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lai2003 (发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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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第一次遇到法律的事...我好害怕
时间Mon Nov 26 03:21:29 2007
※ 引述《Rechtmann (黑骑士)》之铭言:
: ※ 引述《Ttoto (ttoto)》之铭言:
: : 我跟前女友七月时第一次提分手
: : 她不愿意 然後一直断断续续藕断丝连
: : 直到前天晚上我决定再一次郑重地跟她说
: : 她不肯於是他来我租的地方
: : 进我家要三把钥匙她有其二
: : 本来我不愿意让她进来 可是她苦苦哀求说见一面就好
我心软了让她进来
刑法第306条 (侵入住居罪)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
按照这句话好像不太有无故的倾向
: : 来了之後他就不走
: : 当然在这之中就开始争吵
: : 过程中为了抢回我的钥匙(他然她不肯)结果就发生了拉扯
: : 双方有跌倒然後加上房间小 大概有撞到墙壁
: : 後来她开始大叫 打人喔 杀人喔...在这过程当中又是一阵拉扯
: : 她离开三十分钟後 我跟他还有两个学弟妹有在宿舍旁颠的凉亭里谈
: : 因为他知道我最近要apply 她有提到说要去验伤也许会影响我以後等等
: : 反正他後来跟她爸说
: : 她爸是那种有点恐怖的人
: : 以前前女友曾经参加出队社团活动期间因为某些小事
: : 她爸曾打电话把社团学姊骂到哭
: : 她爸叫他去验伤
: : 大概是牙龈,鼻子,鼻梁有肿或外伤 脖子大概也有一点外伤
: : 总而言之
: : 她爸打给教官打给学校 现在打算请律师对我提书伤害的告诉
: : 教官打给我希望能亲自打电话去道歉
: : 於是我做了 她爸很愤怒 在电话中讲话有点那个...
: : 说你好大的胆子阿...我会让你一辈子後悔等等
: : 我绝对没有恶意打人 也没有什麽暴力倾向
: : 我这被子从未接触过类似的法律事 我现在很害怕
:
: 想请教大家我该怎麽办呢?拜托大家救我一下了 我还只是个单纯的学生
: 你可以提出刑法306条无故侵入住居罪告诉,这部份是你的筹码,
: 另外你如果有受伤也可以先去验伤。当天是否有证人在场,可以证明该女
: 进入你的租屋处,经你要求离去仍不离开?
无故侵入的部分如上所叙,似乎有点牵强。所以如果这是在诉讼上所要主张的筹码,
恐怕还是会有点不利。
反倒是就其女方的父亲电话所讲的内容倒是可以视情况(实际内容本人并不知)
主张对方有恐吓的行为,这点倒是比较适当。
: 如果有的话,你可以主张对她的伤害是因为要请她离开你的住居所的
: 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可以阻却违法,并不成立犯罪。参考下述法条:
: 刑法第23条 (正当防卫)
: 对於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
: 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并非不成立犯罪,而是那个犯罪行为不处罚,或者防卫行为过当减轻或免刑,
并不是真的不成立犯罪,这点有需要注意!!
: 你先跟家人联络一下,讨论一下如何处理,毕竟你这边也有一定筹码
: 可以跟对方谈,不会被吃死死的,对方家长如果硬要提告,你也告诉他:
: 会对令千金提出无故侵入住居罪的告诉,一样有前科,也是可以让他一辈
: 子後悔;至於你的伤害行为是因为正当防卫造成的,所以并不违法。两相
: 比较之下,你的赢面比较大。
确实发生这样的情形是该跟家人讨论,毕竟家人是最亲近的,跟他们讨论一下,
也比较能让家人了解一下目前的状况,也能够让家人对於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形,
作一个初步的规划及心理准备,至於是否赢面较大,很难说。
: 这部份你也可以跟学校教官讲,请他代为协调。跟家人讨论一下後续
: 怎麽处理吧,大人比较有社会经验,不然你可能会被对方吃得死死的,谈
: 判很多地方不是一般没出社会的学生可以处理的。
除了可以跟教官做询问的动作外,像是此类的法律问题,
也可向法律扶助基金会等相关单位做谘询。
: 如果是我的话,我会直接去提出刑事的无故侵入住居罪告诉,之後达
: 成和解再一起撤回告诉就好。注意要一起撤回告诉,不要你自己撤回,对
: 方却没辙回。另外时效要注意一下,有些人会故意等到满六个月前一天去
: 提出告诉,等你收到传票时,你的告诉权时效已经过了,就只能哑巴吃黄
: 莲,这也是我会选择先提出告诉的原因之一。
至於这种类似以刑法逼迫和解的方式,比较不合适,
因为很难说对方也会有和解的意思,万一对方发狠,两边都吃亏,
这样的情形很难说。
所以能的话,就像上叙的人士或单位做询问,
毕竟在这里并不能完全的清楚你的事实过程,所以很难给你确定的解决之道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你现在可以处里这件事的方向是确定的。
而遇到法律的事情难免会慌张,切记冷静别太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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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212.197
1F:推 Jasy: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 11/26 03:25
2F:→ Jasy:人家都叫你走还不走就该当此罪了 ... 11/26 03:25
3F:→ Jasy: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11/26 03:26
4F:推 jzn:正当防卫通说和实务都是不成立犯罪 11/26 03:26
5F:推 franklai2003:确实按形诉§301来看是不成立,但就当事人情况 11/26 03:44
6F:→ franklai2003:是因双方争执而致伤害,所以适用与否,仍有疑义 11/26 03:45
7F:推 Rechtmann: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有责性,欠缺其一,皆不成立犯罪 11/26 11:40
8F:→ Rechtmann:犯罪是不法且有责的行为,欠缺违法性者连不法都不成立。 11/26 11:41
9F:推 Rechtmann:尽量在调解时解决掉最好啦,谈判当然要先有筹码啦,不然 11/26 13:57
10F:→ Rechtmann:只能一味求对方原谅只会被坑。我忘记讲一点,要去调解委 11/26 13:58
11F:→ Rechtmann:员会申请调解。 :P 11/26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