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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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离婚的抚养权
时间Tue Jul 25 09:42:32 2006
※ 引述《prenkmj (呆雪)》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关於离婚的抚养权
: 时间: Tue Jul 25 00:36:5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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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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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两个月~
:
: 离婚,肚子里的孩子有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吗?
:
:
(  ̄ c ̄)y▂ξ基本上..因为我是路人..加上不学无术..
所以乱打..你就乱看..( ̄▽ ̄#)﹏﹏
就现行的法律而言..抚养权这个词应该算是不存在的
存在的是监护权这个词..其实这二个词的意义都一样吧
你就是想得到小孩的抚养权利..
旦今天你们是离婚.就算你在离婚当时小孩还未出生
旦一样可依民法来推定小孩的生父就是目前婚姻维系中的男方
第1061条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2条
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
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期间。
第1063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认之诉。但应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
除非你能否定掉男方是小孩的生父..旦那是另一回事
不然就小孩而且.父母双方都是他的血亲..
就法律面而言.父亲也当然有权要求小孩的监护权
小孩的父亲可依民法来提起小孩监护权的关司
第1055条
夫妻离婚者,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
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
前项协议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
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项情形,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酌定权利义务行使负
担之内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
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会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
第1055- 1条
法院为前条裁判时,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参考社工人员
之访视报告,尤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 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四 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
五 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
PS:
如果你们没结婚.男方应先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讼..
先确定他是不是小孩的父亲.在来谈监护权的归属问题
上面有错.麻烦知道的人帮忙指正一下吧..o(〒﹏〒)o..不学无术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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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hiturtle:生下来就有..打掉就没有(  ̄ c ̄)y▂ξ 07/25 01:42
: 推 eight:国王的抚养权...XD 07/25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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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笼罩大地之前,苍天总是会降给人间更多光采,
就正如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
这就是人生,如果你真的已经能了解人生,
你的悲伤就会少些,快乐就会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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