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tender (Desmar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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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构想] 关於废死的想法
时间Thu Mar 11 22:32:21 2010
恕删
对於该不该废死刑,「该」会「不该」的问题我没什麽兴趣,只是有几个问题想知道,
首先,如果司法有权对个人的生命进行剥夺,那麽群体就有权力决定个体的生死。
如果这个命题为真,那麽人权是不成立的,因为人权是紮紮实实地回到个人为出发点
看事情的,就是人道主义。
如果一个群体有权决定个体的生死,那麽多数决定少数的生活就是正当的,多数暴力
就是正义的。即代表主权的司法有权力决定代表人权的个体,那麽国家就得以主权之
名,进行对国民生活的多重干涉与生命剥夺而没有对错的问题。
如果一个代表国家的法官,有权力决定一个人的生死,那麽他就不是人,是神,因为
神不会犯错,所以所有的死刑应该都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为什麽现在会有争议?
有争议,代表了有错误出现,那麽在司法在进行结束生命的同时,是否要为他的错误
付出代价,就像死刑犯为他侵害社会的法益付出的代价一样,但是司法有付出等价的
代价过吗?如果没有,就代表国家杀人绝对正当,所以虽然个人不能杀人,但是在战争
时杀人就是正当的,因为他代表国家。
最後,执行死刑越多的社会,会促进犯罪率提高,反而增加更多的死刑犯,更增进犯罪
模式的极端化,犯罪背後潜藏的社会问题,才是降低犯罪率的关键。所以,世界上还保
留死刑的地区,大多是治安不佳、社会信任度低的地区。
人有权对人进行隔离没错,但人是否有权决定人的生命?如果有,那杀人就无罪,自杀
更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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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pourrait dire qu'au vieux droit de faire mourir ou de laisser vivre
s'est substitue un pouvoir de faire vivre ou de rejeter dans la mort.
----Michel Foucault
http://www.wretch.cc/blog/maclaugh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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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55.166.19
1F:推 stevegreat08:我深有同感! 03/12 01:48
2F:→ NKN:没同感 特定条件下 杀人无罪 自古皆然 03/12 02:02
3F:→ NKN:自杀本身也不犯法 协助自杀才犯法 03/12 02:03
4F:→ Eventis:不过上开杀人无罪与何者犯法,已经是评价的结果,而非论证的 03/12 02:03
5F:→ Eventis:过程了.亦即,这只不过是,因为这麽干的,所以这麽干了. 03/12 02:04
6F:→ Eventis:题外话,自杀到底要不要论罪,也不是没有异说,这牵涉到自杀 03/12 02:05
7F:→ Eventis:"未遂"时的问题.自杀若论杀人罪,则若自杀既遂,行为人已死, 03/12 02:06
8F:→ Eventis:法律无从追诉,论罪并无实益;而若惩罚其行为非价而及於着手 03/12 02:07
9F:→ Eventis:则对求死之人,无异於更坚定其"要死就一定要选个保证死透的 03/12 02:07
10F:→ Eventis:死法",因而更有害於本欲保护的法益(生命).与其说自杀本身 03/12 02:08
11F:→ Eventis:必定不犯罪,不如说是不将其论罪科刑,较符合制度设计的目的 03/12 02:08
12F:推 oodh:如果这个命题为真,那麽人权是不成立的 -- 人权本来就不是自 03/12 10:24
13F:→ oodh:然存在的事 是从宗教上神创人演变为天赋人权 在教育.民主普及 03/12 10:25
14F:→ oodh:後才被推崇的 03/12 10:26
15F:推 Caltren:请问 "执行死刑越多的社会,会促进犯罪率提高" 怎麽来的 03/12 17:14
16F:→ Caltren:谁因谁果 或互为因果 或根本就是社会文化民族性整体因素? 03/12 17:16
17F:→ stevegreat08:死刑既无法成为犯罪率增高的依据,也无法证实可降低 03/12 17:18
18F:→ stevegreat08:犯罪率,解决根本社会问题最为实在。 03/12 17:19
19F:→ sazon16:完全不认同!剥夺生命是不人道 那判徒刑剥夺人自由就是人道 03/13 12:35
20F:→ sazon16:吗? 照你这样推论 根本法律制度就该完全废除了 03/13 12:37
21F:→ stevegreat08:徒刑非剥夺而是限制,请您去搞清楚!!谢之!! 03/13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