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专利法第59条的问题
时间Fri Apr 5 15:04:33 2013
: 三、申请前已在国内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但於专利申请人处得
: 知其发明後未满六个月,并经专利申请人声明保留其专利权者,不在
: 此限。
: 五、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举发而撤销时,其被授权人
: 在举发前,以善意在国内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 前项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实施人,限於在其原有事业目的范围内继
: 续利用。
: 第一项第五款之被授权人,因该专利权经举发而撤销之後,仍实施时,於
: 收到专利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应支付专利权人合理之权利金。
: 第59条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效力不及事项
: 其中第1项第5款以及第3项是否有矛盾之处?
: 既然发明专利权已经不及於此类事项,那为什麽被授权人还要付给真正专利权人权利金?
: 第3项是规定真正专利权书面通知"之後"的实施都要支付权利金,之前的就不用?
第三条 是指在实施者(A)在申请专利前已实施是不需要授权的
但若实施的知识是从专利权人(B)处得知者除外
第五条 我的理解是两句应该一并观之
实施者(A)有续用的权利(不因专利权人反对而不能实施)
但要付实施权利金给真正的专利权人(C)否则前述权利失效...
请参酌 若有误亦请不吝指正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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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miao:谢谢P大 04/05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