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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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二房东的使用权?
时间Thu Jul 31 18:32:13 2008
就原PO的陈述来看,
目前应该是已经查封指界完毕,
接着应该就要监价拍卖了.
有关原PO的问题部份:
1.屋主跟某甲之间的约定,
并不是典型的抵押权,
充其量就是拿房屋的使用利益来抵付租金而已,
没有对抗抵押权或是强制执行的效力.
此外,
不管银行有没有设定抵押权,
既然银行是债权人,自然可以就屋主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我想,对你们比较重要的,应该是租赁契约会不会受到影响,
原则上,如果屋主跟甲之间有租赁契约或口头约定存在,
民法虽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规定(民法第425条参照),
但是在强制执行程序,则另有除去租赁後拍卖的规定,
亦即如果租赁契约成立於抵押权登记之後,
法院可以裁定除去租赁契约,然後再拍卖.
3.至於你们的应对方法,
对於这种有点问题的房子,当然能搬就搬.
如果物件不错或是租金便宜,
我想可以拿这些规定跟某甲讲清楚,
让他知道你们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处於不稳定的状态,
协商看看能不能改成租金後付.
以上管见,如有疏误错漏,还请板上其他先进惠予指教.
兹提供相关法条供参: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所有权之让与)
出租人於租赁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其租赁契约,对於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前项规定,於未经公证之不动产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
者,不适用之。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八条 (领得权利移转证书之效力)
拍卖之不动产,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
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之不动产者亦同。
前项不动产原有之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及租赁关系随同移
转。但发生於设定抵押权之後,并对抵押权有影响,经执行法院除去
後拍卖者,不在此限。
存於不动产上之抵押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但抵押权
所担保之债权未定清偿期或其清偿期尚未届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
物之债权人声明愿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价额范围内清偿债务,经抵
押权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引述《imaginebyL (共看月亮 共数星星)》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和朋友(以下称乙)一起向甲先生承租房子
: 甲先生签约时未告知他是二房东 没有房屋所有权
: 乙也未确认权状等文件就签约了 也付两个月租金给甲了
: 住了一个月 今天法院.银行.地政.警员来要求看房子
: 他们说屋主欠银行钱 目前房子被法院查封 择日拍卖
: 他们也只是看一下 然後请乙签名表示是乙开门让他们进来查看有无扩建
: 後来打电话给甲 甲才坦白(?)说
: 屋主欠甲钱 两者之间有文件证明债务关系
: 现在房屋"使用权"是甲的
: 屋主与甲签合约表示 不论屋主的所有权有什麽变化
: 在合约订的期限内 "使用权"都是甲的
: 甲也说 如果警察.法院那些人没有搜索票 乙不须开门
: 若乙让法院点交房子 乙就破坏了那份屋主与甲的合约 侵犯到甲的权利
: 甲愿意拿甲与屋主的债务关系文件及租赁关系文件来让乙看
: 问题:
: 屋主不是欠银行钱吗? 所以才会有银行的人来啊 还留名片给我们
: 我们猜是不是 屋主把所有权抵押给银行 把"使用权"抵押给甲先生
: 这种做法有法律效力吗?
: 真的有"使用权"这种东西吗?
: 因为我在法规里查不到 只有查到民法第866条:
: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後,於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或其他以使
: 用收益为目的之物权,或成立租赁关系。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 前项情形,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受有影响者,法院得除去该权利或终止该
: 租赁关系後拍卖之。
: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後,於同一不动产上,成立第一项以外之权利者
: ,准用前项之规定。
: 完全没有提到"使用权"
: 现在显然是法院要除去抵押权来拍卖房子
: 那麽屋主与甲的"使用权"租赁关系是否也可以被终止?或者原本就不成立?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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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62.154
1F:推 hiturtle:民法425条和原po无关才对.因为他们签约的对象非屋主本人 07/31 19:40
2F:→ jenlaw:恩,这里写的不够清楚,多谢指教. ^^ 08/01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