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miao (喵的)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专利法第59条的问题
时间Fri Apr 5 14:18:16 2013
最近开始重温专利法,不知为何,每每重温专利法都会有新的想法=_=a
首先,先列出条文
第59条
发明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非出於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
二、以研究或实验为目的实施发明之必要行为。
三、申请前已在国内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但於专利申请人处得
知其发明後未满六个月,并经专利申请人声明保留其专利权者,不在
此限。
四、仅由国境经过之交通工具或其装置。
五、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举发而撤销时,其被授权人
在举发前,以善意在国内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六、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物贩卖後,使用或再贩卖该物
者。上述制造、贩卖,不以国内为限。
七、专利权依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消灭後,至专利权人依第七十条
第二项回复专利权效力并经公告前,以善意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
者。
前项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实施人,限於在其原有事业目的范围内继
续利用。
第一项第五款之被授权人,因该专利权经举发而撤销之後,仍实施时,於
收到专利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应支付专利权人合理之权利金。
小弟的问题如下:
第59条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效力不及事项
其中第1项第5款以及第3项是否有矛盾之处?
既然发明专利权已经不及於此类事项,那为什麽被授权人还要付给真正专利权人权利金?
还是说
第3项是规定真正专利权书面通知"之後"的实施都要支付权利金,之前的就不用?
烦请知情的大大释疑,感恩<(_ _)>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9.160.143
1F:→ car:个人认为1项5款是一种法定非专属授权的样态。专利归原权利人後 04/06 18:59
2F:→ car:要向原权利人缴纳权利金。原则上法定授权和强制授权都有缴权利 04/06 19:00
3F:→ car:金的法定义务。 04/06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