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exzero (超想睡...)
看板PhD
标题Re: [问题] 老板未经学生同意带助理来听咪听
时间Mon Apr 1 15:40:54 2013
前文恕删~~
我是在原PO发文时,第一时间就推文问他领域与支领薪水
问题的版友,小弟认为在不同领域的风格差异会差很大。
(本人是EE/CS在我的领域这样的行为是很正常的,但是否
是合理合法? 请各位继续看下去)
其实这问题如同版友所言
在PHD AfterPHD版相似的问题出现过数次
先前的讨论不再重述
但我想提供一些相关的文献与案例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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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一下这篇文章
http://journal.naer.edu.tw/uploadfiles/20100618_152412_g3N5HB5y.pdf
产学合作中的师生互动-一个新制度经济学观点
教育研究与发展期刊(第六卷第二期) 2010.06
摘录其中一些内容
前言部分
"在委托研究案的关系中,企业委托学校从事相关研究,可视为委托人
(principal)的角色,校方则是被授权的代理人(agent),产学之间俨然
形成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在校园内,教授的身分又似学校的代理人,其
必须组织一个研究团队来完成受委托的计画。而在研究团队中,除了教师还
有其所指导的学生,因此研究生在某种程度上亦具备了代理人的角色,换言
之,在整个产学合作研发活动当中,可能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的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人皆可视为自我利益的极大化的个体且彼此间存在着冲突,而
导致双方产生冲突的原因可归纳以下四点:
目标不一致
资讯不对称
风险偏好不同
契约不完备
产学合作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层则是教授与学生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大学校园里,若教授接
了研究案,交由研究生来共同执行似属惯例,当学生愿意找某位教授指导
时,通常也意味着他愿意接受教授的委托,支领研究助理的奖助金,帮老师
完成研究案。此可谓是一种默认(consent),代理人理论即试图以契约的
隐喻,用以描述委托代理之间的关系(Eisenhardt,1989;Jensen & Meckling,
1976)。换言之,当学生成为研究团队时,「帮教授做事」无形中便形成委
托代理的关系。但若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来看,学生是高等教育机构的顾客,
也是产品,学生缴学费入学,希冀在大学的知识殿堂学习,此时学生成为委
托人,学校则是代理人,学校安排师资,教导学生知识,教师又成为学校的
代理人。因此在校园里可能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研究生助理)的非预期行为
"产学合作契约通常都是由教授与企业签约,几乎没有学生与校方或企
业签约的情形,在没有契约的保障之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难以规范。特别
是学生在产学合作活动中若涉及研究发明,势将衍生出权利归属的问题,亦
即当学生完成某项发明,该研发成果之所有权(产权)是否即归属学生?通
常学生不会与学校签署任何发明让渡契约或接受学校所制定之专利政策,学
校除可主张该研发成果有利用到学校资金及设备,进而求取得该项研发成果
之使用权外,在所有权之归属仍具争议。在国外,因研发成果之权利归属所
引发的师生纠纷事件不少,多年前轰动美国学术界的链霉素案即是显例3
。"
链霉素案
以链霉素案探讨学生在学期间研究成果归属之问题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案例,
链霉素真正的发明人一 Albert Schatz 於1943年退役後,进入时任 Rutgers
大学土壤微生物所( Soil Microbiology Department)所长Dr. Selman Waksman
之实验室攻读博士学位,然而,Schatz
在发现链霉素上的角色却被在当时远较其有学术声望的Waksman博士所遮蔽,
不论是在学术成就的名声上或是权利金的实质利益上,而这样的情况导致了
师生对簿公堂,最後在确定双方皆为「共同发明人」之地位,并且由Waksman
博士支付了Schatz一百万美元的情况下和解,且自此断绝师生关系(郑雅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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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结论是这样,不管在国内/外的研究组织团体,在学生/教师的相关规范
与保障机制是非常薄弱的,在我自己的EE/CS领域里看似常态的现象,後面
是不是健全的制度环境值得启示与省思。而非我这个领域的其它研究领域,
就更是其它的状况,不该统一讨论。尤其是上文所提的学生/教师关系是否为
学生/老师<--> 雇员/雇主,更影响所有权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即便是
雇员/雇主关系,在
目标不一致
资讯不对称
风险偏好不同
契约不完备
的状况下,我们所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总有一天会出现对簿公堂的事,当然
到时候是谁赢就不知道了(也许是看谁的律师强?)。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把上文"产学合作中的师生互动-一个新制度经济学观点"
整篇读完,是很有趣的研究。也许这篇的论述不一定正确,我的解读也不一
定合理。一些浅见给大家参考。
最後提一个有趣的例子,我不知道怎麽归类:
(保护当事人我还是砍掉一些重要细节)
我的一位设计系的博士班朋友(似乎是工业工程设计系?),我不知道要怎把
工业工程设计系归类为人文社会或是工程科学,不过这不是重点。他们系上
的状况是没有实验室,全系所研究生统一在一间研究室里,除非兼任助教,
否则没有研究津贴,所以60%以上的学生多是在职生,不是在职生多半也有
固定的工作(非学校的工作),在他的论文里设计了一个东西,这个小东西用
来做研究"物体与意象"此议题的其中之一个物体,该物体本身与指导教授无
直接关连,,结果他的指导教授未知会的状况下把这东西与另一位教授与其
它学生拿去参加设计展(国外),还拿奖。
现在问题来了,研究的过程是老师让学生找十多项物体,包含设计/未设计的
东西,目标是讨论"物体与意象",在
目标不一致
资讯不对称
风险偏好不同
契约不完备
的状况下,我朋友并不在得奖名单内,目前遭施压只能吞下去。
对了,关於学术的交流,研讨会的举办的重要性,我是十分赞同的。我赞同
puec2版友所说的科学研究一个很重要的活动就是分享与讨论,但保护自己的
权利与健全的制度环境也是值的注意的事,也是应该并行之事。大多数的学
生都是相信老师的,大多数的老师都是好的,偏偏就是有着道德沦丧的高知
识份子,贪污、剽窃者我们真的看多了,与其生气不如研究保护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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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信件询问,在此回应一个内容就是 所有权及使用权
所有权及使用权最大的差别在於,完整的所有权人对其着作(软体)专有无限
重制(拷贝)/散布/改作(版)等权利;而使用权人仅能在所有权人所授权之范围
/套数等限制下使用该着作,否则将有侵权之虞。
上文有提到,学校除可主张该研发成果有利用到学校资金及设备,进而求取得
该项研发成果之使用权外,在所有权之归属仍具争议。是的,我们的学校或老
师可以透过主张该研发成果有利用到学校资金及设备,进而求取得该项研发成
果之使用权,但注意是使用权。在所有权之归属仍具争议,所以才会对簿公堂
(链霉素案争的是所有权)。
这世界有太多比发表论文的作者是谁还要让人无奈的事,原PO与各位版友也许
看到发表论文的作者或meeting ,老实说,这真的没甚麽好生气的,但事情如
果发展成金钱问题或更多的利益的时候,好好研究自己的权利保障方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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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3.240.126
※ 编辑: avexzero 来自: 140.113.240.126 (04/01 16:01)
1F:推 norris0140:推 04/01 15:55
2F:推 fieed:连这个都有reference可以cite...太有意思了 04/01 16:35
※ 编辑: avexzero 来自: 140.113.240.126 (04/01 17:09)
※ 编辑: avexzero 来自: 140.113.240.126 (04/01 17:11)
※ 编辑: avexzero 来自: 140.113.240.126 (04/01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