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海贼团长--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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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台湾法律病了 还是司法病了 还是人民不知道自己病了
时间Mon Sep 13 02:44:20 2010
司法界再传出离谱判决,花莲一名有中度智能障碍的19岁少女先後遭到7匹恶狼性侵,不
过花莲地方法院竟然将7人通通判无罪,理由是还没有达到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被害人
家属痛批一定要上诉到底。
2007年到2008年,被害少女就被七匹恶狼以300到500元金钱利诱,骗到像是工寮菜园卡拉
OK店性侵,次数多达七次,有的恶狼更性侵过两次还有有的是兄弟档或是朋友带朋友,一
再欺负被害少女,而花莲地检署竟然把这七匹狼通通判无罪,这看在被害少女的家长眼里
,痛心不已。
花莲地检署实在也傻眼,原本对7人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结果什麽都没有,强调
:「一定上诉到底。」学校发现被害少女,上课情绪起伏不定,开始会化妆又穿新衣服,
一问之下才说出了,这些恐怖的恶叔叔和伯伯对她伸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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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 这个报导 一般人认为是司法不近人情 枉顾社会通念
然而 有心人士去翻翻我们刑法典第225条"趁机性性交猥亵罪"的条文
以及熟知我们刑事程序法的一些基本精神的人 就会有一种莫可奈何的感觉
进一步说 我们刑法真的是一个很古老的东西 然而刑事诉讼法却不断的变迁
刑法跟不上刑事诉讼法的变迁 那是一件很可惜的事
法院应该是判断一个犯罪事实或民事争执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然後适用"法律效果"
换言之 是事实认定 而非法律解释 但是在台湾刑法条文如此晦暗不明的规定下
法院必须做出补充解释 或者要用非立法者原意的方式去做解释 那是很可怕的
就拿偷窃 抢夺 强盗 这三条罪名好了 各位认为其中的差别在哪呢??
举个例子 一个人看到加护病房中风的妇人身边有一个钱包 就把它拿走了
而该名妇人眼睛是张开的 只是手脚不能移动 那麽是"不知""不备"还是"不能"呢??
若是不知就是窃盗罪 若是不备(或不及)就是抢夺 若是不能就是强盗 各位的看法呢??
那如果该名妇人是个植物人 眼睛是张开的 那麽又该成立哪一条呢??
这种判断方法 是实务上叫为粗操与一般性的判断基础 但是这合理又符合社会通念嘛??
再举个例子 之前玻璃娃娃被一个学生因跌倒而摔死 该名学生算是过失致死嘛??
各位意下如何?? 是否有过失 是否玻璃娃娃致死与该名学生行为有因果关系呢??
如果认为有过失 且有因果关系 那就是成立过失致死罪 该培的还是要赔
如果不成立 那麽那名学生就没罪责了?? 法院要判断就是如此!!
然後是最近的性侵例子 刑法规范在第16章"妨碍性自主"罪章中
其中有很多条文 会出现很多需要法官主观判断的例子
但是法官任何判断要符合证据 法条 与最高法院判例 大家仔细看这则报导
"利诱"的字眼到底那女孩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呢?? 然而可议的是那女孩是中度智障
问题在於他是否确实知道自己在干麻?? 如果知道就不会成立"不能"或"不知"
但是有另一问题 中度智障是不是可以被法律当作是绝对没有辨别能力??
大家知道 刑法有"抑制性"吧 也就是说当其他法律无法提出赔偿或收惩戒之效时
刑法才能出来规范处罚这一切 而刑法要发动还必须依靠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审判
换言之 刑诉法的"罪刑法定主意""无罪推定原则""罪疑唯轻原则""证据法则""传闻法则"等
都会是造成刑法判决出来後 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法律见解与社会不同作出判决而遭非议
法官若不按照判例或法条审判 又会被驳回或发回重审 如此一来法官的考绩会下降的
那麽法官敢不按照判例判决嘛?? 但是若真不按照判例判决 那麽法律见解如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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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 我不是替法官抱不平 而是站在学习法律以及将来希望从事律师与法官的立场上
跟各位分享一下 法官到底要扮演怎样的角色?? 他又如何能扮演民众期盼的角色??
难道说 以後所有案件先请各大报章媒体调查报导 警察将罪嫌带到案发现场给家属打一打
然後发起公投 由民众投票决定该罪嫌是否有罪 管他法律解释如何 最後法官找法条判刑
大家觉得如呵呢??
司法院之前说要引进日本的国民参审制或德法专业参审制 引起司改会与律师公会热烈讨
论
最後决定采用专业参审 这是为何呢? 又前有人曾提出陪审团却被人提出质疑台湾民主素
质
台湾人自己担心民主素养不够 却又认为法官判决不服期待 司法该何去何从??
台湾人不懂"罪刑法定主义"与"证据法则"等 台湾刑事程序将如何进行呢??
台湾人的正义难道就是"大快人心" 就不理"真实正义"与"法定程序"??
台湾人心目中的人权不是平等的享有 而是只要"涉嫌"就无须人权??
