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ishish (2007南岛节)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通缉中遇减刑去缴易科罚金
时间Fri Nov 23 00:13:48 2007
: 立法理由:
: 一、按通缉犯乃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本无接受裁判及悔改之意,如嗣後经
: 逮捕到案仍施予减刑,不啻有鼓励民众藐视法律之误识,且对本条例
: 施行前,因不知政府即将办理减刑而自动到案服刑完毕之受刑人,因
: 无法享受减刑宽典,尤难谓平。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消弭上述不公平现
: 象,爰定明依本条例应减刑之通缉犯须於一定期限内自动归案接受侦
: 查、审判或执行,始能获邀减刑宽典。
: 二、将自动归案截止日期定为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免案件迁延,
: 丧失减刑鼓励犯罪人早日更生之美意
: 以下为个人见解:
: 一、依照立法理由第一点,符合减刑资格,在减刑条例施行「後」还逃避
: 法律,而被通缉的人,应该更无接受裁判及悔改之意,实在没有理由
: 让这些人仍然享有减刑的资格。
: 二、依照立法理由第二点,在施行「後」被通缉的人,追诉权时效可能高
: 达二十年,更容易造成案件迁延。
: 三、综上,最高法院囿於文义解释,而让施行「後」被通缉的人,皆享有
: 减刑的优惠,实无坚强的理由。
: 四、惟最高法院才是有权解释机关,所以,还是尊重最高法院的解释,对
: 於之前错误的见解,误导了乡民们,在此说声抱歉。
ceres1209大的看法,之前讨论时也有人主张过ꄊ不过因为有最高法院82年的判决存在
所以目前在没有更新的判决意见出现
还是依照82年判决的看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6.9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