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心如止水)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晚上十点之後的噪音
时间Sun Jan 15 17:54:35 2006
※ 引述《duckchu (期待宽宽的新专辑)》之铭言:
: 事情是这样的
: 我家楼上的住户都半夜两三点才就寝
: 我爸妈都是比较早睡的人
: 大概十点十一点左右就会去就寝
: 我家社区在晚上还算安静
: 可是楼上的住户常常会有重物掉落地板发出咚咚的声音
: 我想大家应该都有经验
: 如果是持续性的声音,像是讲话或是看电视之类的
: 通常还可以睡得着
: 但是如果在安静的环境里
: 突然发出咚一声,对刚入眠的人来说是会被吓醒的
: 诸如此类的情形已经很久了
: 之前有一两次真的受不了也请过警察来处理
: 但是没有多大的效果
: 昨天晚上楼上的住户竟然在半夜十二点搬家具
: 而且不是用搬的...是用拖的
: 後来按门铃请他们不要在这时候搬家具,他们也同意了
: 可是还是有间断的咚咚声从天花板传来
: 基於大家都是邻居,凡事以和为贵
: 想好好跟他们沟通
: 不过生活习惯的不同
: 还没就寝前会发出声音我也可以体谅
: 只是我爸妈年纪也蛮大了
: 一被吵醒就很难再睡着
: 我想请问的是...
: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条文跟晚上的噪音有相关的?
: 如果有...定义跟范围是在哪呢?
: 如果屡劝不听要请警方处理的话
: 要有哪些证据才足以证明?
: 其实只要不是故意的噪音我都能体谅
: 只是楼上的住户有时候真的是屡劝不听
: 还请知道的板友能给我一点协助,十分感谢!!
我能想得到的 就这些了
社会秩序维护法 72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 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酗酒滋事、谩骂喧闹,不听禁止者。
二 无正当理由,擅吹警笛或擅发其他警号者。
三 制造噪音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
~~~~~~~~~~~~~~~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6条 (节录如下)
住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於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妨害其
他住户之安宁、安全及卫生。
.........
.........
住户违反第一项规定,经协调仍不履行时,住户、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
会得按其性质请求各该主管机关或
诉请法院为必要之处置。
==============hey 我是分隔线=======================================
可以知道,所谓的噪音并没有所谓的定义或范围(可能建筑法有吧)
但是,如果噪音到了让人受不了,就算是侵害了「居住安宁」的人格权
一说到人格权 不提民法18条 195 好像说不过去 摘录如下:
民法 18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民法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
好了,一次丢了四个法条,现在一一检验一下
1.社维法 72 重点是在「妨害公众安宁」,又因为第一线管辖机关是警察
所以,如果嘈杂程度还不到他们认定的范围,他当然会叫你忍一下罗
因此,找警察这条路最快,但是可能最是没有用!
2.接下来三个法条其实最终目的都一样 ,只要符合妨害到住户你们的安宁时
你们就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排除侵害;并且情节重大者,还可以
依民法195条请求非财产的金钱损害赔偿
请看这一则判例 92台上164号判例 (
http://myurl.com.tw/674i)
判决要旨:
於他人居住区域发出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应属不法侵害
他人居住安宁之人格利益,如其情节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
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至於,什麽是情节重大?法官怎麽认定?对不起,我不是法官
这要看个案事实如何,此乃法官的司法裁量权
总之,要除去妨害安宁的侵害 绝对没有问题 向法院诉之 但是 可能最没效率
若要请求金钱赔偿,有机会!但 也是要看法官怎麽认定
well 以上可能都还没解决你问题核心
你们要怎麽办?我觉得还是协调啦 毕竟是邻居
找个调解委员会之类的 或村里长 大家坐下来谈
如果又吵?警察又不理,自己蒐证吧(用数位相机录影??)
真要走上法院的话 其实是比较麻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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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9.74
1F:推 duckchu:真是太感谢啦,我想还是先找里长好了,毕竟是邻居... 01/15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