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litron-intl)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国际优先权问题?
时间Tue Aug 28 15:16:00 2012
※ 引述《processior (korman)》之铭言:
: 小弟最近k专利法规 忽然想到如果有以下情况 专利是否还能通过
: 有一甲先生 在美国申请一个发明专利时间为100年3月 因美国和我国
: 都是WTO会员国 据有专利互惠 如果甲先生 再100年9月到台湾申请
: 同一专利 他当然可以主张国际优先权 依巴黎公约
: 但问题是在100年6月 乙先生已经在台湾申情同样的专利
: 台湾属於先申请主义 这时候专利要给谁
: 给甲代表主张国际优先权 你的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
: 给乙就代表 国际优先权日只是判断专利三要件日 而非申请日
: 有人知道国际优先权的申请日 是以你当下所申请的日期为准
: 还是以优先权日为准。。。
审查基准针对23条之适用解释如下
2.7.2引证文件
(2)先申请案之申请日(主张优先权者为优先权日)必须早於後申请
案之申请日(主张优先权者为优先权日),且应在该後申请案申
请日之後公开或公告。先申请案於审查当时尚未公开或公告者,
不得作为引证文件。
甲案之"优先权日"早於乙案之申请日(如果乙没有优先权)
所以依照专23及审查基准2.7.2-(2)的结论
甲案为乙案之拟制新颖性前案
乙案不为甲案之前案
按此一基础,如果甲没有在台湾申请,则此专利确定为乙所得
甲有在台湾申请,且有主张国外优先权,则此一专利仅为甲所得
因为"同一发明不得授予多个专利"(专31),所以绝对不会发生甲乙都得的状况
另外在实质审查考虑三要件时,对拟制新颖性的部分
2.7.2-(4)明白的说了
(4)先申请案主张国际优先权或国内优先权者,对於已揭露於优先权
基础案及先申请案说明书全文中之发明或新型,认定申请先、後
的时点应为该先申请案之优先权日;对於仅揭露於先申请案说明
书全文但未揭露於优先权基础案之发明或新型,认定申请先、後
的时点应为该先申请案之申请日。
也就是说,如果有优先权未揭露的,则以申请日为基准
被优先权母案所揭露的,就以优先权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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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90.169
※ 编辑: deathcustom 来自: 114.42.90.169 (08/28 15:24)
1F:推 orsonplus:是的 几年前手上就有案子这样栽过 乙案就掰掰了~ 08/28 15:51
2F:→ deathcustom:话说,o大啥时要办板聚?~"~国考都炸完了说QQ 08/28 15:58
3F:→ orsonplus:当然要办,只是我现在常驻新竹,台北人多应该又是在台北 08/28 16:43
4F:→ orsonplus:所以可以徵求在台北的板友当协办人员吗~(疑 推文离题) 08/28 16:44
5F:→ deathcustom:看p大还是V大要不要出来主持大局(咦?) 08/28 16:46
6F:→ VanDeLord:?我比较喜欢搅局..XD 08/28 20:09