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贺 wii fit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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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追诉权(追溯权)的问题
时间Thu May 1 08:06:52 2008
※ 引述《rogerwilly (玄车老人)》之铭言:
: 第一个问题是
: 标题打的那两种哪个才对...
诉
: 第二个问题是
: 追溯(诉)权十年跟要在六个月内提告不就冲突了吗?
: 这种状况怎麽判定?
追诉权时效 刑法80条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
之日起算。
告诉权时效 刑事诉讼法237条第1项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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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权讲的是 "国家" 对於犯罪行为人确定他有罪或无罪的权力
告诉权,则是只在告诉乃论之罪才有相对较大的意义。
讲的是 "犯罪被害人"(原则上)要在法定要件期限内向检警提出告诉
至於哪些是告诉乃论之罪,请翻阅刑法各罪章..........
如果有「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之类的字眼,那就是了
另外就其差异性,主要在法院的判决上
前者时效完成,法院依诉讼法302应谕知免诉判决
後者未在六个月内提出告诉的话,则系依诉讼法302谕知不受理判决
(至於在侦查程序的话,检察官都是要为不起诉处分的)
这边你看不懂很正常,可以试图去双修或辅修个法律课程 科科
: 有劳各位
: 谢谢解惑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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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5.108.162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59.125.108.162 (05/01 08:16)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59.125.108.162 (05/01 08:17)
1F:推 rogerwilly:谢谢 05/01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