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tishgirl (不是叫lara的英国女孩)
看板PoliceRadio
标题[转录][爆卦] 关於MUST和警广调解事件智慧财产局之说 …
时间Thu Nov 20 17:43:29 2008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happyboy (快乐男孩) 站内: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关於MUST和警广调解事件智慧财产局之说明(代PO)
时间: Thu Nov 20 17:28:50 2008
作者 jajakang (寂寞旅程)
标题 Re: 您好,能请你帮个忙吗?
时间 Thu Nov 20 17:14:0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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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帮忙~
以下是我的反应意见全文,和局长办公室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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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Date: Wed, 29 Oct 2008 01:32:58 +0000
Subject: 关於MUST和警广调解事件的一些市民意见
局长您好!
我只是位台北小市民,但看到近来有关着作权仲介协会和广电台的纷争报导,
忍不住有些意见和抱怨,希望您们能慎重帮忙处理,为民谋福。
我已仔细阅读过您们为MUST协会和警广的调解会议记录。
我很惊讶MUST竟然如此公然而振振有词地表现出其事实上站不住脚的立论。
由於本人在民间许多社群讨论网站的多年接触经验,
我想,有些非官方的情况,特别是代表了小市民们心声的意见,
是贵单位有必要深入了解和参考的。
MUST协会近年来在民间恶评不断的问题,希望你们能正视。
相关争议,也许部分牵涉到现行着作权法规的不完善之处,然而,
该协会多年来假藉维护着作权法的名义,向一般百姓商家强行敲诈勒索费用的实情,
却是凝聚民间怨气(但大部分人敢怒不敢言..)的主要原因。
我希望作为维护智慧财产并身兼调解责任的贵单位,
能在往後的任何适当时机,严正地反应并驳斥这些欺压良民的恶行。
不公平的事例,我只举一下一例就好:
"MUST协会声称其对几乎所有的音乐作品都享有版权权利,"
但是:这麽多年以来,他们甚至连一份完整像样的清单目录,都做不出来。
在多年的缠讼和纷争中,MUST一贯地以"曲目太多难以列清册"的模糊态度回应,
在片面而模糊其词地宣称"他们拥有对所有曲目的着作权费用徵收权利"的同时,
却要付费者自行查阅其非常不完整的清单目录;如您所见,
(只要很简单地Google一下他们的网站即可),
他们简陋不堪的网页、和多年来多次法庭缠讼时站不住脚而败诉的案例,
事实上就反映了他们企图藉由包山包海的手段,
针对一切事实上不属於他们权利范围的"音乐创作作品"强收费用,
而受害对象,往往是那些并未违法,却因不清楚法律规定或怕惹事生非的良民。
请您们务必多花些心力,注意一下MUST和其他相关协会本身的制度和运作过程,并审慎参
考其过往的诸多诉讼失败案例;相信您们会很清楚地看到许多问题。
我相信,贵单位从中可以累积出不少宝贵的教训和反省意见,
提供您们在未来任何政策作为的施行,一个更好的指导方针。
当前制度,也许瑕疵难以避免,但是,
任何相关协会对良民百姓的欺压伤害行为,却是永远的。
请您们正视此一严重问题,这是着重长远眼光的事情。
阻碍台湾流行音乐市场发展的因素:恶质的着作权仲介媒体,
要比那些相对单纯侵害版权的许许多多案例,还要隐围不显却破坏更大。
谢谢贵单位拨冗参考酌见,不胜感激!
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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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您好!
一、有关您所反映中华音乐着作权仲介协会(以下简称MÜST)之相关问题,兹说明如下
:
(一)该会与警广间之争议,日前已经在本局之撮合及见证之下,达成圆满结果。
(二)至於来函所指该会「『多年来假藉维护着作权法之名义,向一般百姓商家强行敲诈
勒索费用之实情』、『大部分人敢怒不敢言』、『欺压良民的恶行』、『企图藉由包山包
海的手段,针对一切事实上不属於他们权利范围的音乐创作作品强收费用,而受害之对象
,往往是那些并未违法,却因不清楚法律规定或怕惹事生非之良民』」、『对良民百姓的
欺压伤害行为,却永远是对的。』」等情,由於未举出任何具体事实,碍难予以厘清,倘
有之,则请提供俾协助处理。
(三)至於该会着作财产权目录编造不完整问题,主要为该会所管理之着作财产权,数量
繁多,遍及世界各地,可达数千万首之多,又着作权之管理范围因会员之持续创作、入会
、退会及死亡、着作财产权保护期间届满、着作财产权归属之厘清等等原因而随时变动,
故此一目录之编造事实上有其困难。此问题业经本局於着作权仲介团体条例修正草案中予
以检讨处理,以兼顾团体及利用人之需求。
(四)关於该会提起刑事诉讼之问题,经向该会查复,该会於发现违法侵权使用後,除先
以电话或传真联系对方,尚会发函告知,要求对方洽谈授权。若对方置之不理或无协商诚
意,该会会再度发函请其停止使用。对方若继续违法使用,该会才会考虑进行蒐证之动作
,甚至在蒐证前还会再度以存证信函通知对方,於对方置之不理後才会进行蒐证。而蒐证
完成後,会再度以存证信函告知对方,若对方仍置之不理,诉讼才会提出。因而,该会系
在不得已之情形下始依诉讼之方式主张权利。
(五)经查上述(四)仲团刑事诉追程序问题,目前仲团与利用人间存有极大的争议,本
局已协调仲团研拟更严谨且细致化之程序进行,如(一)增加通知之次数;(二)初期通知之
信函勿之强调刑事责任、数次通知仍沟通无效後再载明;(三)提起刑事告诉前应经董事会
同意等,以避免滥诉问题之发生。
二、我国着作权仲介团体成立运作已近十年,这十年间於实务上运作确已产生若干问题,
诸如使用报酬率之审议制度、着作财产权目录、使用清单制作之义务及刑事诉追等,广受
各界关切,有监於此,本局已通盘检讨完成「着作权仲介团体条例」修正草案之研拟工作
,该草案业经立法院於97年4月22日完成一读程序,交付经济委员会审查。倘该草案一旦
立法通过,相信目前相关问题未来将能逐步获得解决。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敬上
97年11月 20 日
--底下两篇,是我於日前就警广和着作权团体纷争事件的当时,
向智财局反应的一些意见,以及得到的回应。
也许有些东西可以给大家参考。
谢谢H版友的代为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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