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PhotoCritic
标题[闲聊] 浅谈摄影着作的肖像权与着作权
时间Sun Oct 4 17:18:35 2009
※ [本文转录自 ai-photo 看板]
作者: 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 ai-photo
标题: [闲聊] 浅谈摄影着作的肖像权与着作权
时间: Sun Oct 4 17:13:22 2009
平静已久的AI版,因为某为花大少的发言又再度掀起一阵风波,引起众人的争论
然而在这一阵争论中,很显然地,有某些人对於法律上肖像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仍有
偏差,因此个人乃在此就个人所取得之资讯提出一些法律上的见解以供参考.
一.肖像权
在摄影着作中,如牵涉到人物的拍摄,则不免就会牵涉到肖像权的问题,而依据我
国法律规定,肖像权系属人格权的ㄧ种,是受到法律的保障的,如果有受到侵害,得请
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民法第18条1项)。
而在此有疑问的是,肖像权之侵害是否须以营利为前提,关於此点,台北地方法院
94 年 简上 字第 16 号判决理由略谓:『肖像为个人形象及个性之表现,属重要
人格法益之一种,是所谓「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应包括肖像权在内,无庸质
疑。而肖像权系个人对其肖像是否公开之自主权利,从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
用他人照片之行为,自构成对肖像权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贬损他人在社会上之
评价,乃是,自构成对肖像权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贬损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
乃是否另侵害名誉之问题,与肖像权之被侵害与否无关。』是故,依据目前法院
的见解,关於肖像权的侵害是不需要以营利为前提的,只要违反当事人自主意思
所为的肖像公开,当事人都是可依据民法第18条1项之规定请求除去侵害的.至於
是否涉及营利,那是属於民法第十八条二项以及民法第195条1项前段得否请求非
财产上之损害及慰抚金之问题,不可不辨也.
二,着作权
既然MD可以主张肖像权,那麽摄影师可以主张的是什麽呢?按照现行着作权法
的规定,摄影着作亦属着作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依据着作权法第 12 条
规定:『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
约约定以出资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
,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
,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
得利用该着作。』是故,在一般委任拍摄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
,其着作财产权之归属是属於受聘人(也就是摄影师)的,而这也是为什麽一般在婚
纱店拍摄的情况下,摄影师得主张其着作权之理由.
三,着作财产权与肖像权之冲突解决
在前面我们已经说明的很清楚了,在一般摄影着作拍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
别约定的话,那麽被拍摄者(MD)享有肖像权,而摄影师则享有着作权,因此就会产
生一个冲突,如果摄影师要利用该着作从事宣传或其他营利行为时,而MD不同意时
该如何处理?
关於此点台湾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958号判决曾有明示:『上诉人虽对系争
照片有使用权,但该照片系使用被上诉人之肖像,所以其使用方式仍不能侵害被
上诉人之肖像权。上诉人将上开照片使用於软体操作之系争工具书上及其所附之
光碟中公开贩售,不仅系以营利为目的版法而使用被上诉人之照片,而且使该照
片公开贩卖供不特定人买受使用权源,依法应得被上诉人同意,否则构成对肖像
权之侵害。民法第 18 条所资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时有讯,得请求防止之。」肖像权属於人格权之一种。从而被上
诉人依此规定审诉求上诉人就其所有系争书籍及所附之光碟中使用被上诉人之系
争肖像编予以除去,将来出版前揭书籍及所附光碟,不得使用系争肖像为有理由
,应予准许。』是故依据目前法院的见解,肖像人格权的保护是优先於着作财产
权的,如果摄影师要公布其照片,原则上仍要经过被摄者(MD)的同意,否则即有侵
害肖像权之虞.
(PS.这也是为什麽国家地理杂志的摄影师随身都要携带一份肖像权授权同意书
(Model Release)的缘故)
以上所述,都是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而言,如果是在新闻报导的情况下,则此时法
院多会依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民众知的权益)为判断依据,而决定摄影者(记者)
之公开他人肖像是否可阻却违法.然而不论如何,对被拍摄者的尊重是摄影者必
须学习第一课,如果不懂得尊重他人的人,就算法律上是合法的,在道德上仍是
有瑕疵而该被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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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o-cool.com/tw/lega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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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素材"`一词系指你提供给我们的所有资料,包括摄影图片、向量插画及(或)其他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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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在其中。
2. 你拥有完全的权利与权限来签署并履行本同意书,且已取得签署本同意书必须有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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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同意与代表权(只要图片有 人像,都要签署肖像授权书,参考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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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些授权素材不会侵害任何第三者着作权、肖像、专利、商标、商业机密等智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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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或任何其他私人的公开发表 权、隐私权或是道德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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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graphy is D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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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83.208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83.208 (10/04 17:16)
※ powerslide:转录至看板 photo 10/0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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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ies also believe they are the work of the mind or of ch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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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83.208
1F:→ infoto :那麽模特儿经纪出现了一个情况,#1AkxzpFB文中 10/04 18:19
2F:→ infoto :是背影图片未经摄影师与模特儿同意刊登在Kijiji上 10/04 18:20
3F:→ infoto :但图片被後制修改到很难辨认(大概就那两个人知道) 10/04 18:23
4F:→ infoto :这样主张肖像权有用吗? 10/04 18:24
背影图片应该没有肖像权的问题(因不具可辨识性)
而如果有肖像权而同时又被第三人搞的话
那就同时侵害了着作人格权以及肖像权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83.208 (10/04 20:27)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83.208 (10/04 23:52)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83.208 (10/04 23:55)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83.208 (10/04 23:57)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83.208 (10/05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