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都一万p币还没变小康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急!!请教官於退休金假扣押一事
时间Thu Mar 8 01:54:04 2007
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第29条规定,新制退休金部份是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
所以劳工甲的新制退休金,是完全无法假扣押跟让与,这部分完全动不了,
反正劳退新制也没多少钱,动不了就算了,这不是重点.
重点在旧制退休金的部分,劳动基准法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雇主所提拨退休准备金,
不得作为让与、扣押、抵销或担保之标的,但是并没有任何条文显示,等拿到退休金,
之後债权人能否对其行使假扣押该笔退休金,基本上个人认为可以.
从释字596号後段,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之劳工退休金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工退休金及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系立法者考量当今之社
会经济情势,与劳动基准法制定当时之不同,所采取之不同立法决定,均系立法自由形成
之范围,於平等原则亦无违背,劳工得依有利原则,自行权衡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或劳动
基准法之规定(劳工退休金条例第八条参照)。至於劳动基准法既有之劳工退休制度,是
否应增订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之规定,则仍属立法者自
由形成之范围,并此指明。
从上段释字,个人见解是大法官认为劳动基准法跟劳工退休金条例的立法背景不同,
所以才会有不同条文规定,而前後法制定也无违反平等原则,当然劳工也可自由选择适用,
新制或旧制之制度,但个人认为可选择的是适用制度,并非论假扣押或是让与的权利,
所以个人认为旧制退休金还是可以申请假扣押.
但问题来了,要何时提起假扣押?因劳工甲在申请退休金成功之前,退休金准备金当然,
是属於雇主的财产范围(只是限於给付劳工退休金用途),根本不属於劳工财产,
而劳工甲最多有期待利益,但我国好像并没有期待利益保障,算起来未申请退休金之前,
劳工甲都没有这笔财产,要等到退休申请成功,钱拨下来之後,才归属於劳工甲财产.
所以只能想办法由雇用劳工甲之事业单位,尽量能够通报原po,要不然很难抓时间扣押,
要不然要想办法能够得知劳工甲申请退休时间,否则可能很容易会有脱产情况出现,
如果真的脱产,那就多送劳工甲刑法损害债权罪,送他吃免费的牢饭.
至於现在要申请假扣押尚未形成的退休金,个人抱持不乐观态度,应该会失败才对,
重点在那比退休金还未实现状态,应该根本无法假扣押.
※ 引述《AstroNew (祝自己生日快乐)》之铭言:
: 我是当事人的子女
: 要帮家长问一下
: 案例事实:
: 某公司劳工甲(50多岁)积欠乙债务两百万
: 然乙向法院声请债权凭证时
: 甲已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全数变更登记(脱产)
: 乙得知甲即将届龄退休
: 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退休金
: 法院要甲就退休金之一事说明
: 然甲服务之公司以现已采用新制为理由为抗辩
: 请问:
: 如甲现在仍采旧制 乙是否得以对甲之退休金进行假扣押?
: 如甲为了继续"赖账"而改成新制 乙是否得以对甲之退休金进行假扣押?
: 以及 假扣押之时点?
: ps. 如果不在下星期二之前搞定的话
: 法院将会驳回假扣押之声请...XD
: 有点紧急所以请知道的大大解答一下了
: 谢谢!!!!
: 相关资讯:
: 劳退新制:http://www.bli.gov.tw/pda/sub.asp?a=0010752
: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29条规定,劳工之退休金及请领劳工退休金之权利,
: 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适用於新制)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596号主文及解释理由书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96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82.240
1F:推 AstroNew:谢谢sunhappy大大 好心会有好报的! 03/08 23:07
2F:推 JackeyChen:我真的不是故意泼冷水,请原po不要过度乐观喔,若真的 03/09 11:22
3F:→ JackeyChen:依新制来看这件,因为你没办法扣押也不能禁止他请领这 03/09 11:25
4F:→ JackeyChen:笔退休金,那麽等到他领了之後,因为他也不会存入自己ꨠ 03/09 11:26
5F:→ JackeyChen:帐户(我猜大概会花光吧) 因此到头来还是扣不到.... 03/09 11:27
6F:→ JackeyChen:对了 我第一句推文的"原po"是指苦主 不是太阳大大 03/09 11:29
7F:推 AstroNew:谢谢J大提醒...还是试试看 不然只能就脱产部份控伪造文书 03/09 12:48
8F:→ AstroNew:所以想针对旧制的部分来扣押 03/09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