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aren (智权研究"ㄙㄣ")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拍卖正版软体
时间Fri Sep 15 01:53:33 2006
※ 引述《pighead74 (精锐波斯战象超发)》之铭言:
: ※ 引述《arthur1018 (倒数计时一个月~)》之铭言:
: : 前文恕删~
: 我有一些疑问...
: 以着作权法第59条而言
: 第五十九条 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
: ,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於该所有
: 人自行使用。
: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
: 着作财产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 根据第一段来说,在贩卖之前,该备分片仍属合法重制物
: 而以第二段来讲,所有权人若因光碟损坏而丧失原重制物,自然可以合法保有备份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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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确定-->)以及合法出租,转卖,再次备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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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段的後半段不对吧,该条第2项有提到,若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
着作财产权人同意外,应将重制之程式销毁之。也就是说原正版光碟毁损不能用的
时候,才能使用备分片,而且「只限於有权拷贝的所有人自己使用」,并非可以提
供别人使用;简单的说,就是只能卖正版光碟,拷贝要存在,正版就不存在,一旦
正版不存在,拷贝就没有合法贩卖的权利,更没有搭不搭售的问题。
: 今天卖方因为怕原版片无法使用而附上备份片,如果这样有违法的疑虑
: 那是否把原版片折了,只卖备份片是否反而没问题(感觉怪怪的)
: 另外就该备份片本身而言,原PO卖原版加备份片是当作一份来卖
: 这项备份片在贩卖前是合法重制物,而且贩卖这个行为并没有影响他合法的因素
: (备份片和正版片的所有人一直是相同的,因此该备份片一直符合第59条的规定)
: 既然是合法重制品,是不是就没有侵害的问题
: 再参考着作权法第65条
: 第六十五条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
: 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标
: 准:
: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 二、着作之性质。
: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 以第四点来看,虽然所有人贩卖了了两份重制物,但对象为同一人
: 如果贩卖正版软体合法.那附加的合法备份片并不会对潜在市场造成任何影响
: 应不构成侵害,也就不会有着作权法第91条的问题
: (如果买方拿备份片送人,那是买方违法,和卖方无关吧)
: 不知道这样推论是否有问题,请大家指教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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