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nyxx (沙漠之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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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
时间Mon Apr 21 01:06:49 2008
※ 引述《CM1350619 (我闭上眼睛看世界)》之铭言:
: 实行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国家
: 比较为人所知的应该就是香港及新加坡
: 此法有许多特别之处
: 其为有罪推定且举证责任在被告身上
: 现若检察官发现某公务员有不明来源财产增加即可起诉
: 而被告必须证明此财产之来源为合法
: 否则即为有罪
: 在我个人觉得此法很不错
: 尤其是将举证责任交给被告
: 希望立法院可以推动此法案
: 虽然似乎是以较高标准的方式看待公务人员...
: 不知道大家对此法有什麽想法呢?
此条在香港,被称为防贿条例中:"财富与收入并不均称",
被诉人必须自己证明财富与收入的来源,最为人垢病的地方就是违反"无罪推定论"。
在香港负责接受举报、搜证、拘捕、起诉的机关"廉政公署,通常不会仅以此条起诉
嫌疑犯,还是需要搜集足够人证、物证、旁证等......那这条法令用处在那???
通俗点讲可以说是一个最後大绝吧,而这条法令的"严苛"亦让廉署名声不迳而走。
其实廉政公署制度可以在香港成功,是在於其"架构",因为它是属於正常体制外的架构,
主管阶级来自外地,亦不向本地人负责,所以体制内"有力人士"无法干预其内部操作
,这才是它可以成功的基石。
在台湾,如果不明来源财产就可起诉,呵呵,我想立委诸公无几个可以幸免。
而要求这几些已身在其位,身陷利益瓜葛的人,立法容许这种超越体制监管(/同流合污)
的机构存在??? 会很难吧。 过往检察机构亦有相似的性质的组识,只是其效率一直
不能为人所恭维...orz。皆因并没有相同的历史背景,单单采用其法源,其实我觉得到
最後还是免不了走样或雷大雨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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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1.127.174.47
※ 编辑: dannyxx 来自: 221.127.174.47 (04/21 01:08)
1F:推 oodh:务实面看 我不看好这个法案的通过机率... 04/21 01:13
2F:推 CM1350619:ˊ ˋ唉~ 04/21 01:49
3F:推 vitali:搞不好变成整肃异己的工具 用这条文来达成政治目的 04/21 02:44
4F:推 shaotzu:真正清廉也不会有不明财产,自己身正应该很难被整到. 04/21 08:50
5F:→ shaotzu:很希望真的实施,毕竟还是有机会成功的,目前的财产申报就 04/21 08:52
6F:→ shaotzu:算是有些成效.也希望未来政府做得更好. 04/21 08:54
7F:推 NPLNT:借转gossiping八卦版 谢谢 05/05 16:13
※ NPLNT:转录至看板 Gossiping 05/05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