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标题Re: [分享] 负面表列失控 日本引爆贫穷与犯罪
时间Tue May 11 13:26:48 2010
※ 引述《houkoferng (枪毙冈田救日本!!)》之铭言:
: 派遣的起源是劳务外包,派遣工并不是跟企业签约,而是跟派遣公司签约。
: 因此将责任归就到企业身上,算是打错目标。
: 企业将劳务外包,本身就是风险转移,只是这是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 正面列表的管制性太强,其实会造成企业政策上的整体负担。
: 我的看法是,依然采取负面列表但在企业的总使用量上做出限制
: 另外针对派遣员工部分,则是强化对於「人力派遣公司」的规范
: 因为派遣员工的「雇主」是「人力派遣公司」,不是用人单位。
: 我不得不承认,台湾很多派遣公司是把派遣员工当外劳在搞
: 其实强化派遣公司的规范与管理,会比找企业下手有用。
: 因为对企业而言,那只是一种外包行为,纵使不用派遣员工也有别的方法
: 反而那是纯粹的治标不治本
「企业」 和 「派遣公司」
在政府规范弹性劳雇上并没有差异
因为派遣公司在市场上并没有规格(含价格、工作质量、保障)决定能力
当然法规可以针对派遣公司要求其提供的职缺必需符合一定规格
但实际上这就等於是要求使用派遣人力的企业
反过来,法规也可以直接规范使用派遣人力的企业 这样就同时约束了承揽的派遣公司
甚至 更进一步,可以避免企业再绕过「派遣公司」去找弹性体制外的人力资源
这就像 房仲交易一样
如果今天房仲交易存在买卖议价能力不均、政府要介入
政府可以约束 房仲业者仲介买卖的规格
但政府一样可以直接规范买卖双方 提出定型化契约 而仲介业者会去依循
人力派遣公司,在理论上是「人力资源顾问」的外包服务
企业可以只把招募外包
可以把人力资源管理整个外包
以前企业外包时只注重招募、解聘弹性
如果法规对企业使用所有人力资源 在保障上作出规范
那企业自然就会把保障的部份(也是管理的一环)外包出去
就像政府的派遣、约聘人员都一定有健保劳退一样
因为政府被规范要遵守、他们在乎、成本内化 而会自然在发包时强调这一项规格
虽然,属於劳基法规范,而未落实的部份并不在我所讨论的范畴
我主要是认为政府规范下 弹性劳雇的规格在保障或薪资上
(按比例分摊後)应该要比常态的雇用还来得优惠
要不就是劳工得到高报酬承担解约风险,
要不就是得到保障来承担风险
(比如说可以随时解雇 但雇主要负担解雇後两个月的健保劳退)
如果不是这样,企业当然能派遣就派遣
而就算在员工比例、产业类别里作限制
也已经违反了派遣人力 在管理学上的原理意义
-- 不再是为了弹性,而是根本比较便宜的套利
也违反平等原则
-- 一样是国民 为什麽受法律保障的层度不同
(又不是外劳)
至於规范在谁身上 在理论上并没有差 规范人力的使用者也可以 而且更直接更有效
换个例子来说
人力资源受雇於派遣公司 再(部份)出售给业
或者说 承担了企业的外包案 再雇用员工
就像营建工程事故时政府要负赔偿责任、买笔电爆炸可以告原厂一样
虽然中间有转手,法律一样可以直接规范买卖双方
除非业者举证并非原产品(原工作内容、待遇)有不符合法规 并有尽坚督之责
否则一样可以对业者直接开罚 而不一定只能罚中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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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odh 来自: 203.65.62.106 (05/11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