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时间Mon Nov 6 09:50:04 2017
※ 引述《ben1013 (二代龙)》之铭言:
1F:推 patentable: 真的好希望IPO强制规定 如果国外审查意见已经有引证案 11/04 11:21
2F:→ patentable: 就不得自己检索台湾引证案XDD 11/04 11:22
3F:推 cloud7515: 这不行吧 也是有台湾引证比外国引证还有证据力的时候呀 11/04 11:33
这应该是不可行的
尤其是美国往往会有(旧法)102(e)
[现在归类为102(a)(2)-deemed
published under section 122(b)
...effectively filed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这一类的PA
在这种状况下, USPTO可以任意组
合其他PA,但是在台湾就不行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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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0.59.205.2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09933008.A.478.html
4F:推 abc12812: 可以解释一下吗? 11/06 19:06
在系争请求项有效申请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有效申请日之後公开的先前技术
作为前案的状况
美国:
基本上102适格前案都可以做为103的前案
(有极少数排除条款)
台湾:
专23的前案只能用来判断新颖性->不可以用来判断进步性
系争专利
A+B+C+D
专23前案 甲(X)
A+B+C+E
参考现有技术水平文件 乙(A)
有说明E可以被替换为D
其他前案 丙
A+E
如果在美国的时候,审查委员可以找甲+丙以提出缺乏进步性核驳
在台湾的时候,审查委员必须找到甲+乙来提出拟制丧失新颖性
-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三章2.6.4拟制丧失新颖性之判断基准
拟制丧失新颖性所称之「内容相同」,其判断基准除准用本章2.4「新
颖性之判断基准」之(1)完全相同,(2)差异仅在於文字之记载形式或能直
接无歧异得知之技术特徵,(3)差异仅在於相对应之技术特徵的上、下位
概念等情事外,尚包含(4)
差异仅在於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的技术特
徵。
上述(4)之情事系指申请专利之发明与先前技术的差异仅在於部分
技术特徵,而该部分技术特徵为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
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者。例如引证文件已记载固定元件为螺钉,而
该螺钉在该引证文件所记载之技术手段中仅须具备「固定」及「可松脱」
的功能,由於螺栓亦包含该二项功能,若申请专利之发明中仅将该引证
文件之螺钉置换为螺栓,应属依通常知识的直接置换。
因为审查委员如果说
是修饰、置换或者
简单变更的用语,
或是轻易组合,那就变成是
进步性的判断。因此审查委员
必须要找出书面证据证明这样的替换是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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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专利ABC等级的讨论惹
※ 编辑: deathcustom (210.59.205.20), 11/06/2017 19:34:44
5F:推 dakkk: 意思是美国有拟制丧失进步性 11/06 21:29
6F:→ micbrimac: 这什麽奇怪的想法... 11/07 20:24
7F:→ deathcustom: 不是奇怪的想法,上法院真的会要证据 11/07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