两造於96年○月○日至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惟两造并未曾举行过结婚之公开仪式,为此提起本件
诉讼。
三、证据:提出户籍誊本为证。
乙、被告方面:
一、声明:同意原告请求。
二、陈述:两造只完成结婚登记,两造从未举行过结婚之公
开仪式。
理 由
甲、程序方面: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非原告有即受确认判决之
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第1 项前段
定有明文。所谓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关
系之存否不明确,原告主观认为其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险
存在,而此项危险得以对於被告之确认判决除去者。本件原
告以两造并未举行结婚之公开仪式为由,请求确认系争婚姻
不成立,然原告户籍誊本既仍记载两造为夫妻,显见原告就
系争婚姻关系之存否即有主观之不明确,足致原告之法律上
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险,并得以确认两造间婚姻关系不成立之
判决除去此种不安之状态,揆诸前揭说明,原告有即受本件
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
,合先叙明。
乙、得心证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张两造於民国96年○月○日办理
结婚之户籍登记登记,并未举行结婚之公开仪式,既为被告
所不争执,并有户籍誊本为证,堪信为真实。按「结婚,应
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
者,推定其已结婚。」修正前民法第982条定有明文。又按
「两造曾依户籍法为结婚登记,有户籍登记簿誊本为证,固
可推定其已结婚,然若有证据以资证明其未有公开之仪式及
二人以上证人之法定结婚要件时,非不得推翻其推定。」(
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29号判决意旨参照)。又户籍登
记记载「结婚」,虽可推定已结婚,惟此则属举证责任之转
换,是当事人自得以反证证明未履践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证
人之婚姻方式,而认结婚未具备形式要件,当事人间之婚姻
关系不成立。又本件两造并未举行过公开之仪式,已如前述
,从而原告诉请确认两造间婚姻关系不存在,洵属有据,依
法应予准许。
乙、结论:本件原告之诉为有理由,并依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
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97 年 ○ 月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於判决送达後 20 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
提出上诉状。
中 华 民 国 97 年 ○ 月 ○ 日
书 记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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