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esia (babe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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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夫过世 已离婚 保险理赔需前妻签名吗?
时间Wed May 28 14:11:45 2008
※ 引述《littlehouse ()》之铭言:
: ※ 引述《babesia (babesia)》之铭言:
: : : 一位朋友与太太离婚多年 这些年来都独立扶养小孩
: : 但最近因为交通意外身故
: : 身故理赔包含汽车强制险与劳保等
: : 照继承顺序的话 应该是几个小孩是第一顺位
: 劳保部分,子女确为受领遗属津贴之第一顺序(劳工保险条例第65条)
: 但强制汽车责任请求权人,第一顺位遗属似应为父母及子女,就该给付平均分配
: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11条第2款)
: : 因为几个小孩还未成年
: : 这些身故理赔想要交给未来要照顾小孩的爷爷奶奶手上
: : 但是在理赔的时候 这位朋友的公司表示还需要小孩子的妈妈签名才可以
: : 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定要孩子的母亲签名呢
: 是的 因为母亲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 由其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
: 就代为子女受领给付部分应无疑问 甚有民法第77条但书纯获法律上之利益适用
: 问题原po所问 类似子女受领後赠与给爷爷奶奶 当然需要法代人之签名
: : 如果需要孩子的妈妈签名的话
: : 有没有什麽办法藉由法律程序用别的方式
: : 把钱给爷爷奶奶来照顾小孩子们呢(因为孩子的妈妈摆明不想签名)
: 很难 至少就保险给付移转这件事而言
: 民法第1094条第2项以下改定监护人程序颇为复杂
: 援引一判例参照 何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 (20年上第 954 号)
: 行亲权之母为其未成年之子管理财产,苟有失当之嫌,可认为利益相反不
: 能行使管理权时,法院自可因利害关系人之请求,依法另定监护人,以保
: 护未成年人之利益。
: .............................................................
: 以上所述仅供参考 有错请指正 谢谢 m(_ _)m
谢谢 littlehouse 板友热心的回覆
本来想用推文的方式 不过还想问一些问题
就用回文的方式 推到原回文 有点不好意思
其实朋友的经济情况不太好
因为保险理赔没办法顺利下来的关系
目前连棚子都没敢请人来搭
可能的话会是我们几个朋友先出钱帮他安排後事
由於日後实际上的扶养人可能会是爷爷和奶奶
想请问一下 假设保险理赔到了孩子的户头里
能否用实质上扶养小孩的这层关系
或是生母多年来不闻不问这样的理由
来诉请另定监护人吗
问题似乎有点变成个案化了
不过还是感谢热心的版友的回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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