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请问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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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任职申请承诺书中的职灾认定??
时间Tue Jan 10 22:59:43 2006
※ 引述《ivysky (不是曼)》之铭言:
: 立书人遭劳工卫生安全法第二条第四项之职业灾害,由公司按工作规则规定予
: 以补偿。立书人因上下班之事故及其他非属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二条第四项之意
: 外事故之职业伤害病非为职业灾害,故假期间之薪资全数不给,由立书人检附
: 相关证明文件向劳保局申请伤病给付或残废给付,公司并无补偿之责任与义务。
我想这里面比较有问题的
应该是关於「上下班时间」及「非属职业灾害之伤病假不给薪资」是否合法
关於第一点
1、上下班时间发生之事故,是否属於职业灾害,是属於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二条
第四项认定问题,若认定属於同法之职业灾害,便符合补偿之规定,所以契约
中规定上下班事故不予补偿,其实没有实益。若契约真意系要排除上下班时间
所发生之任何事故为职业灾害,则因违法而无效。
2、非属职灾之伤病假即不给薪资,恐也有违法之嫌。依劳动基准法第43条订定之
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第2项规定,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
半发给,若劳动契约约定不给工资,主管机关得依劳动基准法79条第1项第3款
处以行政罚,该约定也因违反禁止规定而无效。
劳动契约有违法之嫌,可向主管机关申诉。以本文之意,即使签了,也因违反劳工
法相关禁止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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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0.80.197
1F:推 ivysky:感谢您~ 01/10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