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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您这篇我思考了很久,因为我不知道该如何说明,方能正确体现现实生活中对於刑法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与信用罪 这个部份的判决行为。我不能否认一样的行为在批踢踢实 业坊与现实生活中,确实会有不一样的情形。因为站有站规,又既然有站规则有限制。我 无法要求所有版务对於法律要有一定的认识,但至少我们能要求版务必须依照站规行事。 所以在板务三审制度後,最後才来到 pttlaw 这个不同於板务的规范领域。这里的审查, 由我来进行现实生活处理与站务处理的妥协,所以我所作出的判决将会是由板务的判决与 我国法律的判决之均衡。而我判决所引用之法律概念也是我国法律之通说,绝非某使用者 信口开河之什麽规定都是我在讲。所以,考虑了一两个小时,我想还是由我来为大家解释 究竟我国法律对於刑法第二十七章中所包含之犯罪行为,具有什麽样的意涵。而後,我再 就本站各版性质风格不同,板务的设立与处理方式不同来为大家作个判决的解释。 本文应该很长,有兴趣看看就看看,没兴趣看也请停止无的放矢毫无理论根据的批评谩骂 。 法律有位阶性,我国以宪法为宗,其他法律具有下位阶性,我国刑法便具有此等性质。换 句话说,刑法不得抵触宪法。诽谤罪近年一直有学者提到希望除罪化的趋势,因为言论自 由系宪法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中最重要的基本自由,人民假如不能享有完整的言论自由, 则民主宪政及无法建立与维持。由於现行刑法设有诽谤罪的处罚规定,将发表言论的行为 犯罪化,使刑事司法人员有权判断某一言论系属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抑属刑法所定制裁 的诽谤行为。由於司法裁判品质的低落,以及法官用法往往又欠缺合宪性解释,故可能使 本罪的刑事司法审判,不当地限制或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反而阻碍民主化与民意政治的 建立。美国等国家目前已将诽谤除罪化,改以民事侵权行为论处,我国未来应也会朝此方 向进行。另外,在现行尚未除罪化的情况下,有很多人认为有罪就是该罚,却不问什麽程 度、什麽情况,有阻却违法的事由,而我作判决就是考量过这些问题,却被扣上我为被申 诉人脱罪之大帽子,我想问问某使用者到处诽谤我煽动使用者情绪,良心过意得去吗? 哈,这是题外话,这里想强调的是,目前为免做出违宪之判决,对於刑法中诽谤之诉大多 采严格的审查程序,通说上有几个很重要的观念︰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的事项,必须具有 足以损害被害人名誉的具体事件内容,始有诽谤行为可言;否则,行为人假如针对特定事 项,依其个人的价值观而提出其主观的意见与评论,纵其批评内容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 或影响其名誉,则仍非属本罪之诽谤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诽谤故意与散布於众的 不法意图,始能成立本罪。在未除罪化前适用本罪之时,必须特别针对宪法所保障的表意 自由作思考,避免纯就名誉法益的破坏,就轻易定罪科刑,致做出违宪的刑事判决。这几 个论点不是我个人的意思(被某人逼得要一直强调 =.=),乃现行刑法通说,应该市面上的 教科书或是教师上课、法院判决说明书、大法官解释都是朝此方向。 看到这里,我想对於为什麽某使用者申诉之原案我会作出无罪的判决,这篇加上我前面所 提攻击标的的那篇而言,解释应以相当足够。 而 game0416 使用者提出之其他案例,便是我前面所提到的我国法律对於站规板规的影响 。有几个概念必须先行建立,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中提到,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 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又有监於有点 类似私法自治原则的概念,所以各版具有制定板规的权利。批踢踢网路这个平台多元的风 格行成各版版风不尽相同的情事,所以我们在其不违反站规的前提下,给予其最大的自由 作适合各版的板规之制定。