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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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出版社倒闭了,着作财产权问题。
时间Thu Jun 5 18:26:56 2008
依照你po的合约条款内容来看,因为涉及到出版约定、着作权
共有约定等条款,所以应该分别依民法关於出版规定、着作权
法上的规定,来寻找你问题的解答。
※ 引述《tiya0525 (SS)》之铭言:
是以有限公司V.S我个人签约。
: 版权归属:
: 甲(我)与乙(公司)共同拥有授权着作物之着作权。
依着作权法第40条规定:
共同着作各着作人之应有部分,依共同着作人间之约定定之;无约定者,
依各着作人参与创作之程度定之。各着作人参与创作之程度不明时,推定
为均等。
共同着作之着作人抛弃其应有部分者,其应有部分由其他共同着作人依其
应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项规定,於共同着作之着作人死亡无继承人或消灭後无承受人者,准用
之。
及着作权法第40条之1规定:
共有之着作财产权,非经着作财产权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各着作财
产权人非经其他共有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不得以其应有部分让与他人或
为他人设定质权。各着作财产权人,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同意。
共有着作财产权人,得於着作财产权人中选定代表人行使着作财产权。对
於代表人之代表权所加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於共有着作财产权准用之。
换言之,依着作权法第40条之1第3项准用第40条第3项,再准用第40条第2
项之结果,因为乙公司之法人格已经消灭,自不可能再继续和你共有着作权。
原来由乙公司享有之应有部分二分之一权利,即由你(甲方、另一共有人)
继受取得。
: 乙方拥有着作物之永久独家出版权。
其实我蛮怀疑这个「永久独家出版权」约定的效力。不过。撇开这点不讨论,
如果公司已经办理「解散登记」了,那麽合约中关於「出版契约」的部分应该 已经「终了」。此时,依民法第515条之1第2项规定,出版权於出版契约终了
时消灭。所以,乙公司已不再享有出版权。
: 非经双方同意,不可将授权物书面转让与继承。
: 不过还有一条,
: 着作完成後一年内,甲不得自行使用与公开,满一年後可将授权物用於自主性商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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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款会和永久独家出版条款,发生解释上的争议,本条可能会被解释成
「出版以外的自主性商品」。不过,这个合约解释上的问题,因为前面的说明,
已经对你现在的问题没有什麽影响了。
: 与着作权相关的就这些。
: 所以说,
: 满一年後只要不是让他人代理出版,
: 我自行公开在网路或是自行印制成作品集发送都不会有问题吗?
: 公司已经取消营利登记证确定是倒闭的状态。
结论来说,乙公司的出版权应已经消灭,且乙公司着作财产权共有之权利部分,
也由你继受取得,所以你是唯一着作财产权人,拥有着作权法上规定的重制权等
权利。
实际上来看,即使不管前面的法律讨论,因为乙公司已经解散,所以纵使你现在
违反契约条款,也不会有人可以出来对你主张违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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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50.111.7
1F:推 tiya0525:感谢详细的回覆M(_ _)M 06/10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