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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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请问这种情况犯了什麽法?
时间Thu Oct 5 09:07:06 2006
※ 引述《dorakao (这是一块朵拉糕)》之铭言:
: 标题: [问题]请问这种情况犯了什麽法?
: 时间: Thu Oct 5 01:47:4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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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很蠢的问题,请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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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的女儿今年正好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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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一个超过20岁的男人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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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用什麽法律根据来阻止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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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没印象)所以等高手出现吧.小弟是无知的路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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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象中 跟16岁以下的女子发生性行为才是违法的?违反什麽法?我也忘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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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知道14岁以下的话是奸淫幼女罪 民事?刑事?我傻傻搞不清楚)
刑法.我把条文转过来.旦对这案例而言.无意义啦
第 227 条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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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赶快来拯救我惨不忍睹的法律常识...谢谢...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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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221.52
: 推 yeye:你是那个超过20岁的男士吗?女方18岁就没犯法了.. 10/05 01:52
: 推 dorakao:我是好心的女性友人 10/05 01:53
: → dorakao:当事者每天都跑去男生家 也不去上学 每天早出晚归 10/05 01:54
: → dorakao:很令人担心 10/05 01:55
: 推 lawcloud:正如你说的情形 可以去告和诱罪 10/05 03:01
和诱罪在这案例中几乎可以说有空再联络了..
成立的机会小到不行
几乎不用去考虑他了
第 240 条
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二项之罪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上面是条件.我们分开来看
1.须有和诱的行为
2.须和诱未满二十岁(超过十六岁)之男女
3.须使被诱人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
3点成立下.和诱罪才会成立
而这个案例中的女方.未满二十岁是没错
那男方是不是有和诱的行为?
旦PO文看起来是.女方是自愿.所以男方的和诱行为应该是很难成立
在来看女方是不是有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的行为?
看推文.女方他还是没有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吧
早出晚归表示他还是天天回家.那何来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之说
而且就算这案例男女双方同居中
男方也不见的会犯和诱罪
只要女方没有和家庭失去联系
而男方也未有妨害其女方家长行使监护权的权利
那男方也是有可能无罪的
附上个判例吧
20年上字第1509号
有兴趣可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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