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prigemi (小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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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先诉抗辩权可否抛弃?
时间Wed Jul 5 21:34:10 2006
原po是保证人吗??
"先诉抗辩权"是一种保证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一般保证,责任是「补充性」的,他负的责任是代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只有当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对保证人有求偿权。
所以如果债权人任意先向保证人求偿,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先诉抗辩权"可以抛弃,抛弃的效果就是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求偿。
附注,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 引述《belle (蓓乐)》之铭言:
: 签租赁契约(房屋租赁)时,
: 契约上有一条:
: "乙方如有违背本契约各条项或损害租赁房屋情事时,
: 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 请问:
: 1、先诉抗辩权是什麽?
: 2、先诉抗辩权可以抛弃吗?
: 3、如果抛弃先诉抗辩权,会有什麽後果?
: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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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SP:简而言之,房屋契约上写这条是写好玩的... 07/05 21:57
2F:推 artifacter:对阿 先诉抗辩权是民法745条就保证人所订的规定 07/05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