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gyang713 (没有烟抽的日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肇事逃逸
时间Mon Oct 9 20:43:44 2006
※ 引述《ISP (怪头)》之铭言:
: ※ 引述《wingyang713 (没有烟抽的日子)》之铭言:
: : 民事上是侵权责任
: : 刑事上可考虑提起毁损罪的告诉
: 毁损罪须有故意
: 车祸通常是过失
: 你无法证明他有故意
: 一般来说 车祸没有人在告毁损的吧 都是告过失伤害比较多
: : 而肇事逃逸的前提要件是必须致人死伤
: 现在有改 只有车损也肇事逃逸
: 不过属於行政罚 一张罚单而已
: : 所以本案不用考虑了
: : 人身部分由於没受伤 所以您提的那些也都不太可能
: : 请警方或交通大队调出路口的监视录影带
: : 看是否有拍到那台车或车号
: : 并作为证据的保留 例如 请警察烧成一张光碟给你
: : 若有路人愿意做证 也可请警察先帮他做笔录
: : 要刑事告诉的话 请警察在笔录上注明 他会帮你移送
: : 或直接提告诉状到地检署均可
以刑事责任的肇事逃逸罪来说
要件确实没有更动 仍以致人死伤为要件
至於行政罚上的肇事逃逸
除了记点外
驾驶人与同车者甚至可能被吊扣或吊销驾照
虽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允许行政机关自行独立作出行政处分
但实务上警察机关多会以法院之肇事逃逸刑事判决确定後
才会处以行政罚(开肇事逃逸的罚单)
本案从当事人的叙述
当然很难看出後面撞击的车辆是故意或过失
但从为当事人求取最佳利益或所谓律师的观点
在本案明显没有其他人身伤害且只有车辆受损的情况下
我仍建议尽量要警方注记提起毁损或肇事逃逸等刑事告诉(暂不论其於法庭上是否构成)
因此举仍有很大之边际效益 且人民本不被要求有完全知法的义务
包括於此阶段:
资讯优势的掌握(如:官方车籍资料等),证据的保全(如:监视器画面)等
若自行以法理上可能不构成而为提告诉(如:故意不好证明)
而使警方於笔录上以"息事案件"终结
除了丧失上述的优势与警方之协助
且未必有利後续的民事求偿
更不要说能给予被告任何心理上之压迫
以上仅供参考
--
雨,不疲倦地落着,
我,不休息地走着。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91.8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