所以 game0416 提出的每一个案例,我将依各版风格不同来作 出不同的判决。法律之所以有趣,就在其主观与客观上有非常大的差异,每个案件引用作 为法庭上之证据或是判例申诉,皆有其适用与不适用个案的情形,所以下面我会对您举得 各个案例作出我可能的判决(因为能够参考的资料太少,您举得这些案例我无法全面性作 审查,对於各版私法限制也尚不清楚,故仅供参考。),一般案件我审查时会至每一个判 决过程、每一个板的规定去做深入了解,最後才做出判决,所以此次说明不具判例效果。 我想请问以下哪些可以被视为人身攻击 1.指名道姓的骂 (正常情形下当然违规) 2.以该人昵称(不限定自己帐号後昵称或板友称呼)来骂 (目前vio法庭的认定属违规) 3.间接影射该对象 (该对象自负举证责任,且攻击标的必须相当明确。) (1) 作者 kyoyagami (人渣) 看板 DIABLO 标题 Re: [闲聊] 假日~ 时间 Sat Sep 6 12:35:45 2008
1F:嘘 brovet:难怪你用这昵称 09/06 12:39
2F:嘘 homie407:渣人? 09/06 12:41
比如说 #18mWYZBV (DIABLO)的这篇 第一位,这样的言语,算不算直接称发文者为人渣呢? 第二位不带人名、对象 您会认为是是针对原发文昵称"人渣"作文章或是认为属针对不特定人谩骂呢? 第一位的情形,板务应具水桶该使用者的权利。 第二位的情形,不知其真意,若争讼至 pttlaw 时证据只有这样,我不会罚。 (2) 作者 kyoyagami (人渣) 看板 DIABLO 标题 Re: [闲聊] 假日~ 时间 Sat Sep 6 17:06:30 2008 ─────────────────────────────────────── ※ 引述《Ryukl ( )》之铭言: : ※ 引述《Ryukl ( )》之铭言: 你这种人除了会看到别人光鲜亮丽的一面然候操纵舆论讨伐还会什麽? 没那个头脑跟管理模式,你以为财产要上看1k单位是靠这个买低卖高? 不要笑死我。 还是你想像政治人物一样操作舆论来排除异己? 要战就来啦,像你这种整天躲在自己的象牙塔里面的家伙要笔战还会输你? 这篇在刑法上是有这样的一个概念的︰ 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 对於何谓"适当",一般通说是这样界定: 行为人只要对於可受公评之事,就其个人主观价值判断,提出其主观的评论意见而无情绪 性或人身攻击的言论,因系宪法所应保障表见自由中的意见陈述,故即属本款的适当的评 论。 依照此案件造成之伤害、口吻的运用,我认为会属於无违规。对於何为情绪性、人身攻击 我想这个在网路上或是司法院的资源里就能找到,我不再赘述。 (3) 推图娃娃的第一个案例 我懒得贴过来了,那个部分我会尊重各个版的风格,我举个例吧~如果这个推图娃娃出现 在法务各版,那麽其用意很明显是来乱版的,当然会依违规处理。但若此推图娃娃出现在 hate版,那麽或许此行为用意在表达其恨意,符合该版私法规定原则,自然不属违规。 这里也想再强调一下,法律不是看着法条就只能被法条限制,很多时候都有但书,学者也 常有探求每一法条真意而後提出讨论,如何适用、依习惯? 依法理? 这无关乎主观客观, 而是随着历史演进而会有各时期不同风格的展现,法律是活的而不是死的。 (4) 再来是哈巴狗商人团,这个案例很简单,端视由谁提出检举与证据。 若是由所谓 哈巴狗商人团 所指称之对象提出,且能有确实证据指出 哈巴狗商人团 一词 确属贬意,那麽将属违规行为。但若有推文发现该指称对象曾认为 哈巴狗商人团 一词并 无贬意之证据,那麽此申诉将不成立。 (5) 这里我本来不太想回了,因为前文说得都很清楚。不过想想都回这麽多了,不差这一下。 我国刑法的诽谤其实严格说起来,具有其对象"特定"性,也就是我前所述及之攻击标的。 所以硬要用不特定人仕这条来说,在适法性上就已经出局了。因为根本没有攻击标的又怎 麽进入诉讼过程?就像是假设我在某个公开区域,例如电影院里好了,我看完电影忽然起 身,"X的,来看这电影的都是猪阿,通通都是神经病。"现在在电影院里的人都被我骂到 了,可是实际上并无法对我提出诽谤之诉,因为其"对象"实际上无法确认。顶多我就是被 警察拖出去而已阿,也许有扰乱公共秩序之类的罚单,但单就诽谤而言不成立。 但因为批踢踢属於每一个版为单位,所以该条性质应适用於当某使用者蓄意违反板规时, 例如对於某版胡乱批评、公开他人隐私、交易不履行落跑等等,这时候每个看板的使用者 都可以对其违规行为做纠举,应该说此条立意在此(为弥补版主不克即时处理、或该违规 行为严重伤害板务或本站)。但我也不否认那一条站规的确有语焉不明的情形,尚有修正 的空间。不过对於诽谤这个部份,基於我国刑法很明显的是不适用的。 (6) 作者 kkkk123123 (某人-14873长多!) 看板 PttLaw 标题 [证据] cito 未经告知转录他人文章 时间 Sun Sep 7 18:39:10 2008 ─────────────────────────────────────── 第三份检附证据与说明: cito 又再次修改其内文,意图回避第二份证据之内容, 如此反覆游荡、回避之态度, 有如夜里爬出肛门的蛲虫,又再度爬回去,相当地不卫生。 --- 像是这样的发言 直接形容他人为蛲虫的发言,是否涉及了人身攻击呢? 还是蛲虫属线虫动物门中的一类寄生虫 形容人为如此的事物不为人身攻击呢...? 这一篇,我这边要另外说明我身份还有职权上的特殊性,我先就法务的角色继续, 此案对我来说,第一,发文者很明显批评的是cito不断被抓辫子然後修文的行为。在无法 客观判断此人究竟是故意要贬低cito之人格,亦或仅是针对该行为提出主观想法评论时, 应以无罪推定为宜。因为目前客观状况是若cito不修文,则蛲虫此语不出,而非因为是 cito,所以用蛲虫。第二,刑法有个但书,对於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晚近最高法院93台上1805号判决认为:[言论意见为主观之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 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值判断均应容许,而受言论自由之保障,仅能藉由言论之自由市场 机制,使真理越辩越明而达到去芜存菁之效果。因此对於可受公评之事,纵加以不留余地 或尖酸刻薄之评论,亦受宪法保障,盖维护言论自由及所以促进政治民主与社会健全之发 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失两相权衡,显有较高之价值。] 再加上近年逐步将诽谤除 罪化的趋势,如同我最前面所提到的情形,因此这样的行为我认定不需祭出特别之处分。 接着用板务的角度,因为我刚好是这个版的版主,我一方面认为这不达惩罚之标准,但另 一方面仍需解决这两位的争执,为免发文、修文状况持续,我以版主权限将此系列文章通 通锁文。至於後续所生之cito因为不服而持续骚扰的行为,这里既然您未提到,我也就不 再特别提法务资源这个部份的事情了。 (7) 最後,这个部份。 "另外我想询问 在其他地方的发言,是否可以成为判决的证据 小如同在PTT内不同板对一位使用者不同的评论 大如在不同站上对同位使用者行为的讨论 可以因在外地行为而在本地进行处罚或判决依据吗?" 这里我会认为,若是发文在 ptt 内性质相同的部份,例如都是公开版面,那麽是当然可 以申诉时引用为证据的,除了能够更明确了解案情外,对於申诉与被申诉人之真意更有明 确的方式得以呈现。但若是非同於本站的文章,因为规则不同,除了证据力有疑问外, 在有跨平台合作的情形出现前,恐怕也会有捞过界的疑虑产生。批踢踢实业坊只是个学术 平台所建立的小站,原则上还是仅以处理站内事务为宜。 最後想回到 pttlaw 这个版的角色, 那里主要是让使用者申诉"版主"、"小组长"、"群组长"的"判决",也因为审查的是判决, 所以对於适法性、程序正当性、合法性都必须考量,这次是因为某使用者从头到尾都不服 ,所以我藉由 game0416 这篇文章一次做个统整说明。但实际上使用本平台之用意,并不 是让使用者可以用 pttlaw 来对抗板务,很多申诉人的想法让我相当感冒。甚至我最後判 决审查过後认为板务处理没有错,就指认我是站在站方的。今天既然我在这里,我就具有 站在中立立场的角度的义务,将我对批踢踢的了解去结合己身所学,让批踢踢这个尚未称 完善的申诉制度作最大限度的保障。甚至我连设坏人的权利都没有,因为我必须要保障所 有人提出建议的权利,很多被乱骂,被当垃圾筒的情形,法务也只能闷着吞下去。有些有 心的使用者仗着自己多对一,甚至可以说是影响我生活甚钜,这些都是法务无偿但必须付 出的心力。对於这次很多使用者因为受某人煽动,对我放肆无礼的批评,希望你们能好好 思考一下,因为我有理所以我无惧也不追诉。 但你们对不对得起自己良心,希望你们想想。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121.253.201 ※ 编辑: alanmax 来自: 203.121.253.201 (09/29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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