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wh716 (确定目标,就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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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公司工作守则 员工看过并签名才具效力吗?
时间Tue May 8 01:57:56 2007
※ 引述《lilianchan (水面镜子)》之铭言:
: 亲爱的大大:
: 事情是这样的,之前在托儿所遇到雇主非法解雇,所以现已提起诉讼,
: 今天刚开完民事准备庭,却发现对方提出我在职时从未看过的工作守则来说我违反
: 规定,所以资遣合理,但我确信那是假的,是在我被解聘之後才出现的,因为之前我就是
: 准备要订定工作守则的人,却因故无法完成,所以我们园所到我被解聘时都没有工作守则
: 的存在(这一点在评监的时候,园方未出示工作守则可为证),所以我想请问各位大大,
: 没有员工签名的工作守则也有效力吗?我朋友说,对方出示的工作守则也未注上生效日期!
: 这样会不利我吗?
劳基法第七十条规定: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应依其事业性质,
就左列事项订立工作规则,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并公开揭示之:
一、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国家纪念日、特别休假及继续性工作之轮班办法。
二、工资之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日期。
三、延长工作时间。
四、津贴及奖金。
伍、应遵守之纪律。
六、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
七、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
八、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
九、福利措施。
十、劳雇双方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规定。
十一、劳雇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另依内政(七五)台内劳四二五二三七函,雇用劳工未满三十人之事业单位得自行决定是否
订立工作规则;如订有工作规则,仍应依劳动基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并公开揭示。
而且在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中有规定:
工作规则经主观机关核备後,雇主应即於事业场所内公告并印发各劳工。
所以基本上,如果雇主设立了工作规则(或是工作守则),
但是并没有公开揭示也没有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基本上这个工作守则,
应该是不被认可的,不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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