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h (多脑人)
看板Philo-09
标题Re: [讨论] 义务论与结果主义(以选科系为例)
时间Mon Feb 8 00:49:34 2010
※ 引述《imp (半能的小恶魔)》之铭言:
: ※ 引述《earh (多脑人)》之铭言:
: : 这个问题在於,孙效智老师主张「结果」为「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正反价值」
: : 换言之,义务论在此定义下依然是种结果主义,
: : 只是义务论认为「不可伤害」限制具有无限的正价值
: : 或者「伤害行为」具有无限的负价值
: : 我是在这个脉络下,认为区分义务论与结果主义应该用作抉择的思考方式来区分
: : 结果主义是一种计算式思考,因此戴上结果主义的眼镜来看,
: : 义务论就会变成是主张某些行为具有无限的正价值或负价值
: : 而我以为义务论提出原则或限制(例如不可伤害)的重点,
: : 是要我们在做抉择时有一些可直接应用的原则,使我们不用再去计算正反价值
: 我想你这样的理解可能出於两个误解
: 第一个只是个比较小的误解
: 就是『「不可伤害」的限制具有无限的正价值』
: 基本上这只是一种特定义务论的主张 可以分两点来看
: 首先是并不是所有的义务论都接受不可伤害的限制
: 也有接受其他限制 而否认接受不可伤害限制的
: 比方说接受双果律的义务论者认为有时候牵涉到伤害的行为是被允许
: 其次是你似乎没有考量到温和义务论的存在
: 因此也不是所有的义务论者都认为「不可伤害」可以在所有情况之下获得优先考量
: 更严重地 如果「不可伤害」具有无限正价值的话
: 那麽任何符合这项规范的行为都具有无限正价值
: 因此任何行为只要不牵涉伤害 都是正确的行为
: 而这是不太好的理论後果
我只是举主张不可伤害限制的极端义务论为例
重点在说明义务论的限制可以用结果主义所说的价值来理解
: 第二个就牵涉到比较麻烦的层面
: 主任对於「结果」的看法是「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正反价值」
: 基本上他应该有特别指明是「非道德价值」
我想关键就在这里,主任用相称主义的观点
认为所谓的道德价值应以非道德价值的实现为考量
或者讲白了,就是只有价值,没有办法区分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
: 一般在探讨跟道德有关的的「非道德价值」时有几种不同的理论
: 比方说认为「快乐」是唯一值得追求的 「痛苦」是唯一值得避免的
: 这种是早期素朴的效益主义所接受的theory of good
: theory of good就是在追问哪些东西可以被看做是结果的善恶
: 当然也有其他的主张 比方说preference之类的
: 不过我们可以借用主张快乐是唯一值得追求的理论来看
: 接受这种主张的结果主义可以接受这样的情况存在
: 「两个不同行为整体来说造成的快乐与痛苦加总是一样的」
: 即使这两个行为有一个牵涉到伤害 一个没有
: 对这种结果主义来说两者在道德上的价值没有差异
: 因此对这两种行为 光是从结果规范因素不会分出高下
: 这就是义务论所想谈的差异
: 义务论想主张即使在结果衡量上没有差异的行为
: 仍然有可能其中一个被禁止
这问题就在於结果衡量上其实是有差异的
因为其中造成伤害的行为造成的负价值是较高的
如果要套用快乐主义的立场,就是说造成伤害的行为会让人不快乐
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如果涉及造成伤害,就会单单因为其涉及造成伤害而使人不快乐
因此在实际应用的案例上,我看不出为何义务论不能算是结果主义的一种
在快乐主义的情况下来看,我们依然可以说所谓价值以外的规范(例如限制)
只是因为该规范会影响人们的快乐,违反该规范本身就会严重减损人们的快乐
因此义务论者提出的任何其他规范因素,都可以视为是会使人不快乐的
所以在这个角度来看,义务论不可能超出结果主义,因为没有办法提出其他规范因素
结果主义永远可以说义务论者所提出的规范因素是涉及行为结果(行为造成的价值)的
: 这是因为牵涉到了「价值」之外的规范 也就是限制
: 对义务论者来说 找到「价值--结果」之外的规范因素算是非常核心的
: 因此我想你设法把限制化约成一种结果并不是很正确
问题就在於义务论者无法说明为什麽限制不能看成是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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