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wh716 (确定目标,就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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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我今天提出辞呈他要求扣我薪资
时间Thu Oct 25 00:39:30 2007
不好意思,前文恕删
我有点不太懂,所以就想要厘清一下
就劳基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其实已很多例子来看,通常在领薪水的时候,才知道自己的薪水少了,
这时候不就是被预扣了吗?
因为雇主并不是给你原本的薪水,而是给你扣除违约金或是赔偿费用之後的薪水
这时候不就已经构成所谓的预扣的事实了吗?
以下是相关的讨论,可以作为参考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25
http://udnjob.com/channel/parttime/memo/memo.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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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79.113
1F:推 Robbit1024:所以当时我才会把预扣 抵销区别在哪提出疑问.. 10/25 00:47
2F:推 Robbit1024:预扣网页提到的部分 我楼上判决实务及行政函释都有了 10/25 00:52
3F:推 Robbit1024:因为我一直认为预扣就是主张那部份的抵销 10/25 00:55
4F:→ cwh716:我觉得抵销是劳雇双方同意才可以算是抵销, 10/25 00:57
5F:→ cwh716:劳工同意用这样的方式,也同意这样的金额才可以算是抵销 10/25 00:58
6F:→ cwh716:才能符合劳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10/25 00:59
7F:推 Robbit1024:可以如果金额确定不论双方同意与否应该都可以主张抵销 10/25 01:03
8F:→ Robbit1024:所以如果依法"可以"预扣 我当初想法就是那部份就抵销了 10/25 01:04
9F:→ Robbit1024:只是判决一下写抵销一下写预扣 我也搞不清楚.. 10/25 01:05
10F:推 Robbit1024:先来想想 得预扣(是否即该部分抵销?) 不得预扣呢? 10/25 01:18
11F:推 Robbit1024:钱都得还回去 还主张抵销啥..???? 10/25 01:22
12F:推 Robbit1024:所以高院才会说不得预扣 不得预扣钱还了抵销还主张啥? 10/25 01:25
13F:→ Robbit1024:而地院认为可以预扣 那部份我会认为就该部分抵销.. 10/25 01:26
14F:推 Robbit1024:14466篇 我第四点有修正过 加上原本第三点看 10/25 01:29
15F:推 jtpvl:其实讲简单一点...金额有确定.是抵销..金额没确定..是预扣 10/25 04:36
16F:→ jtpvl:不得预扣是说..在什麽都还没确定的情况下.不得"预先"扣抵 10/25 04:37
17F:→ jtpvl:就算是可以抵销之债..金额还没确定时也不得"预扣"~~~ 10/25 04:39
18F:→ jtpvl:然..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如果预扣的金融最後法院判这是可抵销 10/25 04:40
19F:→ jtpvl:的..是否可以主张预扣的行为是合法的?这部份没规定的很清楚 10/25 04:42
20F:→ jtpvl:我个人认为预扣行为仍是不合法...只是没有处罚的规定~~因为 10/25 04:45
21F:→ jtpvl:因此~~我在这边下个结论...如果资方先预扣了一笔金额..但这 10/25 04:46
22F:→ jtpvl:这笔金额还位确定时..是一种不合法的扣留..最後法院如果判双 10/25 04:49
23F:→ jtpvl:方债务是可以抵销的..那麽那笔预扣的金额就被会抵销掉..这似 10/25 04:49
24F:→ jtpvl:呼是一种以:可抵销之债(结果)来"合法化"先前预扣的行为.. 10/25 04:51
25F:推 jtpvl:那麽26条也没规范的作用了..资方可以自信其预扣的部份可以抵 10/25 04:55
26F:→ jtpvl:销..劳方不满就只能找法院来裁定被预扣的部份能不能抵销.. 10/25 04:58
27F:→ jtpvl:可抵销..所以资方预扣就变的有理(?)不得抵销..资方大不了还 10/25 05:00
28F:→ jtpvl:钱..也没啥处罚的规定...我想这部份是一个盲点所在.... 10/25 05:01
29F:→ jtpvl:不好意思..刚睡醒..手残打了一堆错字..请大大们见谅~~ 10/25 05:03
30F:推 yororinpns:单片面来看偏资方或劳也许都不是很好的结果,应该就个 10/25 05:09
31F:→ yororinpns:的情形来会比较符合实益一点 10/25 05:10
32F:推 jtpvl:我是认为预扣与抵销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立法目的也不同... 10/25 05:17
33F:→ jtpvl:预扣是一种事先性的作为..抵销是最後的结果..当两者竞合的时 10/25 05:18
34F:→ jtpvl:後..以个案考虑或许是较公正的主张..但就学理方面的解释与定 10/25 05:20
35F:→ jtpvl:义..恐怕还有很多的研究与讨论空间~~ 10/25 05:22
36F:推 Robbit1024:我倒认为预扣部分就是就该部分主张抵销.. 10/25 15:49
37F:→ Robbit1024:假设违约金2000元 我预扣也是2000 不可能说我预扣3000ꐠ 10/25 15:51
38F:→ Robbit1024:如果你真的预扣3000元 铁定跟金额不符 而依法不得预扣. 10/25 15:52
39F:→ Robbit1024:而如果这二千都有争执 依法也不得预扣.. 10/25 15:53
40F:→ Robbit1024:不得预扣 当然钱得还 还回去已经没有薪资债权 10/25 15:53
41F:→ Robbit1024:那何来抵销之请求? 10/25 15:54
42F:推 Robbit1024:当然还有一种就是预扣可能之後发生的损赔 那种确定不符 10/25 15:57
43F:→ Robbit1024:劳基法 所以必须给完 之後在请求 而请求当时 都给完了 10/25 15:57
44F:→ Robbit1024:自然不会有"跟薪资"抵销问题 10/25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