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atist (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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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容积奖励抑房价?蓝绿皆不看好
时间Tue Apr 27 01:11:18 2010
法条是这麽写,但是不能够脱离制度设计时的政治经济背景情况
回头看都市更新条例提出的时候是什麽情况?萧万长担任行政院长要准备选举了
加速推动都市更新方案是为什麽提出?苏当行政院长要配合扁拚经济了
都市更新在台湾,跟其它的土地政策一样
从来都是政府用来廉价推动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又,为何都市更新要设计第四章权利变换与第五章奖助?
这两个章节才是设计一套能够让民间自主更新的机制以及提供足够的诱因
也是相关子法跟解释函令最多的条文
都市计画法63,64,65或是都市更新条例第5、9都是只概略提到政府应划定地区
及协助推动都市更新
比较起来,第十、十一、二十二条的法令规定与重要性更明显,主体也摆在实施者与
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上。
如果搭配第9条以及第27条公办更新以及公有土地参与都市更新的有关细则以及解释
大部份也集中在政府如何委托办理更新或是配合参与更新
主动公办更新其实并不是目的,这又回到制度与政治目的要配合→不能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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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铭言:
: ※ 引述《houkoferng (枪毙冈田救日本!!)》之铭言:
: : 台北的都更都是公寓,每个人都拥有部分的土地权利
: : 现状的制度是保障原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在都市更新的改建会带来的价值提升的前提
: : 下,本来就是建物+土地=原价值,不是只有土地的原价值。
: : 都市更新本来就是期望借由建商的,投入提升园区块的整体房地产价值。
: ^^^^
: 这个本来不成立.
: 依後所附法条(注意主体即可)可知,
: 都市更新本质上是政府公权力推动的市区再造,
: 建商进不进来,并非制度的原型.
: 亦即,从头到尾,根本不需要考虑提供建商合理的诱因,
: 更甚者,都市更新带来的房地产价值的提升,
: 主要并非来自於劳力资本的投入,而是更新计画所产生的社区营造效果,
: 这个本身就不是专门拿来让商人营利用的.
: 建商见到有利可图加以投入,只是制度上顺势而为所刻意的放任,
: 并非其本意就在导入建商并以之为杠杆.
: 甚至,若建商的投入造成了负面的外部效果,政府也当然有管制的理由与正当性.
: 真正关键的因素是公权力本身的态度,就制度面来讲,
: 政府具备一切可独自进行(或委托或半官半民)更新计划执行的工具与权力.
:
"让民间投入者可以赚钱",是一个制度上可以"借力使力"的设计,
: 但并非当然必须如此.
: 都市计划法
: 第六十三条 直辖市、县(市)(局)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对於窳陋或
: 脏乱地区认为有必要时,得视细部计画划定地区范围,订定更新
: 计画实施之。
: 第六十四条 都市更新处理方式,分为左列三种:
: 一、重建:系为全地区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筑、重新建筑、住户
: 安置,并得变更其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密度。
: 二、整建:强制区内建筑物为改建、修建、维护或设备之充实,
: 必要时对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筑物徵收、拆除及重建
: ,改进区内公共设施。
: 三、维护:加强区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改进区内公共设施,
: 以保持其良好状况。
: 前项更新地区之划定,由直辖市、县(市)(局)政府依各该地
: 方情况,及按各类使用地区订定标准,送内政部核定。
: 都市更新条例
: 第五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就都市之发展状况、居民意愿、原有
: 社会、经济关系及人文特色,进行全面调查及评估;划定更新地区
: ,并视实际需要分别订定都市更新计画,表明下列事项,作为拟定
: 都市更新事业计画之指导:
: 第九条 经划定应实施更新之地区,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直辖市、县 (市)
: 主管机关得自行实施或经公开评选程序委托都市更新事业机构、同
: 意其他机关 (构) 为实施者,实施都市更新事业;其依第七条第一
: 项划定之都市更新地区,并得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合并数
: 相邻或不相邻之更新单元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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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人类爱之中,
爱情的短命是恶命昭彰的。
但,它偏偏喜欢做天长地久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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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5.164.112
1F:→ Eventis:附带一提,权利变换非民间都更独享的条文,参院会纪录中对照 04/27 02:45
2F:→ Eventis:表,张委员俊宏等提案版第五条说明部份,在提供除原有徵收, 04/27 02:46
3F:→ Eventis:区段徵收,市地重划外,其它分配方式,以减少更新的阻力. 04/27 02:46
4F:→ Eventis:甚至後面权利变换的章节的说明多处就直接写明为市地重划之 04/27 02:53
5F:→ Eventis:立体化.同时注意奖助部份,委员版对案贷款,补助及技术支援 04/27 02:56
6F:→ Eventis:部份在审查会都删除了,原始版本中,真正保留下来的奖助只有 04/27 02:58
7F:→ Eventis:容积保留/移转,理由不外:(1)安土重迁,为求在更新地区安置 04/27 02:59
8F:→ Eventis:原住户,故可以原容积重建;(2)更新系在改善住户居住品质,故 04/27 03:00
9F:→ Eventis:不应使更新後分配之楼地板低於更新前,故容积应予调整;(3) 04/27 03:01
10F:→ Eventis:社区公共设施之奖励;(4)促进更新之奖励. 04/27 03:01
11F:→ Eventis:可知其主要的取向仍着眼於公益层面,对於私人或私法人,则多 04/27 03:02
12F:→ Eventis:所保留. 04/27 03:02
13F:推 oodh:不要使用绰号 请修正 04/27 07:14
※ 编辑: stratist 来自: 111.67.49.7 (04/27 11:24)
14F:→ oodh:感谢配合~ 04/27 11:56
15F:→ volkov:法规有个历史解释 还不错 04/27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