台湾人害怕官司上门 更害怕如英美一般成为陪审团 承担压力责任与浪费工作机会
对於他人只要不是妨碍自己 只要不是与自己的想法有冲突 其他都可以不管了??
台湾人有多少敢对於不公的判决向监察院 向司法院"连署"陈情 到庭听讯??
又有多少人会到国会殿堂看看我们养的立法委员或县市议员在里头搞啥名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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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麽多 我其实只是希望 台湾司法未来能"真正"往三个方向走(不要只空说):
第一、重新制定法典
将民商实体法与诉讼法合一 将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合一
行政法由行政程序法与行政罚法等基本法统合 甚至写入宪法(毕竟有些本来就是宪法原则
)
然後将构成要件写的巨细靡遗 让法院尽量为事实认定而非法律解释(至少做到跟德国一样
)
第二、建立"国民参审与专业参审并行制"以及"第二审改为事後审查审"
由人民定期选出若干参审员或者由县市议员 乡镇市民代表组成
对於大型刑案则由自上述名单中选出参审员
对於智慧财产 医疗 科技 会计财经等专业事务 则自会计师 医师公会等选出参审员
参审员与专业法官只在第一审时负责事实认定 当然也可以不用每一案件都是参审制
至於第二审则是如现在司法院改革法案中的"事後审查审" 就不在事实认定了
第三审则是涉及非常上诉或涉及违宪等 作出判决 (因此未来最高法院似乎要不见了)
第三、治安官与公证人
以後刑事或行政法的简易程序由治安官负责 包含和解 认罪协商 快速判定等
民事的一些契约 则强制要求至公证人进行公证 如不动产买卖 婚姻 重要劳资契约等
另外对於儿童家庭案件 消费者事件 劳资纠纷 工商纠纷则由各公会团体与治安官仲裁之
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和解 调解或仲裁後是不能上诉的 但是可以事前放弃
以减少地方法院第一审的负担 以及让第二审能确实成为事後审查制
况且 好的商业仲裁与公证制度 因为少了很多讼累 是可以吸引外商投资的
像新加坡 像日本 他们的这种制度用的很多很算行之有年 叫双方信任的第三者进行仲裁
总比法院强制作判决更为服众 况且也可以避免上诉的时间
免得又出现依3年的罪行起诉 结果诉讼程序长达20年 一直进出看守所或连续受罚
像之前耶和华见证会 反对服务要执兵器的劳务 因此有两年轻人拒绝服兵役
结果 依军法判决要服刑一年左右吧 但是他们出狱後仍不肯服兵役 前前後後关了快20年
这符合"比例原则"嘛?? 兵役2年被关20年!! 无论犯了怎样的罪 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吧!!
说了这麽多 不晓得各位知道我所要表达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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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权分立改革:
总统与独立监察官(对外事务 监察权与元首权)
国会与内阁(对内事务与立法权)
法院与治安官(司法权与违宪法案建议修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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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2.162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61.60.212.162 (09/13 02:46)
1F:推 LORDJACK:法官太年轻, 所以不敢判罢了, 胆小久了老了还是法匠 09/13 06:50
2F:→ atzkgb:如果要讲的话 你的主张应该更简单易懂 09/13 08:01
法官要多久才算老呢?? 多少法律系毕生志愿就是当法官 律师 检察官
法官不就要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正义与衡平伤害吗??
但是一个在律师界呆久了 或者检察官当久了 多少人会"行个方便"??
毕竟 以台湾目前司法生态 法官太过重视程序正义 那麽其实很多证据是不能用的
如果太重人权 那麽对於每一个罪犯都必须要谨慎 没有充分"合法"证据是不能判的
如果太重视衡平伤害 那麽是不是非要以重罪制裁 还是说多用一些保安处分呢??
检察官与律师的功能 大家都知道前者是起诉与侦查犯罪 後者是为犯人辩护 哪怕罪大恶极
然而 多少律师敢真正为那些万夫所指的罪犯做辩护(不是黑变白 而是至少维护公平审判)
至於检察官更不用说 有多高智慧罪犯非有霹雳手段游走法律边缘 是难以取得有效证据的
那麽依台湾生态 采取转任会比较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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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从出社会就当法官的人 升到了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要多久呢?? 5年?? 10年?? 20年??
年轻法官秉持热诚至少还会拼命为被告争取到公平审判的机会 那些老法官呢??
多少保守的判例是他们编列的?? 多少"勉强"的实务见解是他们做出来的??
姑且不论民事诉讼 因为毕竟很少新闻会关心 我把重点放在整个刑事审判
法官是至少受过专业训练 非有几年努力是很难考上的 法官比律师难考多了
司法特考考什麽?? 不是只有学说 更多是实务见解 实务见解多如牛毛 数也数不清
民国100年的考试方法 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一下 学法律立志做律师的应该知道
已经改成三试 第一试考的是法条熟晰度的选择题择优考二试
第二试考四科 1.宪法与行政法 2.刑法与刑诉法 3.民法与民诉法 4.商事法
第二试择优进入第三试口试 各试的门槛都是很高的 从法条熟析到案例申论分析都考
可以说是以前科举考试也不为过!!
