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na (克拉缇 Clouty)
看板Post
标题[邮务] 规章171条:存局候领的疑问
时间Thu Sep 1 23:06:32 2011
邮务营业规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邮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请,邮局得拒绝之:
一、性质复杂者。
二、仅限於即将寄到之邮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邮件,改交同地邮局存局侯领者。
请问整体来说第三项的意思是?
1. 有收件人地址的邮件,
不可以放在同地邮局存局候领,
但可以申请改投或改寄别的地址
2. 有收件人地址的邮件,
只能改交同地邮局存局候领
我觉得应该是1,但又不太确定…
请帮忙解惑,感激不尽~
(实务上好像满常遇到收件人要求改成存局候领… 到底有没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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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升资考的同伴可以一起读书讨论的…
民法一千多条整死人了… (撞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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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2.233.53.68
1F:→ ken660303520:第3条的意思是~有收件人的邮件因某些因素改成存局候 09/01 23:11
2F:→ ken660303520:候领後~就别再改投改寄了~ 09/01 23:12
3F:→ ken660303520:要注意是"存局候领"而非招领唷~但用字是"得"也就代表 09/01 23:12
4F:→ ken660303520:收件人要求我们也是"得"照做,改投改寄到指定处罗~ 09/01 23:13
5F:→ kanna:喔喔!所以第三项是一整段!我自己把它拆开了!(恍然大悟) 09/01 23:15
6F:→ kanna:感谢ken大~我後来才注意到那个"得"字…那就跟没规定没两样了 09/01 23:16
7F:→ kanna:另外还想到一个,包裹退回时要收退回费,实务上有收吗…?@@ 09/01 23:17
8F:推 kumiko:我有收耶~但有的客户会凹好半天 一直卢卢卢都不愿意付费 09/01 23:36
9F:→ kumiko:所以那种死都不缴的客户我只好通融 但声明下不为例 (摊手) 09/0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