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优先权问题请益
时间Sun Oct 14 10:19:58 2012
马後炮一下.......................
推 piglauhk:Q1.应该是陷阱题 1990 1991年份刚好卡英法专利法更替... 10/13 19:52
→ piglauhk: 原PO可以此为方向进行检索找答案 10/13 19:53
→ piglauhk:Q2.应该也是陷阱题 可往优先权以外的替代方案来寻找答案 10/13 19:55
推 piglauhk:以上建议若有误也是很正常的 就看开点吧 XDDDD 10/13 19:58
本案问的都是"美国案"要主张他国优先权
因此可不可以主张 要看美国法律的规定 英法两国本身的法律变革影响不大
基本上会影响优先权的 在於相对两国互惠约定的时程有关
美英法这些专利先进国 基本上应该都是跟着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走的
巴黎公约(1884)
http://tinyurl.com/8fmwojt
所以 P大 你好像想太多了
※ 引述《DiDu (蜘蛛)》之铭言:
: 在研读关於美国专利申请之优先权部分,
: 读到两个问题,有请版上高手释疑,谢谢。
: Q1、申请人A为法国之公民,其於1990年1月3日於法国提出一专利申请案,且此法国
: 专利申请案於1991年2月4日取得专利。申请人A同时於1991年1月2日提出英国专利主
: 张该法国之优先权,此英国专利於1991年8月12日获准专利。申请人A之後於1992年1
: 月2日提出美国专利申请案。请问此美国专利申请案是否可以主张国外优先权?
:A1、不能主张法国或英国专利申请案之优先权,因为发明之内容相同。故需於最早申请日
:(法国专利申请案)1990年1月3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美国专利申请案才可主张优先权。
: 法申 英申 法准 英准 美申
:---------+--------+-------+--------+--------+---------
: 1990 1991 1991 1991 1992
: 0103 0102 0204 0812 0102
: ^----------------------------------|
: 超过一年
此一部分请参考 审查基准 2-5-7 与 2-5-9 页 关於"第一次申请"的讨论
这一题的情况是 国外对应案(counterpart)的情况
基本上来说 英国案为法国案的对应案 "一般常见的情况"是两者"实质相同"
所以 英国案基本上已全见於法国案的内容中 所以会得到上述的答案
但是有一般情况 就有例外情况......
若英国案相较於法国案 有新增的技术特徵 该些部份就属於"第一次申请"
因此可以在 美国案中主张
: Q2、发明人A於2007年1月14日申请了一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案TW1,并於2007年10月1日
: 申请了一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案US1,主张该台湾专利申请案之优先权。之後,发明人A
: 又於2008年1月10日提申一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案TW2,主张该2007年1月14日申请之台湾
: 专利申请案之国内优先权。请问发明人如果就2008年1月10日提申之台湾发明专利申请
: 案提出美国专利申请案US2,应如何主张优先权?
: 谢谢。
:A2、如果该美国专利申请案US2在2008年1月14日前提出申请,则可同时主张TW1及TW2之优
:先权。如果在2008年1月14日以後提出,则建议主张US1之优先权及TW2之优先权。
: TW1申 US1申 TW2申 US2申
:---------+--------+---------+--------<>-------------
: 2007 2007 2008 2008
: 0114 1001 0110 0114
:原PO的疑惑在於:若以A1的答案为依据(需於最早申请日……),「如果在2008年1月14日
:以後提出,则建议主张US1之优先权及TW2之优先权」,但US1与TW2不都是主张TW1之优先
:权(也就是2007.01.14),那从2007.01.14~2008.01.14以後,不就也超过一年而无法主张
:优先权吗?
这一题的情况是 国内优先权案的情况
基本上来说 国内优先权案 "一般常见的情况"是後案"会有新增技术特徵"
因此就与上述英法案相同 新增的技术特徵属於"第一次申请" 可以在 美国案中主张
但是有一般情况 就有例外情况......
如果国内优先权案是为了修正程序缺失 (ex 未主张优惠期)
或者只是为了 利用内优先权多延长专利年限(<1 年) 等等情况
而使得 TW1 TW2 是实质上相同的 那麽 TW2 就没有"第一次申请"的部分
因此 不能於美国案中主张
(请参考 审查基准 2-5-21 关於"禁止优先权的重复累积主张"之讨论)
总的来说 这两个题目都没出好 没说清楚两个基础案之间的关系(是否实质相同)
所以答题时 还是要把两种情况分清楚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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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8.16.67
※ 编辑: kaikai1112 来自: 140.118.16.67 (10/14 10:22)
1F:推 piglauhk:真的耶!! K大 谢谢你 10/15 00:37
2F:推 gofunfull:0.0b 10/18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