常有人拿之前进士通过多是40岁左右的人 但是进士多少会变成地方官??
很多人只要当上贡士即可 举人则可以当上讼人(律师)
然而那些考上进士的 终其一生都在埋首书堆 读所谓的圣贤书 作八股文
他们真正融入社会生产的有多少?? 现在法律系大学生不也是埋首书堆 读学说看判例??
总而言之 法官是很难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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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条文 大家可看的懂吗?? 就譬如我举的例子 熟悉或曾经看过实务见解的
要不要思考看看我上述的例子 一个很基本的财产犯罪例子: 窃盗 抢夺 强盗
今天不是说年纪大的 或者社会历练高的 他们就是好法官 除非他们无需照顾法律周延
回答版主说的 不用大幅修法 重在法律素养 应该要促进法律教育云云
试问 好的法律教育 教材是什麽?? 案例 法条与实务见解吧!!
不可否认 法条很难做到不用法官解释 然而至少可以限缩法官的法条解释
刑法271条:"杀人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10以上有期徒刑" 现在问问 诸位何谓杀人??
举两个例子:
1.甲恐吓乙若不还钱则杀害他, 之後乙真不还钱还逃跑, 被甲逮到後抓到深山,
对乙进行刑求威迫取款, 罪後痛殴至乙奄奄一息就开车走了, 任乙伤重死亡
甲成立刑法的"杀人罪"还是"重伤致死罪"??
2.甲开枪击中乙的腹部, 之後後悔叫来救护车送医, 但是乙在救护车开往医院路上,
不幸发生车祸, 已被夹死在车内, 甲的杀人行为是既遂(完成)还是未遂(未完成)??
不同学说不同说法 两个案例中第一案例有不同说法 第二案例则多说是杀人未遂
大家认为如何??
法治教育普遍不好 我不否认 然而首先是要提供机会与环境以及要有好教材
法条的不完备是司法界普遍认知的 为何要一条一条修呢??
而且 刑度加重就行了?? 还是说构成要件要完整一点??
大家去翻翻坊间刑法教科书或考用书 更有心的可以去翻翻判例与院解字
刑法上的"不知"与"不愿"等字眼 是只看是否中度智障?? 还是判断当时是否有辨别能力??
辨别能力又如何去判定呢??
一个难以自我控制的性侵犯 难道就不属於丧失辨别或控制能力??
一个中度智障的被害人 就是丧失辨别能力?? 就是弱势者??
是以被害人与被告区分"辨别能力"?? 还是以"客观"标准呢??
刑法讲求的就是客观的判断标准 而非个案判断 以免造成不公平与任意起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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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 不只是法治教育不好 而是法律条文从来不教导人民真正正确且清楚的行为准则
一切靠法院 一切说人民的民主素养不足 那麽到底该怎麽办呢??
从小教法律?? 长大後每人义务到法庭陪审?? 民选参审官??
律师可先担任仲裁人或公证人?? 法官由律师与检察官转任??
大家不妨提出建议吧!!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61.60.212.162 (09/13 13:29)
3F:推 LORDJACK:老了才进去, 跟在里面待到老不一样 09/13 13:44
4F:→ LORDJACK:缩限裁量权, 不过是让法条多如牛毛,然後久了出现过时法律 09/13 13:46
5F:→ LORDJACK:如违警罚法之类的 09/13 13:47
6F:推 LORDJACK:如你所说的花莲性侵案, 法官也可以判重, 那是她自己的判 09/13 13:50
7F:→ LORDJACK:断, 只是这判断显然跟社会脱节, 把法修到细的让他无法这 09/13 13:51
8F:→ LORDJACK:麽判, 只要他够脑残, 还是可以有其他离谱判决 09/13 13:51
9F:推 LORDJACK:说到底, 他重判怕被高院改判, 高院重判怕被大法官改判 09/13 13:55
10F:→ LORDJACK:法律界就是这样, 很重视A说B说不重视自己怎麽说的环境 09/13 13:56
11F:→ stevegreat08:你确定它是轻判吗?? 要不要去看看新闻露出的马脚!! 09/13 18:01
12F:→ stevegreat08:不要说法官脑残 "利诱"二字足见端倪!! 看看吧 09/13 18:02
13F:推 ilgsu:大法官是要如何改判高院的判决?愿闻其详 09/13 23:35
14F:推 LORDJACK:被告提释宪 09/14 01:16
15F:→ stevegreat08:这将驳回 你信否!! 09/14 01:32
16F:推 ilgsu:无论会不会驳回,总之在那之前应该是先上诉到最高法院吧... 09/14 01:50
17F:→ stevegreat08:没错 但那只是法院组织法与释宪法 不过某些条文废了 09/14 18:53
18F:→ prestige1:法律的重要意义在遏止犯罪,如果能抓住这个重点 09/16 23:01
19F:→ prestige1:对於罪犯就不可能轻判,也就不会拘泥於条文 09/16 23:02
20F:→ dgfly:剥夺人民权利的规定就应该以条文明确拘束,这是基础原则 09/17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