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rmy (phec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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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符合劳基法第八十四条之一的工作
时间Sun Jan 31 23:46:56 2010
※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个公务员!)》之铭言:
: 倒果为因的论述法
: 你不能把违法作为跟政策作为混为一谈
: 况且还是一个问题,变形工时跟弹性工时完全不同
: 另外生产线的做法跟办公室的做法又不一样
: 请不要用脑内补完的方式讨论政策问题
违法作为本来就应该跟政策一起讨论。因为政府根本就不积极执法或(您认为的
劳工遭遇社会压力不申诉)。制订政策的时候,就应该把新政策和不积极执法一
起考虑会发生什麽结果。
总不能企业违法政府不处理是因为劳工不申诉,订了「优良」的新政策,企业又
违法时又说是企业的问题。订政策的人一点错都没有。
打个比方好了,假设我人在美国,走进一间 Gun Shop,说要买只枪。店员总要先
评估一下我是不是神经病,会不会买了枪和子弹去扫射把我开除的经理。过去台湾
的企业只不过有只手枪,可已经常常要员工加班不付钱了,现在你要给他一支步
枪,让他「产业升级」,不用先评估一下他的精神状况?如果这步枪变成凶器
,错在买枪的人不守法,错在被杀的人不报警,卖枪的人只要卖的是好枪就没错?
不管政策是变形工时或弹性工时。制订政策的人,都应该要评估民间企业在实际
运用上,会如何「扭曲」「解读」新政策。
不把新政策和政府的消极执法(或是劳工遭遇的社会压力)一起考虑,才是用脑内
补完的方式讨论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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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80.47.111.239
※ 编辑: jrmy 来自: 80.47.111.239 (0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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